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要发挥律师的作用,但律师也不是万能的。并购交易遵循“买者当心”原则,一旦发生纠纷,法律基本不会追究律师的责任。此外,也不能夸大律师的作用。
举个例子,美国司法部的《反海外腐败法》(fcpa),只要是跨国并购,对这部法律就四个字:闻风丧胆。
因为这部法律管得太宽了。
《反海外腐败法》签署于1977年,规定:任何美国企业或个人,只要在海外为谋取合同行贿当地官员,美国司法部都有权进行调查。后来在实践中,法律所涉及的主体逐渐扩大,变成只要跟美国沾边,都受到美国的司法管辖。
比如,在美国上市的公司、拥有美国绿卡的自然人、没有在美国上市但是在美国也经营业务的公司……都受到这条法律的管辖。
对于买方来说,如果不慎买了一个被美国司法部暗中盯上的企业,那可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所以,反腐败尽调是法律尽调的一个重要部分,通常的做法使用反腐败调查清单和问卷;此外通过高管访谈了解情况,律师可以要求抽谈业务人员,问的级别越低,越容易获得突破;律师还可以会同审计人员在账目中抽查发票,尤其涉及宴请招待礼品等项目的发票……
但律师不是侦探,不能创造奇迹。这就是大的并购交易为什么往往会聘请第三方调查机构,专门对标的、标的的高管进行背景调查的原因。
如果一家标的的营业额都靠行贿撑着,那么你买过来,是继续行贿支撑业绩?还是清理门户重头再来?还是多花点钱请商业调查机构调查一番吧。
最后一点,对律师不能不信也不能尽信。
律师说不能的,一定要信;律师说能的,不能尽信。
法治国家里,顾问说不能的事儿,那就真是不能,或者是咱们的关系还没到我能为你违法扛雷的交情。你不要用人情社会那一套标准抱着侥幸心理跟我辩。
至于说“能”的事,企业一定要留个心眼儿。律师跟我们投行一样,挣的是干活儿的钱,有希望的事儿我们都说能为了挣你钱。但这个“能”是难是易、是快是慢?也许能,但是拖个几年才办成,机遇全耽误了,或者只是理论上能,实践上根本不能即使是发达国家,也存在某某法条被其他法条、案例架空的实例。
真相可能会迟到,也可能很雷人。
总之,企业要时刻牢记,我们是因为有了战略才去收购,不是为了收购而收购,更不是收购完了再谈战略。
交易永远不能背离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