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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年五月,傅鼐与该厅土民公共定议,上五洞七约和下五洞溪口、麻良二约,“将各户所有田亩,每户除每男丁留养口田种三斗,女一口留养田种一斗外,其余之产再留十分之三,均出十分之七,以为养勇守边”,这是所谓“均七留三”。又,“惟贴近苗寨之都吾、务头二约,田地尽被前、右二营花、黑等苗强占,结寨居住,抗不迁移,所安民屯屡被攻毁,不惟不容民户归复,并赴后路纵掠,愈侵愈远,即沿边营汛皆有难以存立之势,该民户等知该处苗请最为凶横,万难复业…是起情愿将所有该二约田地全行呈出充公。”结果共均出田地二万余亩。凤凰厅共招募丁勇六千名,每名授田五亩至七亩,敷四千人屯种。尚有丁勇二千人,缺田八千余亩。傅鼐建议,不敷之数由沪溪、麻阳二县均补。

这里有两点是值得注意的:一是实际上凤凰厅当时“均田”的范围只限于厅属东南部一片,上下五峒十一约民村(基本上是土民和熟苗区),未涉及西北“苗疆”地区。故并非全厅“均七留三”。上五峒七约和下五峒溪口、麻良二约,是先除去“养口田”之后,余田再留三均七,并非按全部田亩面积计算“均七留三”,下五峒都吾、务头二约,没有均留比例,而是全部田亩充公归屯。二是清朝廷也不愿意从苗族聚居区“均田”,而宁愿从其他县的客民那里均田。

这里有两点是值得注意的:一是实际上凤凰厅当时“均田”的范围只限于厅属东南部一片,上下五峒十一约民村(基本上是土民和熟苗区),未涉及西北“苗疆”地区。故并非全厅“均七留三”。上五峒七约和下五峒溪口、麻良二约,是先除去“养口田”之后,余田再留三均七,并非按全部田亩面积计算“均七留三”,下五峒都吾、务头二约,没有均留比例,而是全部田亩充公归屯。二是清朝廷也不愿意从苗族聚居区“均田”,而宁愿从其他县的客民那里均田。

嘉庆六年(1801)正月,经湖广总督书麟、湖广巡抚祖之望会奏,奉旨允行,并将均屯田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乾州、保靖、永绥、古丈坪等厅县。同年十二月,加傅鼐辰永沅靖兵备道衔,总理苗疆边务。于是,傅鼐先后在麻阳、沪溪、乾州、保靖、古丈坪、永绥各厅县实行“均屯田”,至嘉庆十年(1805)大体完成。

麻阳县的办法是由县内各绅士富户“公议明捐”,无所谓均留比例。泸溪有均留比例,但依据苗疆远近有差别:逼近凤凰厅晒金塘之后的都蛮、利略等十九屯村,照凤凰厅之例,除养口田外均七存三;稍远之四都坪等四十村减为均六村四;自四都坪以东直至浦市,实行均五存五,由浦市至沪溪县城则均二存八。

乾州厅是按凤凰厅上五峒之例,除养口田外,再均七留三,东、南、北三乡共均出田地三千余亩。永绥均田,最初即无均留比例,但只限于花园至茶峒一线和沿边苗民汉民杂居地区。其具体办法,是清厘这些地区的所谓“苗占民田”,充为官田,佃给苗民耕种,按年纳租以资养勇。经清丈共实得田一万三千余亩,募养丁勇二千名。保靖县境共碉卡四十余座,分布屯勇三百名,应均田一千五百亩。其办法是:“先将合邑有田之家,据实开报,凭众核其产业多寡,定以甲乙等差。凡实系田多大户拟均水田二十亩,上户拟均田八亩,上次拟均五亩,中户拟均二亩,中次拟均一亩,其余田少下户仅敷养口而无力者,概行免均。”结果实际均田一千七百亩。古丈坪应均田五百亩,由该厅士民自动呈均。如苗守备石把七即带同弃目呈出田地二百二十亩。

