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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会特别提倡自我牺牲精神和权利义务的相对应,如寨中一人被外人欺侮或打杀,各寨务必协力保护或报仇,各寨联通,互相支持,共同抵御外族或官兵的进犯。凡因对外作战而死伤的苗民,由款会组织予以治疗或送葬;对其亲属子女,由款会予以抚恤养育;对在战争中不肯出力或贪生怕死者,款内苗民先在言论上加以批评指责,严重者款会有权提出警告或除其款籍,以后遇难款会一概不予承担料理。

清乾隆《苗蛮图》击鼓齐聚图 ,清江八寨黑楼苗有事则击鼓,各寨闻之带长镖利刃齐至,不到者罚牛。在苗民家庭中,牛即是家庭的主要财产,说明苗民社会对合款规定义务必须严格遵守。

由于款会无常设的办事机构和常备军队,也没有监牢和法庭,在氏族鼓社时期和款会制度的早期,对于违犯刑事规范的成员,一般有体罚、驱逐出鼓社或款会和死刑三种。体罚是针对触犯普通的刑事规范,后果轻微,只需要适当教育即可令其改正错误的,这类习惯法大多包含在宗族法规之中,是内容最多的部分。

而驱逐出鼓社或款会则是一种严厉的处罚,一个不属于任何鼓社或者合款的人,就被剥夺了被保护的权利,这种人即使被杀害,杀人者也不会受到制裁,因为没有人为被害者作主去处理杀人者。因此被驱逐的人,只能听任各种可能灾害的摆布,被驱逐实际上等于被判处了死刑。对于拦路抢劫或窝藏匪盗却不足以判处死刑的;在鼓社、合款内乱伦男女;偷盗牛马,行为恶劣的;各种伤风败俗行为屡教不改的都可进行驱逐。

死刑则是最高的处罚,通常是对杀人放火、窝藏匪盗、投敌叛变等等罪大恶极,在苗区社会影响非常坏,不处死不足以纯正社会风尚的行为才可以判处死刑。而死刑执行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活埋,剖腹,溺水等,常见的一般是投坑、沉潭,充满原始的残酷色彩。

民间发生纠纷时,按当地人情和习惯法处理,小的由本寨头人或房族长解决,大的由款首负责解决。若双方不服,由款首提交公众审理或强行解决,也可令双方对神发誓,用神明裁判方式裁决。判定理亏的一方须向对方道歉、赔偿。

从另一个角度看,“款会”既可以用集体议事的方式创设行为规范,又可以用集体决事的方式对违背这些行为规范的人进行裁判,从而为特定范围内的苗人架设了一套行为调控体系,对苗族社会发展的稳定作出了重要作用。

苗疆判案—苗例、理老、神判法

鼓社和合款处理的都是大事,而且一般只是在苗疆遇到外来入侵抵御外敌,或者需要团结起来造反,或者苗疆的习俗规章需要修改时才开会,苗疆的日常生活中更多是需要处理家庭和邻里纠纷等,怎么解决?看起来好像苗疆没有法庭,但有苗民们却有自己的法律—苗例;有“法官”—理老;甚至还有上诉法官—神明。苗疆自有苗疆的办法。

苗疆的法律,既苗例。苗例很容易理解,就是苗族的习惯法,“合款”、理老、鼓社都在其中起着某种作用,虽然其边界并不那么清晰,但他们一起确能保持苗疆平和的生活秩序。

一般都会觉得苗例比较特别,因在嘉定抗清而闻名于世的黄淳耀有过一句名言:“杀人不闻以牛代”。以明清汉人乃至今人之法律观念,此为至理之言。然而,乾嘉年间,江西人许仲元却曾经质疑此话的真确性。他说,如果在苗疆,“此语殊未确矣”。实际上,早在宋代,朱辅《溪蛮丛笑》对五溪地区苗蛮等人习俗记载,已有“(人)或为佣而亡,或以斗而死,约牛牲若干偿还,曰骨价”。宋代当地苗民“夷性好杀,一语不合使刺以刃,百十年必报乃已,名曰仇杀”的说法,可见,宋代在五溪地区就确有“杀人以牛偿命”之惯俗。

理老(或称“寨老”、“乡老”)是苗族村寨中的德高望重的老者、长辈,是自然形成的。理老一般为人忠厚正派、办事公道、熟悉古理老规、能言善辩,在苗人中是他们不自封自霸,也不世袭,亦无须选举,更不以财产的多寡和有无权势为条件。在理老或寨老调解纠纷的过程中和调解以后,苗人都特别重誓信诺。

