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凤凰厅志》对苗族的描述是这样的:“苗轻生嗜乱,只是贪利劫掠”,士兵“以苗人为可咦之物,或赊马骗害,或勾通奸民,使用垫槽假银购买苗人货物。或图其子女为卑妾者,间或有之”,更有“汉民柔奸,利愚苗之所有,哄诱典卖田产,或借贷银谷,始则亲昵,骗其财物,后即图赖”。
在苗疆,由于土家逐渐与汉族融合,民族歧视逐渐聚焦于苗族身上。到明代,历史上长期使用的贬称“武陵蛮”一词,逐渐让位于“生苗”、“苗夷”、“苗蛮”等词。
外来移民对苗族的极端不尊敬,在日常交往中,也是极其轻蔑,并因轻蔑而欺诈,因欺诈而盘剥。
明代即有“生苗悍而贪,熟苗狡而险”,“夷性至贪”之论。无论生苗熟苗,在汉人眼中不是“贪”就是“狡”。至清代,对苗族品性判断的记载就更多了。譬如:“苗轻生嗜乱,只是贪利劫掠。”“苗性最猜疑,多反覆…此辈喜则人,怒则禽…狼子野心,岂能速与讲让刑仁?惟因其畏鬼信巫之习,摄以祸福,则无暴悍不可制之心,因其贪忍无亲之习…。”
对苗族的歧视导致普通汉土民对苗族的普遍欺诈。这汉土民包括三种人:第一种是吏管书役等人。他们常常狐假虎威,进入苗寨,欺诈苗民。偏沅巡抚赵申乔在《治苗十三条》中,有三条就是针对这种人:“衙役不可乱差,以滋惊扰也。…不可听衙役之话,以寄耳目也。…征粮不可假手吏骨,以致横派也。”
第二种是土兵。鄂海在《抚苗录》中对此有过记载:“多事不肖弃员以苗人为可吠之物,或赊马骗害,或勾通奸民,使用垫槽假银购买苗人货物。或图其子女为卑妾者,间亦有之…,,
第三类为奸民。又称“汉奸”。傅敏《奏苗疆要务五款》称:“汉民柔奸,利愚苗之所有,哄诱典卖田产,或借贷银谷,始则亲昵,骗其财物,后即图赖…”。这种人与人之间的直接欺诈行为,使得民族仇恨变得具体化。在苗族人眼中,凡汉人(含土家族)都是非常狡诈、无诚信可言,他们会采取一切办法来谋取苗族人的土地、子女及其他财物。
腊尓山苗人因此有一句告诫子女的名言至今流传:“铜不粘铁,苗不粘客”。意思是苗族与客民(汉土民)相互之间是合不来的,苗族人千万不要与汉土民粘连在一起,粘在一起,吃亏的总是苗族人。
加码的税赋和坑人的高利贷
税赋的承担上,明、清两代也有区别。
明代苗疆苗民不承担任何赋税义务,因而明代方志对贡赋的记 载往往只列出卫所、土司的贡赋实额,府州县的税赋不仅份额很低,而且都假授于下级土司。正因为如此,在明代的苗民起义中,绝少因赋税繁重而激变起事。
武力征剿与厅县设置,仅仅是对湘黔苗疆治理一个方面的内容,其实在武力开辟的同时,清廷已经在进行编户造册。厅县的设置就要对户籍人口进行正常的管理了,纳税纳粮也是必然的了。
康熙四十四年(1705 )在镇压镇筸“苗反”后,偏沅巡抚赵申乔上疏言:“镇筸红苗攘窃,皇上遣大臣统师压境,恩威并用,苗倾心归诚者,三百一寨,计户四千五百二十三,口八千四百十八。今每口愿输杂粮三升,共输粮六十八石九斗六升,又先经大兵临巢,内有毛都塘,马鞍山诸寨,逃匿穷岩。自辰沅靖道移驻之后,俱各悔罪归诚,剃发入册,共计十二寨,户二百四十,口三百六十九,共输粮七石三斗八升,俱应于本年起征。”
并且“设寨长土百户催征巡缉,移设道员、同知、通判兼辖”,康熙四十九年(1710 ),辰沅靖道委土弁宗纯汉清查各寨户口编管。而镇溪所六里苗民,原属保靖司管抚,经四十二年设置乾州厅之后,苗民愿为编户,归汉纳粮,因此六里苗民,经过赵申乔奏请,归乾州同知管辖,辰沅靖道统辖,最终实现“抚驭得人,苗人沾化矣”。