凤凰、乾州、永绥、古丈、保靖及麻阳、沪溪七厅县共均出“民田”六万零一百余亩。这叫“民屯”。

嘉庆十年(1805)永绥厅丁牛寨石宗四和岩落寨石贵银起义是一个转折。

石宗四是永绥厅八里丁牛寨苗人,石贵银是下十里岩落寨苗人,1796年红苗叛乱时,石宗四自称将军,率众攻掠汉人,石贵银曾受苗首吴八月封为总统,均于1797年投降,近来抢来大炮六座,于是纠约丁牛、岩落、已彩及九里的破口、漏点等苗寨并其他各里苗人起事,傅鼐派苗弁招谕不成,石宗四等人复抢劫苗把总所交官粮70余担,于是傅鼐会同绥靖镇总兵魁保、永绥厅同知王廷英分派苗弁谕散起事苗寨,分调兵勇防扼各路,二月初三,傅鼐率练勇1000名,守备魏光德领兵400名,苗守备龙八月领苗兵2400名,通过连日征战傅鼐大破苗兵,分兵故击破口、漏鱼等苗人八寨,尽焚其巢。生擒石贵银等人,石宗四逃至乾州的平郎被擒。此战共焚苗寨16,斩首150人,生擒140余人,死于水火者不计其数,投降者2000余人,救回被苗掳走汉人子女300余人。

在此以前的“厘清”界址和均“民田”归屯,苗族受影响的但基本上还只限于“苗疆”的“沿边”。并且主要是“民地”。石宗四起义被镇压以后,性质就进一步发生了变化,即将所谓“均田”以各种口实扩大到整个苗族聚居地区,以收缴“叛产”和苗民“占田”等名义,在凤凰、永绥、乾州三厅苗族聚居区,将苗民的田土大规模剥夺归公,称“屯田”或“官田”,将其收入用以供养苗官、苗兵和作地方军政的其他开销。这属于所谓“苗屯”。

这次计缴出“占田”三万零一百余亩,丈收“叛产”田地五千领四十亩,共三万五千一百余亩挑留苗兵五千名。十一年(1806)以后,又赎回苗人“苗占苗田”四千余亩。据傅鼎详报,十四年(1809),又丈收田地一万五千二百十九亩,十六年(1811)陆续查出田土五千八百七十三亩。以田地均分佃良苗、穷苗耕种收租,以充苗兵口粮等项之需,即是所谓“以苗养苗”、“以苗治苗”之“苗屯”。

据嘉庆十九年(1814)湖南巡抚广厚清查湖南苗疆均屯田地奏折记载,“民屯”和“苗屯”两项丈收的田地总额为十三万一千零六十亩六分,除分授屯长屯丁、老幼丁等领耕的三万七千八百四十九亩六分外,余田就完三千二百十五亩,作为“盐粮经费田”,均照佃收租,每年应征额租十万五千四百余石。道光元年(1821),经核实酌量减去租谷五千五百石,故每年“定以额租九万九千九百八十八石三斗九升”。后又经酌减,实征租谷八万九干余石。

“民屯”和“苗屯”苗族人口比例越大,反抗斗争越剧烈的地区,丈收归公的田土就越多。其中,永绥厅八万零六十三亩,占湘西“屯田”总面积的一半以上,凤皇厅四万六千七百六十三亩,占“屯田”总额的近三分之一。

正因为“民屯”主要是均地主和富户田土归屯,所以傅鼐在实施“均屯”过程中,曾出现无业贫民要求均田,而乡绅则从中梗阻的现象。例如,乾州厅“均屯”时,有士民张永楷等人赴“抚部院辕门具察”,“不愿均输”。与此同时,“贫民众恳均田”,甚至,“匕乡穷民”,还具察“控富户以盘剥民苗,囤积居奇而致富”,认为“均之实不足惜”。

此外,富户均出部分田土,还是可以得到补偿的。例如,根据所定章程,均田户子孙可优先补拔屯丁和屯弁,优先占有“屯田”。嘉庆十一年湖南巡抚阿林保还奏请“奖励”均田最多士民。镇溪所邓玛等被赏给六品顶戴,永绥艾建询等“著赏给五品顶戴”。

但是查抄“叛产”和收缴“占田”,建立“苗屯”,性质和具体办法同“民屯”均有差别。其范围主要是在永绥、凤凰、乾州三厅苗族聚居区,即乾嘉起义的中心地区。同时,这种“查抄”和“收缴”,既没有像“民屯”那样的均留比例,也没有贫富和产业多少之分,故一般苗民所占有的田土也都被包括在内。但从实际情况看,所“查抄”和“收缴”的田土大多数也应是苗族中富户和上层所占的田土。因为乾嘉起义前,湘西苗族内部社会分化,土地集中的情况也很突出。例如,古丈坪厅有个苗守备石把七,就占有良田三千亩,均屯时自动捐出二百二十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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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记忆之一——苗疆第16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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