理老熟悉古理古规(也就是苗例),有一些苗寨的理老还有“理辞”, 这种“理辞”并不是一本书,而是苗歌,是“法典”和“判例”的集成,判断纠纷时所依据的“律例”。理老主持公道,办事认真,能言善辩,在人们心目中享有崇高的信誉和威望,对维护苗族社会的生产、生活秩序,曾起到过十分积极的作用。

正因为有理老在调解自己村寨或本地区的纠纷与事务,故后来苗疆开辟后“讼狱稀简”仍然是明清时期苗民社会的一大特色,苗民不到朝廷那里打官司,在缺乏朝廷的湘黔边界,苗疆民众已经习惯自行其事的调节机构,承载着日常生活的各类事物的处理职能。

理老在调解民事纠纷时,是以家族长者或村寨头人的身份出现的,通常是根据夯规、本地的风俗习惯、民族传统等,对双方进行劝解,而非强制仲裁,同时也无特殊索取。但当调解的纠纷有赔款(或罚款)时,则可分得赔款额的十分之一左右的财物。首次调解无效还可再次调解。

现在的法庭判案有可能一方或者双方不服,所以设计了“上诉”的程序,通过向上一级的法庭上诉来解决。苗疆也有不服理老判案的情况,苗疆的理老可没有上级了,怎么办?

没关系,他们有天,有神,理老以上没有讲理的地方了,他们就信奉神明判决。苗疆苗民们普遍对鬼神心存敬畏,他们认为是看不见、摸不着的“鬼神”在冥冥之中主宰着这个社会,操纵着人类的生与死。

正是这种对“鬼神”的敬畏心理,产生了神明判决,他们通过“捞油锅”或宰鸡、宰狗行诅咒方式,借神力来决定是非曲直。

苗民中的神判,以“吃血”、“捞油”最具典型性。

由于苗疆神判在汉人看来有点奇趣,所以颇多记载。

清乾嘉年间的朝廷幕僚严如煜在《苗防备览。风俗上》对“吃血”所记较为准确而生动:“遇冤忿不能白,必告诸天王庙,设誓刺猫血滴酒中,饮以盟心,谓之“吃血”。既三日,必宰牲酬愿,谓之悔罪做鬼。其入庙,则膝行股栗,莫敢仰视。理屈者,遗巡不敢饮,悔罪而罢。其誓辞曰:“汝若冤我,我大发大旺;我若冤汝,我九死九绝。”犹云祸及子孙也。事无大小,吃血后,则必无悔。有司不能直者,命以吃血则惧。盖苗人畏鬼甚于法也。”

乾隆年间曾任云贵总督的爱必达在其所著《黔南识略》一书中对“吃血”也有描述:“红苗…相争者,多以吃血解,或因本人吃血难凭,则指名其亲族某人吃血盟誓,名为点血,延巫请神以监之。大则宰牛狗,小则用鸡猫,吃血后永无反复,苗俗尚鬼故也。

苗疆苗民吃血设誓,小事即在寨上土地庙中,大事须至天王庙中吃血。“土地庙中吃血,又名吃鸡血,备公鸡一只,纸钱若干,滴鸡血于酒中,请巫师念咒,吃血设誓。”天王庙吃血,又名吃猫血,因须刺猫血滴酒中,饮以盟心。在天王庙吃血,必有中证,谓之监血人。由于苗族人信奉鬼神,他们相信,理亏者吃了血酒后就会受到天王神的处罚,轻要灾祸缠身,重则断子绝孙。为此,理亏者常因惧怕遭报应而不敢吃血酒,只有认错收场。

清乾隆初阿琳《红苗归流图》 开庙歃血图,描述了苗民到天王庙吃血盟誓的情景。

除了“吃血”,苗民常用的神判还有“捞油”。所谓“捞油”就是架一口铁锅,把油烧开,当事双方在油中把斧头捞出来,谁的手烫伤了,谁输;或者谁不敢捞,也输。实际上这里有个心理问题,苗民信天,理亏的一方的一方心理犹豫,烫伤的可能性大;或者根本就不敢去捞。

对于“捞油”陆次云在《垌溪纤志》中记载:“蛮僚有事,争辩不明,则对神祠热油鼎,谓理直者探入鼎中,其手无恙。愚人不胜愤激,信以为然,往往焦溃其肤,莫能白其意者。此习,土著之民亦皆从之,少抱微冤,动以捞油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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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记忆之一——苗疆第7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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