地方官吏还屡以谕令等形式劝苗疆苗民读书,争取功名,如嘉庆十二年(1807年),傅鼐以谕令递知各总散屯长,令其等要时常传谕苗生,并教会苗疆子弟要“勉务实学,奋志功名”。
嘉庆十二年(1807年),道台傅鼐听说苗疆有先生逢岁科两试于民苗生员中态意索取印卷礼之事,恐此陋习会使苗疆寒峻科途受阻,于是“令每员(教员)在官赎田余租项下岁给谷一百六十石,统计三年支给四百八十石”,概后不得再向生员需索。后又劝令屯苗兵勇各出银一钱,为民苗举人筹措盘费,以为帮顾。
优惠政策对苗疆考生的照顾体恤之意是很明显的。一是准许其就近入学,二是为其定额编册,与府州县卫学额相独立。因为苗民受汉文化影响较浅,与汉族考生的竞争处于不利位置,独立编册考试入学等于开设了一条专用通道,保证了其接受教育的机会。
冒籍—“高考”移民问题
改土归流后苗疆教育在发展,而苗疆苗民终于也意识识字的重要性。
嘉庆初年发生了“反寄籍冒考案”。
所谓“冒籍”用今天的话说就是高考移民,当时是“科举移民”,其实道理是一样。今天国家对偏远少数民族地区的考生录取线有优惠,所以有些汉族地区的考生就钻空子移民去那里。当时是朝廷对苗疆考生录取名额又优惠,所以就去那里“冒籍”。
改土归流初期,各厅县虽设有学额,然此时民苗子弟受教育程度有限,因而在省内的科举考试中很难胜出,苗疆学额常有空缺。此时苗疆士民淳朴,加之地方官吏查察不严,周边汉族学子就冒充苗疆的户籍,冒占学额。这样的事件在乾嘉之前的苗疆很少引起异议,人们没觉得读书是个什么门路,也就没觉得这给他们造成了多大不利影响,抱着无所谓的态度。
倒是乾隆五十年(1785年)湖南学政钱遭曾经清理过凤凰厅冒籍案,在陈礼部的奏折里指出“越境冒考,占额过半”的情形。但此事不了了之,或许朝廷也觉得地方民众都没有民怨,不觉得此事有多重要。
乾嘉之后,苗疆民众对此事之态度变了。嘉庆六年(1801年),苗疆士绅陈清,湖南学政吴省兰再次递折参奏苗疆凛生周麟现占考事宜,而礼部认为这是乾隆五十年(1785年)的旧案,觉得是“群相攻击,迭起讼端”。
然而,斥责之余亦责由湖广总督和湖南巡抚详查此中情形。这次由道府会同凤凰、辰溪各厅县调查,得出的结论却是“实属始终冒占”。
而时任湖南巡抚高祀更在奏陈礼部的奏折里特别强调“若仍听其沿旧占考,不特生事之足虞,且恐厅民从兹解体”与,甚至认为此事足以关涉“边隅将何恃以固守”的高度,就成为大事了。
一开始出现冒籍问题时,民苗淳朴善良,不太在乎。地方官吏秉着“民不举,官不纠”的原则,亦是无意于督查,听之任之。然待到得知本厅县之学额己为“冒籍”者侵占过半,侵犯了本籍学子的利益,大家觉得不公平了,要抗争了。
自嘉庆年间增设苗疆学额举额之后,苗疆教育这时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苗族学生在乡试中成绩优异的,己颇不乏人。然而苗疆的学额、举额却未见随之以加增,甚至于苗生一直以来未曾获得廪生的待遇,这般不公的境遇引起了苗族举人麻心佐、石明山等的不满。于是苗疆士绅联名奏请添设廪增学额就自然而然地发生了。
所谓廪生,是廪膳生员的简称,科举制度中生员名目之一。明府、州、县学生员最初每月都给廪膳,补助生活。名额有定数,明初府学四十人,州学三十人,县学二十人,每人月给廪米六斗。清沿其制,经岁、科两试一等前列者,方能取得廪名义。名额因州、县大小而异,每年发廪饩银四两。廪生须为应考的童生具结保证无身家不清及冒名顶替等弊。
光绪七年(1881年),他们奏告地方官员,认为“苗疆从前设学之始,曾经议准廪生。因昔年无考列优等苗生,是以久未陈设廪额。今年涵濡教泽,弦诵益多,常有考居优等生员者。不令其食廪出贡,未免向隅”。这次苗生没能获得固定的学额照顾,然而朝廷也明确规定自此以后苗生与民籍生员一体按名次帮补廪增、依次出贡,通过他们的努力,使得苗族生员此后获得了与民籍生员同等的学额待遇。
苗疆按一定苗生比例录取的优惠政策,也给一些来自文化经济相对发达的人造成了可趁之机,出现了大量的“冒籍”现象。这就像今天的高考移民,有些汉族考生钻户籍的空子,冒充苗籍参加考试。这不仅阻塞了苗生上进之途,也增加了汉苗之间矛盾,清代对冒籍的危害认识深刻,并严查“冒籍”现象。“苗疆士子、苗生乡试,仰蒙特恩,准其另编字号,定额取中,系圣主鼓励边生、化育苗人之旷典,不容稍任冒滥。”“云、贵、川、广人才寥落,冒籍多一人,则土著更少一人,列祖以来,垂念边省,多方培植,冒籍之禁尤严”。雍正六年(1728年)清世宗谕礼部曰“今滇、黔、楚、粤等省苗民向化,新增土司入学额教,为学臣者尤宜加意禁伤。毋使不肖士子冒籍贯,阻土民读书上进之路”。
清处理嘉庆八年靖州十八姓冒籍案具有典型意义。案件发端于嘉庆七年(1802湖南靖州通道县文童生张世伟到步军统领衙门呈控靖州民人梁、吴、陈、刘等十八姓汉人冒籍考试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