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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官由汉人任职。他们有被满吏控制的一面,又有控制苗官的一面。控制苗官的一面,集中表现在有“处分土官(苗官)之特权”。此外,每去一处办理屯务,“先有道单,通知土官(苗官),土官(苗官)则预为招待,率士兵,远道迎接,名为迎接某大老。屯官回时,护送亦然”。被满吏控制的一面,表现在节面上任用,实际上满吏当权,屯吏只能按照满吏意志办事。

而为了有效管理苗疆,清朝廷还在苗疆设立了苗弁。

和琳奏议时,战争还在进行,苗官之数目没有确定。也是在嘉庆十年苗疆均屯田第二期工程结束后,由傅鼐在《苗疆均屯经久章程八条》中,将苗兵编制固定为5000人,苗官的数目随之确定为537人。计有永绥、凤凰、乾州、古丈、松桃五厅和保靖县等苗族聚居区,共设苗守备三十八名,苗千总八十九名,苗把总一百七十六穴,苗外委三百六十一名,总计五百六十四名。此外,在铜仁、酉阳、安化(今属松桃县)等且部分地区也设有少数苗官。

“苗官”主要负责催征钱粮,调派夫役,稽查户口和包括处理苗区的民事纠纷、盗窃案件,缉拿并处治犯罪分子,维护苗区社会治安等。同时,苗官还配备一定数量的苗兵,“照屯兵之例酌给钱粮”。以为苗官递送文报,逮捕犯人,维护社会治安等公务差遣之用。苗兵的配备,保证了苗官的职责和权利的行使和发挥。

苗官文武兼管,职卑权重苗官“最高衔限于武五品守备,下设千总、把总、外委。苗守备文武兼管,文事属道台、同知约束;武事隶游击、都司管辖。千、把、外委均清制下级军官”职称,仅守备勉为跻身中级职称。单从苗弁名称上来看,有守备、千总之类,似乎都是很高的职位。其实,这些苗弁称不上清朝政府的正式官员,他们仅仅是苗族的基层管理者。

苗守备,没有官署,“系就己宅作衙门。守备居宅,则称为总爷衙门。苗官不识文字,用有文案师爷1人,兼理诉讼案件,有夹棍、板子、铁锁、铁练等等刑具,威权颇大。苗人遇见苗官时,必须屈膝脆下。或被人陷害,则呼大老爷开恩救命”。

这些苗弁的薪俸极低,仅能维持一家人的基本口粮。嘉庆二年,湖广总督毕沅在一份报告中请求给这些苗弁以基本口粮。这份报告一直到下一年的正月才得到朝廷的正式批复:“苗守备每名每年给银十六两…苗千总每名每年给银十二两…苗把总每名每年给银八两…苗外委每名每年给银六两。”他们也承认“苗备一名每年所得饷银十六两尚不及各营战兵一年饷额。”也就是说苗弁中的最高官尚不及绿营中一名战兵一年的饷额。这种极低的薪俸,一般不可能维持这些管理者全职进行工作。为了家庭生计,这些苗弁必须从事农业生产,一面生产,一面完成管理工作。

苗官在朝廷权力体系中地位卑微,薪俸也不高,但在苗疆内还是有比较高的地位,不同于乾嘉以前“人微权轻”的百户寨长,他们催收屯租,掌管着“苗屯”、“苗仓”,有一定的经济权力;他们还能“管束苗民”,受理“苗民格斗窃盗等事”,办理“缉拿”,有行政和司法权;还统率苗兵,稽查户口,调解纠纷,征收屯租,管理屯田,维持治安,派夫服役等,事无巨细,均在其职权范围内。遇有动乱,苗官还有率所部应征之责。苗守备所辖村寨,少则四、五十,多则七、八十个。故苗官本身多为苗乡本地人,进退自如,游刃可余。

这样算来,苗弁的权力还真不小,政治、司法、经济权利都有了。

道光年间对苗疆管治的调整

道光年清朝对湘黔苗疆基本沿袭了嘉庆时期的政策,只是这时也出了一些问题。这段辰沅永靖道标练勇,除操练之外,别无职业,争胜角能,最称精悍,加以营兵共城,恃众逞强,遂有不受控制之势;而其额缺多有招募外来无家室游民充补,故其轻命逞凶,最易滋事,且难保非各处犯案通讨匪类,及至生事后,只身催法,无所顾忌。

练勇的问题,还是出在官员的身上。官员的贪腐问题最典型的是辰沅道翟声焕侵吞案。

道光十三年(1833)十一月,山东道监察御史常大淳上《奏条陈湖南苗疆侵吞扰累四款》,奏折中例数辰沅道翟声焕“虚存教习名目”,“捏造足额名额报部”,将朝廷每年拨给湘西屯兵练勇的钱粮“悉归私蠢”,同时侵吞修葺沿边碉卡款项,并将“各厅县完解屯粮报销银七百余两”以及每年巡阅五厅县苗寨之费用中饱私囊四大罪状,并声言“苗兵受其胶削,生计日处”,如不及时处置,“恐一旦激成事端,开系边防甚矩”。道光皇帝要求据实查办。

查出的问题不少。如凤凰厅额设备战练勇一千名,挑取三百名。作为教习。岁需加赏银一千余两。但辰沅道翟声焕并不尊照办理。对于兵勇钱粮多有任意克扣及预借折利之弊,以致兵勇生计日细,怨忿愈深。该道标练勇额设教习之赏银,该道多未如数给发,仅以虚名造册报销,以致散勇得以滋事。该道镇标为兵丁买备屯米存贮,多不按照买价扣算,以致兵丁食贵米,藉此图利。

辰沅道的官员,该道每年按惯例应巡阅二次苗寨,并加以赏号,但该道或间岁出巡一次,而每次详销之赏号,私图肥己,并不如数给发,以致群苗各生触望;甚至该道大开贿赂之门以充补苗官、屯长、屯丁,以致此等人员多为群苗所鄙,威望既无,贪鄙复甚,负乘致寇,势所必然。

道光帝闻折后,下谕:“凤凰五厅县屯苗,自嘉庆年间奏定经久章程,历次筹添未尽事宜,立法至为周备。总由该地方官奉行不力,以致日久弊生,必应力加整顿。著该督抚即遴派明干大员,将苗疆侵吞累扰各情弊,按款逐一访查,据实具奏,从严复办。”

随后,清廷开始对湘西积弊展开治理,惩处了许多违法官员。

清朝廷在处理完辰沅道翟声焕侵吞案后,有鉴于湖南苗疆地区积弊之严重,于是重新酌议制定善后章程,整顿营伍,以除积弊,杜绝后患。道光十六年(1836)六月,常大淳再上《奏条陈善后章程七款》,后经湖南巡抚裕泰等人详议后,获准实施。陈善后章程有以下要点:

“一该处道标练勇,宜分三厅安置,

一该处镇标兵丁、道标练勇额缺,以散其势也;宜于本处土著民屯择选精壮充补不准招幕外来无室家游民也;

一兵勇钱粮宜严禁克扣,并预借折利各弊,以赡生计也;

一道标练勇额设教习,并加赏银两,宜足实额,照例如数发给,以示奖励也

一镇标为兵丁买备屯米存贮,宜严禁影射盘剥也;

一该道每岁宜照例二次巡阅,如数从实赏号,以示优恤也;

一辰沅永靖道一缺,无庸拘泥曾任苗疆人员,以期得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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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记忆之一——苗疆第17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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