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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陆先生所记录下来的苗族古代的跳月活动,其实就是一次青春的狂欢盛会。春风杨柳,生机勃发的季节,苗族青年男女踏着欢快有力的节奏,穿上节口的盛装,大家聚集在跳月的月场上,陶然而歌,翩然而舞。跳月场上,青年男女眉目传情,自由相恋。父母们则在场边饮酒观看,绝不干涉。

其实苗疆男女结识不仅仅在跳月事,在其他族群活动特别是祭祀时也是男女认识的机会。乾隆本《永绥厅志》就载:“鼓藏跳至戌时乃罢,然后择寨旁旷野处,男女各以类相聚,彼此唱苗歌,或男唱女和,或女唱男和,往来互答,皆淫亵语,相悦者男女各有赠遗,甚至乘夜偕赴林间为桑中濮上之行,亦不较天明乃散。其中女未有家男未有室者,即相私奔,然后央牙郎通知父母,议牛马酬之。”

牙郎就是媒人。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婚前社交活动中,是允许性行为存在的。 “若两情相悦,歌毕则携手就酒棚,并坐而饮。彼此各购物以定情,订期相会。甚有酒后即潜人山洞中相昵者。其视田间草露之事,不过如内地人看戏赌钱之类,非异事也”(清赵翼《檐曝杂记)))。其父兄家族对此类事亦不甚看重,苗族“其处丨女丨与人通者,父母知而不禁,反以为人爱其美”(清严如熠《苗疆风俗考》)。

在婚前,或者说男女青年未婚的时候,两*生活却是相当自由的:“苗中青年男女婚前两*生活颇为自由,子女与人通者,父母知而不禁,反以为人爱其女之美,有时其女引情郎至家,父母常为杀鸡款待,甚有设置公共房屋,专为男女青年聚会之用者”。《永绥厅志》中就记载有八苗寨,在寨子的前面设置空房,专为青年男女聚会对歌,如果男女双方情恰,男方就以自家的牛作为聘礼。

清代《苗蛮图》,择寨旁旷野处,男女各以类相聚,彼此唱苗歌。说得通俗点,就是苗族青年男女经常相邀出去郊游

苗族妇女的这种平等的社会地位,有其社会历史原因。

在苗疆“妇女鲜纺绩,俱力农如男子”,有棉、桑、麻等经济作物种植,“农家妇女亲柞臼羹炊业纺绩…或入山樵采”,“有并其夫业耕耘者,其勤动为甚”,除了繁重的家务劳动外,还必须从事农耕生产。“水陆田地,男妇作苦与共”,无论山地种植,还是水田耕作,妇女都与男子一样操劳,这与中原地区普遍存在的男耕女织的社会分工不尽相同,妇女除田间耕作外,还承担家务劳动和从事手工纺织。

清初苗民渔猎的生活方式由于山林资源的枯竭而难以为继,刀耕火种农业成为苗民的赖以生存的生产方式。这使妇女的劳动显得极其重要,使得苗族女性几乎参与了所有的社会生产劳动,但唯独狩猎没有参加,狩猎成为苗族男性独占地生产项目,虽然猎物的减少,使得男性也开始转向农业,但山区特有的野生动物环境,使这个转变异常缓慢。男子们在狩猎变得越来越难的情况下也不愿过多的从事农业劳动,他们宁愿“抱子嬉戏”,自己固守着狩猎这块阵地不愿放弃,让女性成为了农业、贸易、纺织等经济活动的主力或者重要力量。这在南方其他民族也很普遍。这就产生了南方少数民族历史上著名的“女劳男逸”现象。宋人曾记当地民俗:“余观深广之民,何其多且盛也。男子身形卑小,颜色黯惨,妇女则黑理充肥,少疾多力。城郭墟市,负贩逐利,率妇人也”。

南方少数民族妇女在社会生产中的重要地位,是其能在社会生活、社交、乃至性自由方面保持与男子基本相等的地位的重要原因。汉族妇女地位的降低及其各项权利的丧失,与其较早地脱离主要的社会生产领域有着密切的关系。

清乾嘉年间朝廷幕僚严如熠在《苗疆风俗考》中“夫妇不相得,则夫弃其妻而别娶,妻弃其夫而别通。”苗疆的妇女对丈夫不满则可“别通”,可见苗族妇女的社会地位。

当然,男女通过“跳月“、”对歌“男女定情后,也要走一些形式,即征得双方父母同意,才能托媒提亲。如父母不同意,还可以找舅舅。只要舅舅点头,便可结婚,即使父母从此不与舅舅往来,也无权阻止婚事进行。如果舅舅也不认可,方有奔婚与自杀殉情的事发生(这种情况反倒并不多见)。这种“舅权为大”的观念,在苗家人心中根深蒂固。舅家的男子看中姑家的女儿,托人说亲,姑家没有推托的余地。俗话有“姑家女,伸手取,舅家要,隔河叫”。这几乎是一种不成文的法典。

苗族女子即使在婚后,因为有较高的地位,最显著的特点是,她们没有婆媳矛盾,用不着想客民那样“多年的媳妇熬成婆”。

苗族社会严行小家庭制,儿子结婚生育后要自立门户,严如熠在其《苗防备览村寨考》中有一个简要记述:“按苗民父子兄弟无共处一室者,子长分爨,架数橼为屋即另一户矣。”大多数苗族家庭贫穷到仅仅拥有简单的栖息场地与简易的生产工具。家庭成员一般不超过三代人,所以小家庭制得以保持,不易扩大,成了是苗族社会的氏族组织难以发展的原因。在家庭中,夫妻地位平等,“凡是重大事情的处理和较大财产的变动以及子女的婚事等,大都是相互商量而后办”。

苗族大都“以田宅、房屋、牲畜、家具为财产,子女长大,男至十七八岁即为取妇,分与财产若干,为之盖屋,另立门户,女至十五六岁出嫁”。不论是哪种情况的分居,财产都是由父母事先分配,大体按儿子人数平均分配。

苗族妇女从结婚起就是家庭的主人,用不着受婆婆的气,不用多年的媳妇熬成婆。这也是苗族妇女地位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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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记忆之一——苗疆第7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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