由“化外”之民转变为“化内”之民的过程,不仅仅只是编户,还要纳粮。但客观地说,清朝给苗疆定的税并不重。
生苗区的苗民所交税额比客民低得多,主项目单一,仅交杂粮一项,而且只人均每年2升杂粮,用现在度量衡也就4斤。而且雍正帝继位后实行的地丁银制,即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的制度,在苗疆也不实行,苗民连地丁银也不要交。
后来“向化已久”的苗民也有纳地丁银者,只有凤乾永三厅及城绥二县仍不纳地丁银。《清实录》载:“苗民归化已久,其一体输纳地丁银者,已在赎免之内。尚有辰州府属乾州、凤凰、永绥三厅,额征苗民杂粮28石,城步、绥宁二县,额征苗米578石5斗。此等苗民,向不完纳地丁。”可见清朝对生苗”与“熟苗”分别采取不同的赋税征收制。
《清实录》曾记载这样一件事:康熙五十二年,泸溪县一汉民侵占苗地,谎报为开田,地方官照开垦荒田例,给予升科纳税,并上报户部。后来苗人要求归还田亩,二人打官司。结果,田断给了苗人,而苗田是不纳税的,但原上报户部的税额又没法撤销,于是只好由知县垫付,直到乾隆15年才豁免这一税额。
按理说,朝廷对开辟后的生苗区赋税并不重,也不要求纳地丁粮,在一些年份,如乾隆四十四、四十五年还下旨减免,税赋应该不是一个大问题。
但是,我们要知道,苗疆生苗区原来是不上税的,苗疆的苗民们是没有纳税的概念的,现在挨户造册,课以粮赋。尽管很少,但是毕竟还是要上税了,多少也是一种负担。
更要命的是,朝廷对生苗区的“轻税赋”的善意经,在下面被念歪了。
改土归流之初,在苗疆设百户寨长。从理论上来说,苗疆缴税需由百户寨长为收缴。但正如当时官方文件所说的“承平日久”(实际上是积久生弊,与承平无关),此条规矩即不复存在。也就是说,1704年以后,一批衙役吏属也就在苗疆逐渐直接向苗民收税纳捐。民间种种苛索盘剥,多由这些衙役吏属造成。
尽管在雍正朝时,雍正皇帝已洞悉了衙役吏属作弊的种种手段,诸如包揽、私改印票、私开封柜偷盗钱粮以及向欠税粮户征收赋税却隐瞒他们的名字等等,从而揭开了一场改革运动,但这场改革运动最终还是失败了。当然,这些衙役吏属作弊时,县官们照例得到了好处(包括更高级的地方官),朝廷的改革便一直难以产生实效。
到了苗疆,情况更为严重。苗民大多不通汉话,对国家政策毫不知悉,平时只好忍气吞声听任这些衙役吏属敲诈盘剥。虽说,政府规定苗民成丁每丁纳杂粮2升,而乾隆十八年(1753年)后,永绥厅苗民已经成倍增长,但赋税却照依定额七十二石八斗四升杂粮。因此,自每丁征收的杂粮实际上仅三合零八抄一撮零,折算下来还不到1斤杂粮。表面看来,这几乎是微不足道的一点赋税呀!可就是因为征收这1斤杂粮,才造成了实际上的纳税额可能是它的几十倍。
加之苗民中有近一半家庭没有田地,这2升杂粮的苛派勒索,更是无法应付。苗族人的经济与改土归流之前没有多大改善,相反还要忍受经年累月的衙役吏属人等的苛派勒索冤气。
在贵州的松桃,当时的地方志也有记载:满汉官吏对苗民的姿行鱼肉,更是有加无已。官吏收军米钱粮,往往指十派百折收肥己,粮贵征粮,粮贱高价折银,又常滥派伏马,借端勒索,从中渔利,武弁仗势强买强卖,不给价钱,各级官吏,书差每次下乡,即使一筐一囊亦必令苗民背负随行,每到一村一寨,一户人家,必仗势威吓,勒索酒食,稍不遂意,即加以凌辱作践,以致苗民不堪扰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