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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四年(1739年),湖南巡抚冯光裕上言,凤凰、乾州、花垣三厅苗人一共有2000余寨,其中最强的是凤凰县的栗林、牛练塘、大务头和小务头、鸦苏、盘若等寨;花垣的通溪、补豪、夯尚、盘鹊泥等寨;乾州的杨孟、大劳神、小劳神等寨。近来乾州诸苗寨尚不敢滋事事,以前镇臣张谷贞在任数年,遇有不法的苗人即发兵掩扑,稍抗拒即发兵剿灭,所以到今天乾州苗寨尚知畏法,惟有凤凰、花垣各苗寨抗悍,如花垣的石愚、堂王、乃寨的吴龙保、通溪寨的陇得乍、栗林寨的陇三保、鸦苏寨的陇老课等皆肆行不法,又有盘鹊泥寨的苗人拒捕,辰永沅靖兵备道杨辅臣会同营弁带兵数百巡历栗林地方,今将凶苗陇三保等放出,而寨险人众,抗不服拘,如鸦苏、盘鹊等苗寨凶苗竟无一名就获,如此损威失重。

不光湖南巡抚,任贵州布政使(后任云贵总督、湖广总督)的爱必达也察觉到腊尔山红苗的麻烦,乾隆九年(1744年)其在《黔南识略》重就说:“昔之议苗疆者首重古州八万(今黔东南黎平古州八万洞军民总管府,属思州、榕江一带,首重古,元代设安抚司,隶湖广行省),今则以松桃为最要”。“松桃远悬一隅,介巴荆蜀之极边,红苗种类黯于他苗”。“其巢穴又延蔓于三省之交,稍失其驭,将彼此有震邻之虞”。松桃归贵州管,他这里虽然只说松桃,但是指代的是整个腊尔山红苗。

从后面我们要提到的辰沅道王家宾所撰《平定勾补苗人纪略》来看,到了乾隆年间,这些没有纳入“在册缴粮”的苗寨不光是那些小苗寨,就是类似于有200户人家的勾补上中下三寨,也处于原来的“生界“状态,即王家宾所述“惟栗林泛勾补上、中、下之寨,盘踞深山密箐中,无百户管辖,故桀敖尤甚。”

伏草和护客

苗疆开辟和改土归流前,苗疆既然没有政府管制,没有法律约束,对外存在“寇边”,也就是抢劫行为;对内也免不了一些鸡鸣狗盗之类的勾当。在苗疆一些地区常常有“伏草”或“坐草”的行为,所谓“伏草”很容易从字面意思理解,也就是躲在路旁的草丛中,有路人路过,进行抢劫。

关于伏草,乾隆初阿琳《红苗归流图》中的伏草装塘图有较详细的说明。

乾隆初阿琳《红苗归流图》伏草装塘图

图说:今观苗人,有伏草装塘之事,而知圣人悬象,虽异类莫能遁其情也。苗欲捉人,则邀同辈,执械潜伏于路旁草间,曰伏草。必二三其处,曰装塘。有头塘、二塘、三塘云。先使一人升巅以望,伺行旅孤踪过其地者,呼以为号,则群起而捕之,反接其手,用卵石塞口,使不能出声。以葛藤系颈,牵入寨,或不随行,则杀之。盖其危险也。

而早在清康熙年间陆次云在《垌溪纤志》中也有载:“苗之狡者,坐茂草中,见孤客过,暗出钩枪曳之堂篙之中绑之,货贩。”坐草者埋伏在茂密的草林当中,用钩枪抢劫进入苗疆的客家商贩,将货物贩卖。

生苗不仅绑架汉客,而且也会绑架自己的同族。对于苗人有装塘坐草缚人勒赎本族之习史籍上有这样的描述。

“苗人有仇,及远年钱债未清,必捉人抵事,而行商贸易亦须结伴,过夜投宿汛旁旅店,加意提防以保无虞。苗人捉人之法有所谓坐草装塘者,其坐草亦重而习之,茸蒙及膝,阔止数武,潜入伏匿,即声息无闻,行道之人弗觉也,先补来路之旁,左右埋伏数人,名曰头塘,又补适中再伏数人,名曰二塘,又补去路设伏数人,名曰三塘,遣一人升高晾望,待其人行入塘内,彼晾望者倦竹叶吹之,谓吹哨子,伏者闻哨,挺刃而起,掠其所有,反截其手,驱以入寨,构以雄马枷,谓之拿获户口,勒令取赎。牙朗往返队以财物,始得释归。其经官追取,则名曰迫陷口,是也。迩来苗人截货拿陷客商之事无闻,惟同类相残因嫌抉忿缚以勒赎,则未能尽除也。”

