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鼐治理苗疆善后措置的思想与具体措施都体现在其写作的文章与奏疏当中,主要有《治苗论》、《修边论》、《屯田论》、《练勇论》、《复总督百龄书》、《陈屯政三十四事》、((建碉卡》、《严禁苗寨私开集场》、《收缴苗枪并禁椎牛通察))等。
《治苗论》是傅鼐的代表作,也是清末制定治苗政策的理论依据。《治苗论》一开头短短四十余字就为他的政策定了基调:“红苗最为犷悍,犬羊之性,叛服无常。当无事而谋久安,惟移其习俗,奠其身家,格其心思,苗乃可得而治”。
傅鼐认定苗族是“犬羊之性”,且又“最为犷悍”
,理所当然非以强制手段镇压而不可,否则就难以“训化”,由此导出了“移其习俗,奠其身家,格其心思”的民族同化的政策措施。所谓“格其心思”
,即要求苗民的言行要符合朝廷的规范。
作为傅鼐《治苗论》体系的具体措施,他还提出了《练勇论》、《修边论》、《屯田论》等三论,这三论中所体现的一个基本观点是:非勇不能镇苗,非碉不能屯勇,非均田不能养勇。因此,他把“屯田”、“修边”、“练勇”三事项,看成是治苗的根本大计。由此傅鼐首先添设绥靖镇、乾州协、古丈坪营等军事机构,置重兵以震慑苗民;其次修筑边墙,建碉卡、哨台和汛堡,隔断苗汉联系,防止苗民偷袭;再次,在苗疆内部建立屯兵、苗兵、练勇等地方武装,以当地之勇,卫当地之民。
傅鼐除了制定和执行以上对苗疆善后措置之外,还制定了严禁汉民进入到苗民聚居区,使苗民能不受汉民骚扰。由于,乾嘉苗民起义的教训,傅鼐等认识到:“客民盘剥,差役勒索”,乃“历来扰苗之大者”。因而傅鼎先采取了相应措施,加以防止。如:不准汉民进入苗寨,私为婚姻;于民、苗交界处所设置集场,许汉人、苗民按期赴场交易,令官弃监督弹压,禁止在苗寨内私开集场;遇有争讼,令苗弃送两造入城内,朝讼夕结,不使牵累,不许书差兵役进入苗寨;倘有奸民无故擅入苗地,及不肖兵役私入索扰,立即惩究,厅县营汛失察,亦分别参处;凡镇道厅县协营巡阅苗境,雇佣苗夫,必须按名给价,如有假公济私及擅自用苗夫者,照例究办和参处。
这种民苗区隔,在傅鼐总理苗疆边务以后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傅鼐明确规定:不准汉民进入苗寨“私为婚姻”;禁止在苗寨内私开集场,只允许民苗交界处所设置集场,民苗按期赶场交易,且令官牟监督弹压;遇有争讼,令牟送造入城,朝讼夕结,不使牵累,亦不许书差兵役进入苗寨;倘有“奸民”无故擅入苗地,及“不肖”兵役索拢,立即惩究,如有厅县营汛失察,亦分别参处;凡镇道厅县协营巡阅苗境雇佣苗夫,必须接名给价,如有假公济私及擅自动用苗夫者,照例究办和参处;“若民人及勇丁与苗人买卖,须照价公平交易,不得欺压肇信。”傅鼐以为如此之治,可杜苗地“侵占盘剥衅端”,亦使“苗民永可相安”。事实上,这种关于官、民、苗三者关系的处置之策,也确使民苗纠争有所缓和,社会交往因由严格、规范而日趋密切,民苗关系在此期间不退反进。如嘉庆六年(1801年),有“镇竿右营苗寨均以粮食货物远赴乾州市集发卖,民苗彼此关系无疑忌”之载。
《治苗论》中明言道: “不中以教,其心未格也”。于是便提出“添修苗馆”、“延师教读”等措施。且又规定读必四书”、“五经”,言必孔子、孟子。此外,还组织了固定和流动相结合的“宣讲台”
,即组织一些通苗语识汉文的人在城镇街头或墟场集市来宣讲圣旨、圣谕,宣讲政府法令,解释孔孟学说等等。傅鼐直言不讳地说,对苗人的这些教育,是“施儒教而易其性”也就是按照儒教的规范把苗人彻底“训化”过来。
重回起点—民苗分隔的“划界”
和琳修建苗疆边墙的计划随着他的去世而夭折。但是朝廷在乾嘉苗民起义后启用的苗疆地方官傅鼐终于推进了这项工作。他把这项工作称为“修边”。
所谓“修边”即修筑碉堡哨卡和修复明苗疆边墙。修边是与“厘清界址”同时进行,并且是“清理界址”的重要前提和保障。
划界发生在乾嘉苗民起义后,傅鼐还只是凤凰厅同知,划界主要还是依据和琳“善后六条”进行的,要解决的是民、苗之间的土地争夺问题。为此,和琳提出了清理“民苗界址”,实行“民地归民”、“苗地归苗”的主张,这一决策又主要对民苗土地争夺问题最为严重的凤凰、乾州、永绥三厅而制定。
所谓“民苗界址”,即汉民与苗民的地界。根据和琳的措置,基本上是按照“边墙”为界实行划分。“边墙”以内为苗民之地,“边墙”以外是民人之地,民、苗交错界址不清之处则待具体勘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