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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民原有的那一套社会秩序失效了,新的一套又发挥不了作业。改土归流后不久,湘西社会开始变得复杂起来。当时的地方史料有如下描述:“尤好赌,城市中耳目易周,尚未敢白昼摊钱,凭陵大叫。各乡村贸易赶场,如期而至,演居、设赌局,此哄彼嗔,往往数十两、百两为输赢,无钱以偿,流而为盗。地方官必惩赌博,禁私宰、严窝藏,乃为清盗之源。邑与川省接壤,红钱、黑钱诸匪,时亦窜入。黑钱者换包没骗,行踪诡秘;红钱则拜把结党,绺窃市廛。兵役获其移犯,中途拦戳,名曰:打炮火,边缴地方,不可不严密缉拿。至于本境匪徒,生长溪垌,越山跋岭,矫捷若猿;夜穴壁偷窃,昼则闲游村市,晴藏利刃,名黄鳝尾,质小而锐,遇追捕紧急,挺持格斗;或于无人烟处,劫取孤客则物,不与则露刃相向,甚至砍伤臂足;又或伏悬岩丛莽中,伺行旅经过,突出不意,推巨石堕,行旅惊走,弛负担于地,从而攫之。总总凶掠,不一而足。至过于姑息、容忍,不能除害,则良善无从安堵。”

这段对当时苗疆社会的描写可以看出,当时的苗疆赌博横行,盗抢成风,流氓地痞四处游荡,商旅安全得不得保障,可以是世风日下。

原有的各自为政、“互不统辖”的苗疆治理格局被打破,“流官”集团取代原民族上层而成了苗疆的统治阶级,上层关系剧变而又复杂。这种变化的直接影响,就是苗疆的大小民族上层的失落、仿徨,甚至愤怒、敌视。他们在不得不面对现实的同时而暂时与所在族系的民众拉近距离,从而使民族主义“情结”获得前所未有的“复苏”和增进,如果稍有不慎,就会有聚众而起、举族而反等不利于稳定、统一的事件发生。

土地的纷争—买卖禁令下的利益追逐

苗疆官员都没看到苗汉之间的土地矛盾和纷争吗?其实不然、

雍正时期,因为汉民对苗人土地的购买过于繁盛,以至于国家明令禁止,以保护苗人正常的生产生活,乾隆《永顺府志》曾经记录了雍正时期的一条禁令:“禁民买苗产。查民苗交易有于例禁,况其田产大都坐落峒寨,岂容民人买管,以致民苗混杂。即或当买苗产,而仍给苗耕,其收租取课,谅难勉于缠扰滋事,且苗瑶生齿日繁;所有峒寨内之薄产,当不敷耕种养赡,再使民人又占其产,苗瑶何以糊曰资生?各厅、州、县,应即出示晓谕:凡有苗产卖给民人者,令逮照廉价赎回,并示令民人不许擅买田产。以后如有民买苗产者,许苗瑶首告,将产断还,不追原价,仍将买产之人惩治。”

但朝廷的禁令并没有得到实施,在乾隆朝作为财富的土地大量地被买卖。

从乾隆时期湘黔苗疆地方官员的奏折和乾隆皇帝的谕旨中我们看到,苗疆的地方官员和皇帝都还都一直在讨论和试图解决这个问题。

苗疆肥沃之地尽落汉人之手,而苗民却被逼入贫瘠深山的事实,引起了苗疆官吏极大的重视和关注。当时湖南一些地方官员看到这个问题后,纷纷在上奏中提出了这个问题:

早在乾隆九年(1744年)湖南巡抚蒋溥就在奏折中反映,内地民人俱纷纷搬住苗疆,或开铺贸易,或手艺营生,而驻扎在苗疆的文武官员十分欢迎客民聚集,免去了他们孤住苗穴之地的寂寞。这些人在苗疆生活久了,则免不了与苗民买产借债。由于从前设有禁例,不准客民和苗民土地买卖和产生债务,以至于民苗交易都是私下进行,这些交易都是草率成事,产权契约模糊不清,债务契约中人都没有,好了,一些刁顽的客民每以愚苗可欺,乘机侵占田地,赖账不还,而苗民当然不甘心,最后就凶横滋事。

