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辟六里苗疆置永绥厅之后,雍正八年湖南巡抚赵弘恩所作之《六里善后事宜疏》,同样对客民、土民、苗民一视同仁,他说:“苗民耕种时,令永绥同知、经历、巡检各员谕令各寨苗目,督率散苗,尽力南亩。又永绥照旧安设百户每里一名,共六名,于该里驻有汛弁之所,一同丨居丨住,遇事商办,凡有急务令其同时通报,无致歧误。又永绥杂粮七十二石八斗四升,逐苗户均摊,兑充本营兵米。…又永绥六里每里各设义学二处”。
根据此文,永绥厅和凤凰、乾州厅一样,苗民亦须编户纳粮,并且政府也开设义学于此教育苗民子弟。
但是苗疆都保留了原来“寨”,并且在永绥厅,赵弘恩更清晰的规定寨设苗目,“寨”之上按苗民原有制度,设“里”,里置百户,同时每里均驻汛弁,作为百户的军事依托。“里”之百户之上,则按清王朝的统一模式,科层式地设置巡检、经历和永绥同知。
在乾、凤、永三厅,最基层社会组织最大程度地保留了红苗原来的“寨”。红苗原有的头领继续担当着苗目(或寨长)的责任。
实际上,这也是朝廷的无奈之举。和请朝廷苗疆开辟改土归流的初衷是相悖的。因为在将苗疆地区的苗族编入保甲,改由流官管理,同时将分布广泛、人口众多的“生苗”强行纳入流官政权的管辖之下时,苗疆的流官们发现了困难。
长期的化外状态,使得改土归流时的苗寨还处于自然生成状态。苗疆的寨子规模很小,分布也很随意。改土归流后,苗寨归化纳粮了,但朝廷的衙门与他们相隔还是比较遥远,苗寨变化还是很小。
有学者曾经对康熙五十一年100个苗疆村寨人口等进行了统计,共有人口4993人,1377户,此时一个苗寨平均户数为13.77户,平均人口为50人,苗寨之间的平均距离为4里。这样的苗疆村寨应该说是极小的,大约60%的苗寨总户数在10户以下,人口在36人以内。最大的苗寨也才23户,人口112名。按照当时的里甲制度,一百一十户为一里的话,则苗疆平均要11个村才能组成一里,而其地域则可能达到30-40里地方。在山区,则相当于成年人七、八个小时的行程。在这么分散的苗寨设立政权确实有点难。
而且苗寨绝大多数都是一个家族,100个苗寨有两个姓以上的只有7个,其余一个寨子都是同姓的。而按照苗族的分家制,村中的新生家庭经常重新选择居住地,建立一个寨子,苗疆总是存在2-3户的小寨子。
朝廷的管辖权很难直接到达这些地方,而且生苗地区语言不通,原来苗疆的社会制度与朝廷的社会制度差别过大,只能间接地依靠苗寨、家族,保留或增设了一部分小土官土弁,如通事、土千、把总、寨长等,作为最基层的政权末端,协助流官对苗民进行管理,从而形成了苗疆保甲制度和小土目制度并存的格局。
在这过程中,清地方政权认为“新疆苗众向无酋长,不便听其漫无约束,自应仍从苗俗,设立寨头。”其方法是“选择良善守法者,令其公举报官,酌量寨分大小,每寨一二人或二三人为寨头,注册立案。”设立寨头的目的是“伤令劝谕约束散苗,循分守法,并稽查各散苗,倘有为非作歹,劫掠仇杀等事,许寨头密票该厅员拿究。”而寨头的设立并非固定不变,“如果实心约束,地方宁谧,该厅员于岁底将头人量加奖赏,以示鼓励。如不实心稽查,或有通同拘隐及滋事扰累之处,将该寨头一并治罪责革,另行佥立。”
这样实际上苗寨的寨长、理老等基层头目保留了下来。
“蛮有上下之分,而苗则无所统纪。”但“无所统纪”并不表明苗疆内是一个人人自由平等的社会。很小的苗寨也还是有管理人,这就是寨长。寨长在苗族乡村社区中具有一定的威望。苗疆尽管有一部分熟苗己经剃发为民,但大多数苗族村庄还是实行寨长制。这些寨长与寨民还是有别:“苗人前惟有寨长剃发,余皆裹头椎髻…”改土归流初期,红苗归顺朝廷,政府允许苗族人只要寨长剃发,即表示全寨人都归附了朝廷,说明清朝的衙门认可寨长的权威性。
寨长管辖的范围就是自己所居住的村庄。当时的湖广总督鄂海在《抚苗录》中曾记载,一旦寨长认定要“归诚”,一般他就能带领寨子寨民都投诚,寨长在苗疆还是有相当的权威,能为全寨人所信服。但这些权威建立在个人威信之上,一旦有寨民挑战这种权威时,寨子实际上就面临分裂。挑战者可能选择一个地方建立一个新寨子。正是因为苗寨寨长的权威一部分来自苗民的信任,一部分来自朝廷的认可,他完全按照朝廷官员的旨意对苗寨苗民管理的意愿是相当有限的,他不得不考虑苗民对政策的感受,所以这时的朝廷官员始终不可能完全像管理省地一样管理苗寨。
但实际上寨长对苗疆的管理还是有限的,社区秩序不得不主要依赖苗族的习惯法—苗例才得到维持。
问题是在寨长的使用上,朝廷的地方官员出现了反复。
苗疆改土归流后军人与汉人大量进入的主要有官吏、书役、士兵、商人。对于朝廷委派的流官来说,客民来自内地,久沐王化,比之陌生的苗人当然更易沟通。因此,他们常常自觉地鼓励客民深入苗疆落户,并且委之以甲长、保正、百户、寨长之任,以期呼应之效。
朝廷派了大批官僚进驻苗区,可是,这些流官大都居住在府、州、厅、县,对于苗寨之中的活动仍无法知晓和干预。于是他们使了个“钳苗”的办法,即派大批客民深入苗区中心地带。他们将被推翻的土司王所占领的田土全部没收入官府,叫“官府田”。官府田中的一部分赐给流官和地方营汛青吏,余下大部分任意赏给随官而插居苗区的“客民”,是以“任民自由占田”。
据但湘良主编的《湖南苗防屯政考》所载,从雍正至乾隆年间,仅永绥一厅所增加的“客民”就达一千九百一十四户。
此类“客民”,大都对上串通官府,或他们本身就是流官们的亲邻友朋,他们可以寻宠专权;对下则狐假虎威,悠意欺凌;有的甚至直接充当苗寨的寨长、百户等职,作威作福,横行霸道,恃强欺弱,恣意凌辱。流官统治是依靠“客民”去强化的。
这是一种非常明显的偏斜,由此派生出来的,是流官在苗汉之间的两失其平:“一任客民肆意欺凌置之不问,以致苗民仇恨生事”。不仅如此,流官与客民中的痞棍人物还常常借保甲连坐法株连罗织土著苗民,使之冤抑莫伸。客民借助官方权力而势张,其结果则是苗汉之间的感情日益恶化,仇恨日益加深。
虽则在苗区中心地带还保留了部分“不相统属”的非保甲制的“化外”之地,但由于“客民”专权,流官干预,原有的“合款”组织慢慢地失去了群众民主和民族自主的内容,以姓氏或宗族自成寨落的苗家居住习惯也被打破了,苗族人民说话、议事、作事等言论行动全受“客民”的监督,一不小心,便被“客民”察告而吃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