乾隆初阿琳《红苗归流图》枷禁勒赎图

图说:“红苗捉人入巢,即用枷禁。取木之长数尺,一本而歧其末者,稍加斧斤之,如丫叉形。凿孔于后,入其颈,以木楔楔孔,使之不得出,谓之碓马枷。或着以木靴。拷得其姓名居址,即通消息于其家,勒财货以赎。否则远卖于蜀中酉阳之盐场,钳以供煎炼之役,终无还乡之望矣。”

乾嘉年间的朝廷幕僚严如熠在《苗防备览》也有类似记载:“红苗恶习,甚于捉人抵事。…伺彼寨人过尽,群劫拿一人,或二三人,反绑其手,驱之入寨…勒昔所怨家,讲明其事,或报银两、布匹或牛马、猪只以赎,足愿而后得释宁家。”

由于史籍上对苗疆内出现的“伏草”和抢劫反复出现,说明当时苗疆确实存在劫掠行为。与“寇边”,“苗乱”发生在苗疆外不同,“伏草”发生的原因很复杂,分析苗族的生活风俗和历史背景,一般来说,史籍上记载的的劫掠行为有以下原因:

一是伏草往往是因为有怨仇,故绑人报怨,但却只需财物赎之,这样看来苗人得了财物也就解怨了。

二是苗疆开辟和改土归流在生苗区是通过流血征剿的形式完成的,大量的苗民被屠杀引起了苗疆的怨恨,所以一段时间内对闯入苗疆的客民掳掠打劫也是他们报复的一种方式。

三是这些私闯苗疆的客商做了对不起其他村寨的事情,以致这个村寨暗示其他村寨将其绑架,借机报复。由此看来,被绑架客人可能是各种性质的奸商, 而不是普通的汉族客商。被绑票的对象是不法商人, 他们被绑票是罪有应得。

四是从事刀耕火种的民族在其生息的社区内,财产都带有公有性质,特別是自然资源更是所有成员所共有。因此,在此类民族的现念屮,财产的私有观并不严格, 需要时取用别人的财产在社会中并不认为是多大的罪行,所以对伏草要全面理解此民族间的伦理差异。

当然,在苗疆内也不能随便伏草,因为苗疆也有护客的传统。

苗疆属于“不相统属”的地带,确实一个人(不知道属于哪个寨子的人、外地人)在苗疆活动的安全性还是缺乏保障。为此苗疆社会形成了另一个传统:护客。

乾隆本《凤凰厅志.风俗》有载“凡苗人在家,如他寨之苗,他处之民,或赴其家,饮宴、庆吊、贸易、交谈,或在其家问路,问人,均谓之客。客自其家行至别寨,或被苗捉留,路害,则此苗以为捉其客,竟与己仇相同,必邀约亲党,往彼寨捉(拿),穴斗,此谓护客。”

《苗防备览》同样有类似记载:“豹子场正大营附近苗寨颇有在大途旁开店贸易,黔、楚客民贩牛经过投宿其家,与外间逆族无异,知敬客民,薪水以及住宿钱取值甚廉,无盘剥客民之习。客或早行,邀其相送持矛枪至数十里。遇他寨苗伏草,作苗语招号之,伏草苗不敢犯。若伏草不退,辄挺矛与斗,名曰护客。”

这里的客人的概念很广泛,只要赴其家,饮宴、庆吊、贸易、交谈,或者只是到其家问路、问人、投宿,不论苗汉,如遇到伏草的,打声招呼,一般就不再敢侵犯;如敢侵犯,就会奋起保护;如果客人被害,那就等于与主人结下了仇,必然会邀人来报仇。这就是护客。

“护客”的传统使苗疆虽然“不相统属”,但也不能随意侵犯陌生人,因为这些“陌生人”有可能是别家的“客”。侵犯这些客人,也就是侵犯了别人寨子里的人,必然又会引起打冤家。因此任何人对苗疆出现的陌生人实施侵犯,都得考虑严重的仇杀后果。

就这样,一个没有法律,没有法庭也没有丨警丨察监狱的苗疆,仅凭“打冤家”和“护客”的传统习俗,也可以说是苗例,基本保障了苗疆人民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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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记忆之一——苗疆第1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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