乾隆十二年(1747年)湖广总督塞楞额汉民置买苗产上奏,湖南永顺府属之永顺、龙山、保靖、桑植四县均属苗疆最要之区,自雍正七年改土归流以后,因此地粮轻产贱,兼可冒考(相当于今天的高考移民),以致辰溪、沅陵、常德、宝庆等处客民,一开始到这里贸易置产,继而携家眷定居,且已经入籍置产的客民,仍贪心不足,希图多买苗田,即未经入籍之人,亦觊觎田产,每每依亲托故,陆续前来。这里偏僻一隅有限的苗民田土,岂容四处无数之购求。

乾隆十四年(1749年)湖南巡抚开泰奏陈《苗疆事宜折》:“臣前因访询利弊,属员中有称苗疆荒地甚多,请听民认买垦辟者。臣以民垦荒地,不特愿垦者必系无业贫民,往来混杂,恐致藏垢纳污,煽诱为匪,且苗人贪庆,目今荒地自可贱价售卖,追垦熟之后,势不免于纷争褶蝎,殊非静镇之道,深有未便。当经面加戒谕,断不可行。”

从这些奏折来看,在改土归流后,汉民通过在苗疆经商、定居、借贷、抵押、典当、买卖等方式,逐步渗透到苗疆社会,并通过各种手段侵占苗民土地。其中不排除通过合法、公正的手段取得土地的情况,但有很大一部分则是汉民利用了苗民的善良无知以及文化、经济上的落后,通过标记先占、高利贷盘剥、压价典买、欺诈租佃等手段,攫取其土地利益,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平和欺诈行为。“于是苗民数十年血垦之田,遂为绅伶所有”以致“苗民失业,无以为生”。

苗疆官员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及其所隐藏的巨大隐患,纷纷向朝廷提出了对策和建议。这些官吏的态度和立场基本上是一致的,即采取强硬措施立即禁止汉置苗产,遏制汉人向苗疆迁徙的风潮,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清廷对此作出的反应也难免带有仓促性和临时性,清廷在处理苗疆土地问题时,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首先厘清苗汉地界,苗人各有其田。要杜绝苗疆络绎不绝的土地纠纷,最重要的就是在苗民与汉民之间划清田土界限,苗区内要让苗民各有其田。早在乾隆七年(1742年)湖广总督孙嘉淦奏《区画苗瑶生计折》指出,对于刚刚平定的苗疆,应当均分地亩,明确产权,使苗人各有其田,各有所得,才能使其基本生活获得保障。

乾隆十七年(1752年)皇帝明确指示“惟将边界分画明晰,再不可令内地民人逾此更进番部”。地方大臣在上奏的治理措施中,也均将此条作为重要条款。

这两节主要在探讨乾嘉苗民起义前腊尔山苗疆社会到底出了什么问题,比较枯燥,图都不好配,上一个苗妹子养养眼吧,但这个不是湘西苗族

在加强对土地契约管理的同时,清政府还禁止汉民续置苗产,限制新的土地买卖。《请严汉民置买苗产等事折》指出:“臣请嗣后苗疆田地,只许本处土苗互相买卖,其从前居住年久,置有产业之汉民,仍听其相安外,此后如有汉民再买苗田,与土苗贪得重价卖给汉民者,将民苗分别责惩,令苗人备价归赎。

有许多汉民直接采取越界强占、盗垦的方法侵夺少数民族的土地,因此,统治者也采取了一系列刑事措施,希图通过对侵占者和渎职官员处以严厉的刑事处罚,取得一定的震慑效应。依照清代法律规定,苗人自相争讼之事适用“苗例”,汉苗之间的冲突则适用《大清律例》。为了解决苗疆土地纠纷,清代政府除适用《清律例》的“盗卖他人田”和“盗耕种他人田”等相关罪名处罚外,还对原有律文作了补充,并规定了加重情节和违令官员的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措施。

第一种,依照“盗耕种他人田”、“盗卖他人田”罪处罚,并对原有律文进行补充。乾隆三年(1738年)贵州总督兼管巡抚张广泗、大学士鄂尔泰等建议依照“盗耕种他人田”、“盗卖他人田”罪来处罚苗疆的汉人占地者,惩罚对象主要是越界侵占苗人田土者和非法典卖屯田者。乾隆采纳了他们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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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记忆之一——苗疆第1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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