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根据《刑法》九十三条规定的策动投敌叛变罪是指“行为人本身投敌叛变或率领他人投敌叛变的行为。”而投敌叛变行为是指策动、勾引、收买或被俘后经不起考验屈膝投降,或基于反动思想而自动投敌叛变,行为人实施了出卖组织、同志进行***活动等方能认定为犯罪。
是罪非罪的界限《刑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犯罪的主观条件上看“率部投降罪”必须是直接的、故意的,其目的就是叛变革命,带领部队投降敌人,同时进行***活动。而我被俘是基于无奈,没有任何的动机与目的,指挥的失控是当时客观存在的事实,当了俘虏也完全是客观所致,不是主观所为。特别是在越监狱及回国后的一系列现实表现中,都已证实我是一个忠于党、忠于祖国、热爱人民的人。在越集中营和监狱中的斗争,开展党的秘密活动,严守了党和国家、军队的纪律和机密,掩护和保护了其他同志。原团副政委龙德昶、二营营长雷群荣、五连连长谭安贵、八连连长刘兴武、排长靳波等均可作证。
许世友司令员在战后总结有个讲话,三十年没打大仗了,有很多人对打仗这个东西不适应了,基层干部没有打过仗,有的高级干部也没打过仗,现在一下子指挥几千人上万人,不容易,有些缺点是难免的。
也就是说,作战中的一些失策失误是难免的,一般情况不再追究责任。
许世友司令员还讲到,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在困难的时候能够率领部队克服艰难困苦,在强敌面前能够打败敌人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这次作战也有极个别的党支部是豆腐渣,完不成上级交给的任务,表现出软弱无能,没有骨气,是些软骨头。
我这个人带兵以来,部队没有向敌人交过枪,没有!从来是活不交枪,死不丢尸,这是老红军的光荣传统。当兵就不能怕死,你要是怕死,说不定死得快,不怕死得还不一定死,我们应做到任何时候都不向敌人交枪、不当俘虏,这是我军的光荣传统。
战后总结对作战中存在的问题只总结不追究,但一些影响较大的事件还是需要有人担责的,比如以上说的448团副参谋长付培德。还有一件影响较大的外交事件也发于此。
121师363团在高平附近拉网清剿时,抓获了三十九名越军俘虏(男女均有),因人数较多不便押运,就交给护卫121师董竹炮群阵地的步兵二连看押,其实际控制权并未移交给炮兵阵地,炮兵阵地也只是给这些俘虏提供了食物和饮水。
1979年3月10日,121师炮兵团130火箭炮10连奉命前出支援出击纳隆的战斗。当车队进至高平市西北约2.5公里处的那嘎、班姆间地段时,突遭潜伏在公路两侧高地的越军火力袭击。前后车当即中弹起火堵住了道路,指导员跳下车后中弹牺牲,连队失去了指挥,形成各自还击。等到附近的友邻部队赶来援救时,越军达成战斗目的后已于15分钟前撤离战场。战斗中伤亡39人(其中当场阵亡17人),损毁130火箭炮4门、汽车5台、炮弹300发。
炮阵地官兵在得知十连遭遇袭击伤亡损失重大的情况后,全都愤怒了。121师炮兵群从2月18日进入越南战场后,经大小战斗几十次无一伤亡,眼看战争就要结束,却遭此重大损失,也绝无可能对自己的战友,在临近战争结束时倒下而无动于衷。
炮阵地四号首长李天才(炮团副团长)当即对警卫阵地的步兵下令,将阵地附近的越军营房和其他房子全部烧掉。步兵烧完房子后还不解恨,又吵吵着将这批俘虏尽快解决算了。
事情吵到了炮阵地三号首长(王德富副团长)那里,怎么处理这么多俘虏,事关重大,王副团长也不敢擅作主张。当即召集了李副团长,后勤处长司敬业,团轮训队长张彦堂和步兵连的负责人等人员开会商量。
王副团长跟警卫员李琦
随后二连的一个兵回来报告说,刚才已将那批人处理完了。
这次火箭炮十连遭袭击,群情激愤,王副团长比谁都清楚。警卫阵地的步兵想甩包袱的情绪早已有之,近几天来炮兵阵地几次遭敌袭扰,阵地安全堪忧。在处理这批俘虏的事情上,王副团长是随了大流。
步兵二连处理了这批俘虏,但手脚做的不干净,把三十多具尸体扔进水井里了事。
战后,越方发现井内尸体,便拿出来大做文章,在前苏联的唆使下,拍照后到联合国控告我军违反《日内瓦公约》,虐杀战俘。军事斗争演变成了外交事件。
在外交部的压力下,部队启动战场处置俘虏措施失当的追责程序。
在后期的调查中,王副团长将责任全部承担了下来,没有推给任何人,也没有牵扯任何人。虽然李副团长,司敬业处长和张彦堂队长都受到了记过处分,但这并不算平摊责任或者说分担了责任。
在军、师、团三级首长抗争力保无效的情况下,这位在越南战场上出生入死,指挥若定的121师炮兵群阵地最高指挥官,炮兵团三号首长,本应记功,而且已被上级拟直接提升为副师长的王德富副团长,被禁闭审查。
几个月后被军事法庭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后提前释放又回到了炮团,恢复了原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