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土人不仅重生乐生,而且歌死,在丧葬风俗中,常以歌(舞)代哭,所谓“长歌当哭”“以乐致哀”。土家一些山寨,在老人过世时,同族的丧歌手、锣鼓手立即自发地聚集在亡者家里,锣鼓齐鸣,以刚建亢奋的乐舞,颂扬死者的文武功绩。不论死者是男是女,也不分名位尊卑。即使亡者生前与人有夙或是仇敌,活着的人也绝不计前嫌,皆遵照“红喜要报,白喜要赶”的俗规,不须报请,皆携酒提豚,凑钱聚米,前来帮助办理丧事,俗称“生不计死仇”“人死众家丧,一打丧鼓二帮忙”,为死者“跳丧”。这种群体参与的原始遗风良俗,千古承继。土家族先民的“绕尸而歌,以箭扣弓为节”“擎鼓以道哀”“其歌必号,其众必跳”“击鼓为祭”等等,都表明土家族“绕棺”“跳丧”中的先哀后乐、哀乐与共。
“绕棺”所跳的舞蹈,俗称“穿花”。跳者动作,多以膝部松驰,含胸下沉,出胯,多颤等动作为其特点。“跳丧”时,当灵堂门外,哑哒几声三眼梳鸣响,跳丧者闻声而至。掌鼓者站至鼓前,一般多由德高望重、擅长跳丧者执掌。掌鼓者挥起鼓糙,咚咚咚三声鼓响,一声开唱,跳者接声踏歌起跳。脚踏鼓点,头、手、肩、腰、臀一起扭动,跳着变化多姿的舞步,唱着音韵古老粗犷、富有浓郁山乡生活气息的曲调。从人夜要跳至鸡鸣清晨,起丧安葬上山时辰,可谓通宵达旦。
在丧仪上,在巫师(或道士)的“指路”“引渡”之下,死者的灵魂沿着民族迁徒的路线,最终到达本民族发祥地,回到老祖宗的身边,去过人世间没有的、快乐的生活。
二十五、流动—沅水的木排和酉水的舟船
挡不住的趋势—“混杂”赶集的弛紧和分合
从嘉庆十年(1805年)起,起义渐渐平息,苗疆平静了下来。
此时,湖南巡抚阿林保虽然在奏章中提出“应申明旧例(即雍正五年湖广总督傅敏提出的禁苗汉通婚令),汉民不许擅入苗地私为婚姻,以免滋事”,同时又主张在边卡设立市场,让苗汉民按期交易。这些措施的宗旨是既允许两族人民交往,又要杜绝事端的萌发。
皇上对该奏章的批复是“益当固我边防,勿使汉奸盘剥,若有潜出偷窃之苗,仍须严办。”结果,两族人民便在严格的制约下迸行交往。赶场,“于开市之日押苗人以同来,复押之以同往”。出边卡,则须办理“护照”,否则作偷越边境论处。
对此,清《户部则例》卷四(同治十三年本)有这样的记载:“民人无故擅入苗地及苗人无故擅入民地,均照越渡沿关边寨律治罪,失察各官议处。民人有往苗地贸易者,令开明所置货物,并运往某司某寨贸易,行户姓名,自限何日回籍,取具行户邻右保结,官照会塘汛验收。逾期不出,报文武官弃、征查究拟。”
嘉庆以后,清朝廷对苗、汉民的交往特别严加“防范”,唯恐苗、汉混杂结合,“酝成事端”。在和琳“善后六条”中,虽考虑到“苗地之盐斤布匹等物,青藉客民负贩,以供日用,如一概禁绝,又多不便”,不得不允许苗汉民之间进行交易,但又规定“民苗买卖应于交界处所”,“择地设立市场,定期贸易”,并且“官为弹压”。
这样的“贸易”当然很不自由、很不方便,不久,就逐渐在苗族聚居区内自发形成了一些集市。对此,作为布政使的傅鼐于嘉庆十四年(1809年)又发布禁令,认为“有深巢苗人,惮于远涉,遂在寨内私行开场交易,则私场一设,设有‘奸民’借赶场为名,混入苗地,难以稽查,实所关匪细”,故“不准再开集场”。随着苗族地区经济的发展,苗汉之间的来往,“混杂”加强这是自然趋势。有汉族老百姓进人苗寨,也有苗族群众移居汉族地区集镇和厅(县)城。清王朝统治者对此也严加禁止,但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苗汉“混杂”交易却很难制止。
苗区的集场,还保留日中为市的古风。据光绪《古丈坪厅志》卷之八《市场纪略》记载:“凌晨荟萃至甘午即散,或有搭盖草棚者,或有堆架乱石者,其小贸营生、诸货无多者,则星罗棋布散摊于平地,或坐或立”。除集场以外,汉族商人常串乡走寨,收购山货。
永绥厅的上七里,境内山多、草多,繁殖牛、羊、猪等家畜不少。该里的排达鲁集场光绪时,每场出卖商品收入三、四千余串文,其中卖牛五、六十只,一千三百余串文;卖羊六、七十只,一百余串文,青蓝布和南杂货一千五百余串文。卖猪肉四百余串文;而永绥厅的上六里,地处河谷,田多水娇出产稻谷。该里的龙潭场,每场卖米可达二百余串文。
商业市场兴起后,汉族商人进入苗区者越来越多。凤凰厅的总兵营(现山江镇)是纯苗区,嘉庆二、三年,“有汉人开始做生意。当时一般人都不敢下凤凰,汉商在此获利甚厚。道光十几年,即有苏、雷、夏、郭、龚、尹、李等七姓汉人请凤凰厅同知批准在总兵营开场赶集,其后汉商增加三十多家”。进入苗区的汉商,用低价如进苗区的短缺货物,高价出售。例如,汉族盐商把川盐和淮盐运进苗区,每斤100文出售。’然后又低价购土特产品,如木材和药材之类运至汉区高价出售,从中牟取暴利。
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使苗区各厅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之地,先后成为商业较为繁荣的小市镇。嘉庆年间,永绥厅治从吉卫移到花园,逐步形成商业中心。清代晚期,城内有典当1家,钱业1家,南杂店30家,杂货店17家,丝烟店1家,粮店4家,并有丝棉,油漆、木作、鞋帽、歇店、饭铺等。
但直至光绪十五年(1889年)当时的辰沅道台但湘良还下达令札,“禁止苗官苗民住城内”。其札云:“近闻各苗弁等往往盘踞城中”,“而苗人亦常有在城开设伙铺”,“实为良民之害”,“嗣后各苗官不准在城久往,如有苗民在城开店,立即封闭驱逐回寨;民差亦不得擅入苗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