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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0名常年驻军苗疆,土家女子嫁给驻兵成为历久不衰的时尚。这样长期通婚的结果,汉土民的界线已渐趋淡化,各族之间已不太容易区分。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所撰修的《凤凰厅志))中说:“厅属民里有五,即昔五寨土司所辖五峒地,民哨有四,即昔设哨防蛮屯戍地也。共计东南民村二百六十有七。”从1704年改土归流到此时刚好约40余年。40余年间人们对历史的记忆应该比较清楚,只好笼而统之都叫“民村”。这样的“民村”共有267个。

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官方对土民村庄与汉民村庄笼统合称,说明了民族间的融合趋势。但一些典型的土家族村庄依然有浓厚的土著民族风味,以致造成一些不了解民族情况的流官会把土家族村庄误以为是苗族村庄。所以凤凰厅敬修书院山长、辰溪进士孙均拴专门作《苗蛮辨》为之辨析:“凤凰厅为古渭阳地,系苗疆咽喉。而今欲以历代之蛮,即指为今日之苗,且欲以各岗之蛮,定之为三厅之苗,亦已谬矣。”

潜移习俗—禁止陈规陋俗、扰苗之弊

汉族的风俗进入原来相对隔绝的湘黔苗疆,必然发生碰撞、同化、冲突,使得湘西苗疆原有的婚姻、丧葬、宗教、服饰和生活观念发生变迁。

在改流之后,改流区的封建陋习也得到了改善和革除。比如在改流前,容美土司统治下的土民因不堪其虐,又无处申诉,经常有人跳崖、投水,或自缢、自刎而死。改流之后首任知州毛竣德颁布告示,禁止轻生自杀,并说:“时已改土归流,命安惟律是遵…即或含冤负屈,禀官自有理论。”号召土民求助于王法。另外,还有禁止土司擅管地方、禁止仇杀、禁止抢掠人畜、禁止勒索商人财物、禁止杀牲畜等禁令出台。

西南落后地区的仇杀、群斗现象在改流之前非常严重,广大贫苦农民为土司、土官所控制,成为他们仇杀的工具。改流后各地严禁群斗,发现群斗者严惩不贷。此后,群斗的现象基本上被革除了。

改土归流后少数民族的一些落后习俗也有所革除。湖南永顺府知府袁承宠于雍正八年颁布《详革土司积弊略》,共列举了土司统治时期的积弊21项,其中有许多是陈规陋俗,

清廷采取各种措施,加以废除,“欲绥苗民,必先有理苗之人;欲安苗境,须先除扰苗之弊”。这些陈规陋俗、扰苗之弊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禁止端公邪术”。南方很多少数民族信仰摊神,每年都有许多祀傩的节日。对这种摊崇拜,清廷认为是“端公邪术”,严加禁止(实际上收效甚微,傩神崇拜始终是土家地区的主要宗教)。

谢恩赎罪的陋习。土司统治时期,土司操纵了民间的诉讼,“凡舍把准理民间词讼,无论户婚田土以及命盗各案,未审之先,不分曲直,只以贿赂为胜负。迫既审后,胜者又索谢恩礼,负者亦有赎罪钱,甚有家贫无力出办者,即籍没其家产,折卖其人口”。清廷下令,“今虽改流,设立乡约保正,凡有批行查处事件,闻有不消之徒,仍踵陋习,除现在查拿究治外,一并禁除”。

朝廷还专门对苗、土民的婚姻习俗进行了干预。

改土归流前,苗疆婚姻不像内地,有众多礼法限制。苗疆地区婚姻相对自由,两*生活自由,性较开放。据史料记载,苗民性观念开放。“其处丨女丨有与人私通者,父母不禁,以为人爱其美…翁有悦子妇者,则收为己妻,而为其子另娶。”离婚相对容易,寡妇有性自由,可随时改嫁,但是需要丈夫的兄弟同意,兄弟有优先娶嫂子的权利,“兄弟故则收其妻”。且寡妇还可一嫁再嫁。有舅表优先权和姨表不婚的婚俗。舅家可优先娶外甥女为媳,而姨表兄妹不能婚配。这是母系氏族的遗留。

改土归流后,随着客民的进入,苗汉的通婚,湘西苗疆婚俗或多或少受到的冲击,苗疆婚姻也开始讲礼,讲法。

“苗人婚姻尚沿陋俗,如跳月唱歌等类,未尽以礼聘娶,且楚南奸拐贩卖、嫁妻逐婿之风甚于他省,民苗关涉事件,尤不可不防其渐。应请嗣后未藻发之苗与民结亲,俱照民俗,以礼婚配,须凭媒约写立婚书,仍报明该管百户、寨长等,转报地方官立案稽查,如有奸拐贩卖、嫁妻逐婿之事,悉照民例治罪;其商贾客民未经入籍苗疆、踪迹无定者,一概不许与苗人结亲,以杜拐贩…因亲及亲,渐次与民联络,或有愿与民人结亲者,亦应听从其便,一悉照设立婚书报官之例办理。”

这种改变很明显,“犯其妻妾则举刃相向,必得钱折赎而后己。夫妇不相得,则夫弃其妻而别娶妻,弃其夫而别通,至上下**。旧亦仅见,近则渐知重伦纪也。”苗疆所谓的“上下**”有朝廷官员故意丑化的因素,但在与汉文化的碰撞中“渐知重伦纪”却是确实的。

改土归流后的永顺府专门提出《禁陋习四条》的规定,其中两条专门针对永顺府地区土家族婚姻习惯而定,以此强化贞节意识:一禁“勒取骨种”,土家族保留着一种婚俗习惯,即自家姐妹嫁入夫家,如生下外甥女,母舅家可向夫家索取骨种或者金银财富后才能嫁人,如果不能给予的话,就得嫁回母舅家的儿子为妻子,改土归流后,政府认为“陋习相沿有乖风华,业经本县示禁在案”;二禁“违律转房”,土家人兄纳弟妻、弟配兄嫂及婚娶同族兄弟伯叔妻的习俗被称为“转房”,新政府认为这是“旧隶土司不闻礼教所致,今幸归流日久此等陋习自应涤除”,并严格规定“其本族之人,无论亲捒,有无服制,俱不得娶为妻妾”。另外,还有一条禁令针对土家族生活习惯而设:禁“男女混杂坐卧火床”,原先土家人家里没有床榻,一家人都坐卧在同一架火床上,夜间也是如此,政府认为这是寡廉鲜耻的行为,表示“现今归流渐久,尔等土民读书应试俱与内地无异,岂可仍循陋习”,“需仿照内地民俗长幼有序、男女有别,不得仍用火床坐卧混杂自丧廉耻”。

又如,在改土归流以前,苗民男女服饰无区别,在新统治者眼里有伤风化,随即“出示化导,分别服制,革除唱和,应加严禁”。

在雍正年间及乾隆初年,清地方政权在服饰上着令部分苗民改服满装;编查户口时,令“熟苗”填报汉籍,“生苗”改用汉姓;在部分地区实行“汉三苗一”的编户比例,籍以“以汉制苗”。同时,屡次禁令苗人使用鸟枪、苗刀等带有杀伤性质的武器。如雍正五年规定:“嗣后苗民出入止许佩带数寸小刀,所有一切军器悉令缴出,如有私人造者即行处决。”雍六年定例:“苗、保、蛮户俱不许带刀出入及私藏违禁等物。违者照民问私有应禁军器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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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记忆之一——苗疆第10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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