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民普遍贫穷,又没有金融的意识,根本没有利息的概念,“改土归流”后,高利贷势力也进入了“苗疆”,他们在苗疆放高利贷之有一个目的,就是大量兼并土地。
乾嘉时期的朝廷幕僚严如熠在其《苗防备览》对客民盘剥苗民有一段最著名的描述后来曾经被苗疆研究者反复引用:“有客帐营帐二端,其害亦大,营帐为汛兵所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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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通VIP会员,丰富的个性化表情任你用帐多衡、宝江右客民住市场者放之, 制钱八百为一挂,月加息钱五,至三月不完,辄归息作本,周岁息凡四转,息过本数倍矣。约苞谷杂粮熟时折取息钱,或乘其空乏催讨,将田地折算,又有放新谷放货谷诸名,放新谷则当青黄不接之时,计货钱若干,秋后还谷若干,货谷则赊以货盐杂物,计货若干,秋后还谷若干,借者必须挽富苗做保,贫不能偿,保人代赔,故苗中有债必完。”
据记载,“苗寨中富民放账,其息甚大。钱一千,谷一石,一二年加息数倍。不能偿,折以山地衣服,虽受其盘剥而仰以为生,或即所折山地转求佃耕,或易以他山地为之佃耕,听其役使,生死惟命。”
每至青黄不接时,苗民受到汉族地主的高利贷盘剥则更为严重。向地主“借谷一石,一月之内,偿至三、五石不等,甚至一酒一肉,重利朘削,积日既久,竟以百十金田产抵偿,苗产既归汉民,而采买差徭,仍出原户。”
因而在苗族人民中经常出现《永绥厅志》所说的“收获甫毕,盎无余粒;此债未清,又欠彼债;盘剥既久,田产罄尽”的悲惨景象。苗族人民胼手胝足开发出来的土地,便逐步为汉族地主、高利贷者所兼并。结果,“苗众转致失业,贫难度日者日众。日久恨深,则引群盗仇杀之,而乱机遂因之而起。”
“拳牛”和“比马”—“不习商贾”苗民的圩场弱势
边墙开禁了,但朝廷对苗汉往来控制依然很严。
据乾隆六年五月十六日的朱批奏折就显示,苗疆客民和苗民买卖物件,还必须遵照官定集场之期,照依时值,当官交易,不许私相授受及抑买强取等项,并只听苗瑶赴场售卖,内地人民不得擅入苗地贸易”,“一切钱债,更不得丝毫交通”,“并严禁商贩进入苗寨贸易”,“如有外来棍贩出入苗地时,盘诘并报。”
这种禁忌包含有不让客户欺负苗民,免以让苗民受到不平等贸易的意思。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鉴于当时“各地番苗与内地民人言语不通,长有肇衅之事”,清政府乃在全国范围内“划定番界”,严禁苗汉各民越界:“各省民人无故擅入苗地,及苗人无故擅入民界”,“均照例治罪”,对双方的“往来贸易”亦严加管束:“必取其行户邻右保结,报官给照,令塘汛验照使往。”在私盐交易问题上,由于在湘西,官盐无法运往而难以满足需要,只得准许私盐销售,然又惧民苗交结,故对苗疆私盐贩卖作了严格规定,要求各府州“于私贩经行之处,扼要设立卡房、巡船,就近派委员牟兵役查缉”。
买卖双方虽以货币为中介,却大多仍属于以物易物的简单交易,售出粮食、油类、家禽、水果,以换回盐巴、农具、幼畜、种子等等。商品经济未能成为主要的经济形态。只有在较大的集镇和沿河水码头,才有较具规模的商业。而在这里经商的又多为外乡人,即来自外省的商人,他们几乎垄断了本地出产的桐油、木材、药材、干果等大宗产品的出口。本地人经商而成业主,在苗疆是较晚的事。
但是,苗族商业意识的缺乏,让他们在必须锱铢必较的商品贸易中又总是处于弱者的地位。
苗族人生性纯朴,与人友善,自古为人们所称道,明田汝成撰《炎徼纪闻》谓:苗人“与其曹耦善厚者曰同年,同年之好逾于亲串,与汉人善者亦曰同年”,只要真心与苗人相处,无论何族,苗人均待之如兄弟,至诚至善,决无欺诈之心。故《镇雄州志》谓:苗人“性忠朴”,《大定府志。疆里记》谓“苗子…性朴实”,后来的《黔滇川旅行记》说:“合群互助是苗民特有的美德”。
正是因为生性纯朴,在苗疆苗民头脑里,没有明确的商品观念。一切山果,如桃、李、梨、桔、柚、板栗等,野生的固然人人可以见而取之,家种的,过路人只要向主人打声招呼,便可随意摘取解渴。偶尔在一些行人过往较多的路旁,摘取果物也要付点钱,便可拿一短木棍,尽你奋力朝结满果实的树枝上打去,打下多少是多少。这大约也算得经济观念的一种进步,终究也只是一种象征。村寨里的青壮,常常结群赶山,带着猎狗,拿着猎丨枪丨,打野猪,赶山麂。枪响兽倒,一有所获,即便是过路的陌生人,见者便可分得应有的一份。
也正如此,苗民“不习商贾”,当他们“驱牛马负土物如杂粮布绢之类以趋集场”交易时,连升、斗、尺之类的衡器也没有,“粮以四小碗为一升,布以两手一度为四尺,牛马以拳数多寡定价值”。苗族用“拳牛”、“比马”衡定牲畜价值,当时的《永绥厅志》是这样描述的,所谓“拳牛”,就是“将篾箍牛前助定宽窄,然后以拳量竹篾,水牛至十六拳为大,黄牛以十三拳为大”。而“比马”则是“以木棍比至放鞍处,,从地数起,高至十三拳者为大”。拳牛时“不任老少”,以拳数多者为贵;而比马则论老少,“齿少拳多价差昂”。光看这些原始的确定商品价值的方法,我们就知道苗族在商品交易时原来是很随便的,因此开始和汉民交易时“初尤质直”。
但是闯入苗疆的汉民可就没有这么原始淳朴了,特别是一些奸民,小者“设计盘剥,将苗疆地亩侵占”;大者“见其柔弱易欺,盗行鱼肉,以致苗民不堪其虐”。处于这种情况,苗民在交易时总是上当,面对一个甚至在计量,算账方面都不太计较的民族,那些奸民便处处占便宜。
清朝廷对苗疆贸易的优惠政策也很难落实。如清朝廷对苗疆食盐的优惠政策仍然不能解决苗疆食盐问题。“苗民例销淮盐,水陆二千余里,淮商成本效阴,万难运卖。”即使偶有小贩运往,也是“色黑味苦。”而在汉口所实行的免费、津贴措施,也仅仅是给了盐商有利可图,“经办之商惟知利己,每出重资私买,回照各案,其盐并不运赴彼地行销,而在汉岸私卖。”
淮盐进不来, 苗民食盐的主要来源为川盐私贩。一般情况下,私盐贩卖是不允许的,但在腊尓山苗疆,由于官盐没法运往,只好允许私盐销售。“苗人向食川盐,应请准其零星入苗疆挑卖。”峥但命令“各府州于私贩经行之处”,“扼要设立卡房、巡船,就近派委员井兵役查辑。”
种种禁令使得这里的盐价仍然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