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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规定对违令官员的刑事责任。如前所述,苗疆土地问题愈益严重,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地方官员执法不严,听之任之;在办理土地案件时,不能秉公剖断。“其历任大小官员,任听客民欺凌苗人,肇衅滋事”。因此,统治者还专门针对地方官员不履行职责或违法法令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以期能扭转局面。

第三种,将汉民遣返原籍。汉民大量迁往苗疆定居是导致土地危机的直接原因。因此,将汉民驱逐出苗疆,遣返原籍,减少苗疆的土地资源压力,也是一个重要手段。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规定:“新疆苗民较淳于旧疆,治之之法,在严惩汉奸,或入苗寨唆讼、或种苗地久占,或开店诱为盗贼,似此不法,有犯悉递原籍,则蠢去而苗安矣。”《桂阳禁令碑》规定:“将乾隆十二年奏准禁止,以后搬往深居瑶峒内之汉民,查明出示,详晰晓谕,定限一年内,尽令搬出,各归汉地。

除此之外。乾隆时期还通过清查苗汉户口和地亩,加强户籍管理。苗疆土地纠纷持续不断,还源于苗汉杂处,户籍管理混乱。因此,清统治者在处理苗疆土地事务时,首先采取的行政措施就是清查苗汉户口和土地数目,加强户籍管理,以便明确土地所有权。乾隆十五年(1750年)皇帝指示:“至汉人在旧疆苗地住久,置有房产、素行良善者,伤土司、土目等于年底查造烟户民数时附造入册,仍毋须招留册外之人;其归化未久与新疆一带各苗寨,令地方官稽查,不得听汉人置产,亦不许潜处其地。

为了解决因高利贷引起的土地纠纷,早在雍正五年(1727)湖广总督傅敏即奏请在湘西“苗疆”查禁兵民与苗典卖田产,已典卖的,要“自首勒现还赎”,今后“永远严禁”。但这项禁令的效果不佳,乾隆十三年(1747),永顺知府骆为香再次重申“禁民买苗产”,并指出“所属田土价值,迩年口贵一口”遇有出售,“民间即争先议价”。为防患于未然,他认为“宜谕令土苗,如欲变动田土,只许买与本籍”,不许卖给外来“客民”。

由于上述政策只是“治标不治本”,统治者没有根据苗区土地贫瘠,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情况给予宽松的倾斜的优惠政策,所以结果收效甚微,无法阻比苗区土地的外流,苗区土地更趋于高度集中。据不完全统计,仅永绥、凤凰、乾州三厅,从康熙到乾隆百余年间,客民侵夺的田地就有四万多亩。政府官’员、民间地主、商人与苗区的土地纠纷的增加不断激化了民苗、‘自’苗之间的矛盾。

苗汉通婚—婚还是不婚?

还是在土司时代,土司领地的少数民族与外界的婚姻往来受到一定限制。

改土归流后,政府又特意重申这种限制政策。雍正三年(公元1725年)曾经有过禁令,对苗汉通婚者“照违制律杖一百,仍离异”,对促成婚姻的媒人则“杖九十”。

雍正五年(1727年),湖广总督傅敏向朝廷提交了一个《奏苗疆要务五款》,其中第一款即禁民苗婚姻,“请禁民苗结亲。民以苗为窟穴,苗以民为耳目,民娶苗妇,生子肖其外家,掳杀拒捕,视为常事。凡已经婚配者,姑免杂异,其聘定未成者,自本年为始,不许违例嫁娶。犯者从重治罪。已经婚娶者,兵则远移别汛,民则着保甲取结,汛守员弃稽其出入。”这个文件在苗强史上很重要。因雍正皇帝在文件后有批示:“著为例。”从此这五款所列成为苗疆定例之一。

大量江西、四川等省的汉人,或因军务、流寓,或因商务(有商屯之说:募盐商于多边开中,谓之商屯)、填籍进入苗疆,由于民族的种种差异,致民族社会中冲突时有发生。显然,这种状况给带来甚大“隐患”而为政府所不愿。故清政府只得再谋民苗区隔规禁之策。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在湖广总督傅敏即定的治苗“五款”中,就重申了“严禁苗民互为婚姻”之例。

这种严禁民苗婚姻的政策在改土归流后虽得执行,但民间事实上难以禁绝。由于苗疆地方天高皇帝远,禁令形同虚设,汉族上层人物或有将苗族婢女收房为妾的,也都视为隐私秘而不宣。

因此,短短三年后,就有人提出建议:“准许民苗兵丁结亲,令其自相亲睦,以成内地风俗。”这个建议被巡抚赵宏恩否定未实行。

再到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朝廷在大量汉苗婚姻面前,终于发现,民苗婚姻于苗疆社会关系不但无害,而且有益,因此,重又下了一条鼓励民苗通婚的政策:“查旧例,民人原不准擅入苗地。乾隆二十五年,以苗人向化日久,准与内地民人姻娅往来,渐资化导。”

乾隆二十五年的这条政策,事实上也未运行多久,政府又有了反复。因为民苗之间的婚姻得到鼓励,导致了两个新后果:一是边禁大弛,社会治安一时陷入低谷。二是汉土民大量入苗地购买苗族妇女为婶妾,从而导致了新的民族矛盾。大量苗族妇女不堪做牌妾的奴役地位,纷纷跑回家乡,导致了大量的民族间婚姻冲突。

但是到乾隆二十九年(1764),情况似乎发生了急剧转变,之前一再反复强调的民苗区隔“禁例”,到此时己经有人提出要进行变动,而变动的结果则显示,“苗疆禁例”在湘西区域的执行慢慢在进行调整。乾隆二十九年(1764 )六月,湖南巡抚陈宏谋,对有关禁止民人与苗人通婚的禁例进行变通,认为此举“可使气类相感,自当闻风慕及”有利于“化苗”。

随后湖广总督常钧、湖南巡抚乔光烈上“应准湖南民苗互相婚姻折”,奏请嗣后未剃发苗人与民人,俱照民俗,以礼婚配,准许结亲。乾隆二十九年(1764 ),陈、常等的奏请,显然得到了乾隆皇帝的认可,随后便开启了清廷认可民苗婚姻之始端,湘西的地方志当中,在讨论民苗结亲之禁例废弛,往往都追述到陈弘谋,应当就是依据乾隆二十九年的陈的奏折而言的。

插一些湘西民俗小花絮:赶边边场

晚晴民国直到新中国改革开放前湘西苗族的婚姻都是由赶边边场决定的,再早一点,就是本文前面提到的跳月。

湘西的赶场聚集场所,一般选在较集中的乡镇所在地,而“赶场日”

则是由俗定民约而成的,如吉首市的“乾州场”

赶的是农历4与9,即初4、初9与14、19、24、29,一个月赶6场,5天一场。赶场那天,平日平静的地方一下热闹、涨起水来,各路人,穿着花花绿绿的美丽的民族服饰,纷纷流向集市。中年人赶场,绝对是为承担起生活的一份责任与使命,卖家中的农业活手工业产品,买家中需要的工业品;而奶奶、爷爷辈赶场多半是看场或称遛场,他们神态安静、脸挂微笑,不急不躁;那些英俊后生、漂亮姑娘们赶场,一群群鱼儿似的,东游西荡,他们赶场是为寻找爱情的归宿。这成群而游的姑娘、后生们,他们往往纷纷悄悄地退潮流向场的外围,最为安静之处,故被人们称之为“赶边边场”

的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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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记忆之一——苗疆第1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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