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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化和融合—从苗疆到到民国的湘西

二十四、百年屯政及清中晚期的苗疆社会

利和弊—腊尔山苗疆百年屯田及政策调整

“屯田”制是整个“屯政”的基础。从“屯政”的各项政策措施来看,“屯田”制的建立,影响也最大。

傅鼐的这种“屯田”与西汉赵充国和曹魏所创行的中国古代“屯田”,以及明代的卫所“屯田”都不同。它既不是移民“戍边”,也不是军队“垦殖”,而是把苗疆已垦殖成熟的部分私有田土,剥夺为国家所有,改变了腊尔山苗疆的土地占有状况和土地所有制。在山多田少、自然条件恶劣的湘西“苗疆”,把十五万多亩成熟的田土变成了“屯田”、“官田”后,苗疆大户所占有的土地大大减少,存在于私人手里的田地实际上已并不多了。道光元年(1821年),辰沅道台赵文在奏摺中就说:“自设屯田将田土清丈”,“苗疆田土存留于民间者已属无几”。

无论“民屯”或“苗屯”,都是禁止私人典当买卖,屯田户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这就使相当大数量的田土被在国有的形式下僵固起来了。这对湘西“屯田”各厅县,特别是“屯田”集中的苗族聚居区的土地兼并、集中的趋势,起到了阻止作用。

乾嘉战争之后大批苗汉农民无以为生,整个苗疆的局势动荡不安。消除社会不安定的因素是朝廷必须解决的。

傅鼐“均田屯垦”,通过建立民屯,均出六万余亩田地,授予丁勇,解决了一大批丁壮、乡勇的生计问题,使他们获得土地。涵过建立“民屯”均出六万余亩良田,授丁养勇,使一大批缺乏生业的丁壮乡勇获得了田土,余田就地招佃收租,又安置了部分流散的“客民”和“良苗”。在建立“苗屯”过程中,把苗族聚居区丈收的九万多亩成熟田土,交给“降苗”和“良苗”承耕,这又使一大批被清军“洗剿”,弄得家破人亡的苗族农民有了田土耕种,原来从“降苗”中裁留的三万七千名“土塘留兵”,大部分也承耕了“屯田”、“官田”,有了生业,从而消除了不安定的因素,使苗疆的社会秩序得到逐步恢复和稳定。正如湖广总督吴熊光和湖南巡抚高祀于嘉庆八年(1803年)在奏摺中所说,“屯田非仅以固围,并足以收数千百族贫民转为驾轻就熟之用”。

同时,屯田制的建立,极大程度地改变了苗疆各厅县,特别是苗民聚居厅县土地占有情况。通过“均田”和丈收“(苗民)叛产”、“(汉民)占田”,在山多田少的腊尔山苗疆,将十五万多亩的成熟田地变成“屯田”、“官田”,使苗民、汉民所占有的土地大大减少,存在于私人手上的田地实际上己经不多。正如道光元年,辰沅道台赵文所言:“自设屯田,将田地清丈…苗疆田土存留民间者已属无几”。这对抑制苗疆土地兼并、集中趋势,缓和民苗之间由于土地利用方式不同而导致的矛盾有极大的帮助。

但是“屯租”的剥削率太高。道光初年,刑部侍郎张映汉奏称,每亩屯田应缴租谷“正数”为一石八斗。据保靖材料,屯田租谷,“上则田每亩一石数斗,下则田七、八斗不等”。平均每亩屯租额亦应在一石以上。腊尔山多属高寒山区,粮食产量历来很低。据统计,民国三十七年,苗疆十县粮食平均亩产为214斤,所谓一石,按习惯是120斤。若按平均一石以上计,为120斤以上,租额也占收获量的60。“应缴屯租”,超过清代全国其他地区的田赋钱粮“二百余倍”。

而当时苗疆已形成的租佃关系,水田一般是纳租谷三成,旱土纳杂粮一成五分,称为“苗例”。屯租额实际上远远超过民间“苗例”的三成交租。除按规定的“额租”计算外,还要加上屯官仓丁的堆尖、踢解,苗疆苗民交纳粮食时,官府用个大斛做量器,百姓将粮食放进斛里,再称重,计算自己完成的粮食份额。谷堆要按尖堆型装起来,会有一部分超出斛壁,然后由仓斗级用脚踢上几脚。这溢出来的谷物,据说是弥补储存和运输过程中损耗用的,不许纳粮人扫回去。其实一向都由官府留下按职务高低、亲疏关系等私分了。屯田佃户所受的剥削就更重了。

由于“屯租”剥削量超过佃户的实际负担能力,故每年均无法如数完纳。如嘉庆十六年(1811年)至二十三年(1818年)“积欠佃租四万三百七十六石”,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欠租谷三万五千九百八十三石,道光元年(1821年)、八年(1828年)、十年(1830年)被水被旱,短收租谷四千余石,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欠租二万余石。

“归公”田土的80%以上集中在永绥、凤凰二厅苗族聚居区,就地招佃收租,承租“屯田”和“官田”的自然绝大多数是苗族农民。苗疆曾流传这样的“屯租歌”:“朝耕土夕耕土,年年月月欠屯租;男耕田女耕田,子子孙孙欠粮钱。”“一年四季替人锄,苗家没有一块土,一年四季替人耕,苗家没有地安身。”

这屯政有点剥削得过了,必然要遭到苗民的反抗。例如,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至二十七年(1847年)乾州厅大河苗石观保、永绥厅苗孙文明兄弟等“伙款”起义,抗缴屯租,焚烧屯仓。咸丰五年(1885年)深受屯租剥削之苦的永绥厅张匹马苗民以石得盈、石汉苟为首,响应铜仁徐廷杰起义,组织队伍攻扑永绥厅城。光绪五年(1879年)秋,时以绥苗凶荒饥岁,人民苦于无力纳租,“又汉吏督催缴租太急,而苗畏之,纷纷欲动”。保靖县苗以廖成才为首,联合永绥苗民,“遂以闹租为名,因而起事”。

这些反抗斗争当然最后都被镇压下去了,但却使清朝统治者迫于形势,不得不有所“让步”,将难于完纳的拖欠租谷“缓征”、“带征”或“豁免”。如石观保起义以后,请王朝便决定将七厅县自道光二十一年至二十六年的欠租“概行豁免”,并将二十七年的欠租二万九百五十余石缓至二十九年起分三年“带征”。正是每次斗争之后使清朝统治者被迫作出一些“让步”,在一定的时期内使矛盾多少有所缓和,使这种残酷的“屯租”剥削制度,至终清之世的百余年间能一直维持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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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记忆之一——苗疆第16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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