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同时期,为能有效地对付黔东南张秀眉和姜映芳领导的苗侗族农民起义及太平天国部队,湘黔两省均鼓励地方组织团练自保。坌处等湘黔毗邻的48个村寨组织了“四十八寨款军”,因抗击农民军有“功”而得到曾国藩的赏识。光绪十五年(1889),坌处举人吴鹤书借机以“收费养练”为名,向天柱县和镇远府申请开行当江。镇远府将申请转报上省,省巡抚部以其理由充分,遂批准坌处、清浪、三门塘三寨开行当江。上游三寨即予以反击,以客商到“三江”贸易业已成习,“在坌处开行实属不便”(卦治光绪十五年碑)为由,请省收回成命。巡抚潘慰、布政使史念祖经一番调研后,复准上游三寨所请,下令收回已发给下游三寨的“牒文”。
然而不久,延续近两百年的“争江”案出现重大转折、上游三寨主动让步,同意坌处三寨开行当江。上游三寨主动让步的原因有四:一、旷日持久的争讼使得上游三寨的民众乃至行户感到厌倦,因为每次争讼所需的大笔经费最终都要摊到他们身上;二、木材贸易发展至此,雍乾时期所形成的“江规”至此已被木商和行户们破坏得有名无实。如下河木商为能买到好木和减少中间费用,往往私自向上河山客买木,山客也往往越过行户自找水客,行户也多违反行户不能众事木材贸易的禁规直接参加木材贸易;三、坌处三寨“收费养练”理由充分;四、坌处等下游所产木材不多,其虽当江,对上游三寨亦无大害。得到省布政使司批准的坌处三寨也称“三江”(时称“外三江”)。这样就出现了上下两个“三江”并存的局面。至此,延续两百多年的清水江木行制度遂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
但是,“争江”结束的根本原因在于,“三江”行户制度是建立在苗侗民对汉族文化不了解的基础上的,随着两百年来木材贸易对苗汉文化交流的促进,苗族林户和汉族贸易商已经能够直接交流和贸易,木行渐渐失去了其积极的作用,进而退化成流域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桎梏。到了清末,它已成了林农、木商、行户和官府心目中的累赘。民国14年(1925),锦屏县商会在整顿木材贸易市场时,废除了“三江”木行及当江制度。
争江两百年印记—清水江文明和清水江文书
作为沅水上游的普通支流之一,清水江在崇山峻岭间静静流淌,然而,清水江清代以来满江漂流的木材带出的喧嚣与繁华。这一延绵不断的历史过程,几乎就是随着清雍正年间将黔东南地区纳入王朝国家直接控制之后而开始的。虽然这也有官方文献材料,形成时间较晚且数量及内容的系统性也较为有限的缺憾,但清水江两岸民间保存下来的极其丰富的民间文献和至今仍在流传的民间故事,这些珍贵历史资料向世人展开的也正是一幅围绕木材之流动所形成的区域社会历史图景。
清水江木材采运市场的形成及其运转,充分展示了朝廷与“生苗”(黑苗)、熟苗、汉民之间不同利益的博弈关系。对苗疆发展的重要性在于,用后来清水江文书的研究者张应强的话说: “三个当江村寨在其各自对权益最大化的诉求中,都充分地运用王朝国家话语,在体制内寻找解决问题的渠道,表现出对来自王朝力量权威性和合法性的认可与服从。”
由“皇木”采办开始而逐渐兴起的木材贸易,在清水江流域形成了专营木材的专业市场,并长期拥有很大的交易量,年交易额达二、三百万两白银,对流域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清雍正年间,在王寨设立总木市,确定卦治、王寨、茅坪当江市易,行户代水客寻觅货源,选配木材等级品种,安排坞子,兑付价款,雇夫撬排运输,结算各种帐目;代山客编单木材,上缆子,保存木植,垫付运费,贷款或预支木价,联系买主,围码量木,代交税款。并盛情接待。民间手抄本《争江记》记述:‘接得客商到堂处,家家修得好楼房;众棍坐在杨公庙,朝的杀猪夜杀羊;大男小女都欢喜,着人快去接戏班;朝的唱戏唱到夜,夜的唱戏到天光。”
明清时期,清水江流域还是“国家法不入之地”。解决一系列的纠纷通常是通过民间调解和“议榔”的途径来解决。民间调解一般由寨老一类的人物来主持。寨老是村寨中通晓历史、公正善言、纠纷调解且品德高尚之人。明代文献记载:“苗人争讼不入官府,即人亦不以律例科之,推其属之公正善言语者,号曰行头,以讲曲直。“行头”就是寨老的一种称呼,“议榔”则是民间议事会组织,会议由榔头主持,榔头由各寨寨老、理老等推举产生。
随着木材经济的到来,山林买卖、租佃的情况急剧增多,清水江流域人际间的经济关系趋于复杂,经济纠纷也随之增多。为保证自身利益,大量的林业契约文书产生了。绝大部分是“白契”、“白契”即民间进行林业产权交易时,由交易双方协商拟订,有中人作保并签名盖章的契约。其内容包括交易的性质、林权数量或股份、坐落地点、价格、交易条件等“白契”己具有初步的法律性质,有着凭据或证据的作用,在民间纠纷调解中,与中人一道参与确权。但其没有得到官方认可、没有法律效力。
清初,苗疆地区的“王化”程度加深,《大清律例》在清水江流域的影响逐渐扩展。有些立契人为了使所立契约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在立契后,到官府过户过税手续,由官府在契尾加盖官府印章。这种盖有官府红色印章的契约俗称“红契”,相当于官府颁发的财产所有权证,是官府或法律认可的产权凭证。这时红契大幅度增加。
这些“白契”与“红契”一样都反映出清水江流域居民希望通过国家权力来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法治经济观念在不断增强。
清水江流域激烈的“争江”过程中,贵州当局及黎平、镇远、锦屏、开泰、天柱等府县发布的公文、告示和晓谕里,多次重复提到“混乱江规”“大干公禁”“不遵示禁”、“章程久定”“遵循旧章”“紊乱旧章”“向例”“日规”“立规定例”等诉讼词语,卦治嘉庆二年(1797年)由徽、临、西“三帮”与木行主家共同刊刻的摩崖《奕世永遵》写道:“此处界碑以上,永为山贩湾泊木植,下河买客不得停脾。谨为永遵,毋得紊占。贵州布政使和贵州提刑按察使《告示》云:“采取木植,向来分年运至茅坪等三寨,听候各省客商携资赴三寨购买。…迄今百十余年,从无紊乱旧章。”
锦屏一张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的契约,由于盖有官府印章,称为“红契”,相对于没有官印的“白契”更能在清水江流域得到认可,反映了当时清水江流域居民希望通过国家权力来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