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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后面秦国又打了一场俘虏公孙座的战役中。这场战斗,根据资

治通鉴的记载是‘秦、魏战于少梁,魏师败绩;获魏公孙痤。”几个

字,很简单的记载。根据常理判断,由一个国家的丞相亲自带领的军

队应该不是小数目,而且打到连主帅都被俘应该也是一场非常激烈的

战斗。败绩在文言里面是大败的意思,所以魏国在这次战斗中的人员

损失按理应该是很大的,但却没有记载斩首数字,所以我认为,秦国

当时的斩首记功还没有形成商鞅时期那种正式的国家制度,所以这个

也不是军国主义的部分证据。

商鞅最强调的是法,而秦献公的改革措施里面并没有强调法,看来他

并不怎么重视法律的作用,当然更没有以军法来治国。他们的改革方

向,不同之处还是比较大的。所以,秦献公的改革不是仅仅为商鞅打

基础。

军法治国的逻辑后果

商鞅的这种军法治国的做法,会产生一些新问题。比如,步过六尺者罚,

弃灰于道者刑,这些规定在军队里面是容易理解的。军人的脚步如果不

规定,不训练,那行军的时候就容易互相碰撞;路上如果有障碍,那本

来整齐的行军队列就会被打乱。但是老百姓的平时生活不需要整齐的队

列,这些规定就显得有些多余和麻烦了。这说明商鞅把军法挪用到日常

生活中时有些机械,少了些变通。

而且,管理一个国家比起一只目标明确,结构简洁,人员单一的军队,

还是要难的多。需要管理的土地范围大的多,人数多的多,人际关系,

社会分化复杂的多。仅仅是简单的挪用军法时间长了总会产生许多新

弊病。对于这些新问题,新弊病,法家提出了一个新的理论,那就是

重刑。

重刑理论有两个方面,一是“重刑轻赏”,刑罚的比例应当大大超过赏

赐,最好是“刑九赏一”。这是因为赏赐等于把国家的财富分给了被赏赐

的人,不利于加强国家所集中掌握的力量。法家是国家本位主义者,自

然就反对了。而惩罚不需要付出国家的财富,如果有抄家之类的惩罚还

可以增加国家的财富。

另一个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方面,也就是轻罪重罚,“刑者,重其轻者,

轻者不至,则重者无从至矣。”如此才可以“以刑去刑”。法家为什么会

形成“以刑去刑”的极端思想呢?

个人看法,这个和法家开始统治情况要更为复杂的整个国家全体人民有

关。为了治理整个国家的复杂局面,东方各国一般都是采取礼法并用的

办法。(当然,这里的法指的是国法而不是秦国的那种范围扩大了的军

法。)礼制的作用是‘防患于未然’,通过传统习惯和文化风俗的潜移

默化,使人们自然的不去犯法;而法制的作用是‘治患于已然’,对于

那些已经越过礼制的界限,触到了法律的禁区的人,用法制去惩罚他。

但是法家是不允许礼制的存在,要消灭礼制的。那怎么才能‘防患于未

然’?这么大的国家,这么多的人,这么繁杂的法令规定,如果都要人

已经犯罪了才去处理,司法官员忙不过来 。所以一定要想办法减少犯

罪者的人数,让人们根本不敢去犯罪。 而这个办法只能在法令内部找,

所以才有轻罪重罚。按照法家的逻辑,如果很轻的罪都会遭受重惩,那

人民就不敢去犯轻罪,当然更不敢去犯重罪了。也就是说让人们根本就

不敢去犯罪来减少工作量。

轻罪重罚还有一个用处,如果法制是要求罚当其罪的,那每个案件都需

要很多时间和精力去搞清楚犯案的具体情节和触犯法律的严重程度。象

美国,为了精确的量刑,经常听说有些案子延续好几年时间。这样的话,

司法官员还是会太忙,工作效率会太低。一般来说,敢于犯轻罪的人多,

敢于犯重罪的人少,而为了精确量刑,单个的轻罪和重罪给司法人员带

来的工作量并不会有什么明显区别。也就是说,法家认为,轻罪重罚后,

即使人们还敢于犯罪,也可以尽量减少犯轻罪的几率,因此就减少了总

体案件数量。

而且如果轻罪都重罚,那重罪肯定也是重罚,就可以把很多案件的处罚

搞成一刀切,也可以提高效率。比如商鞅一日论囚七百人,如果每个人

都是需要精确的量刑的,那肯定没有这么高的效率了。一刀切,都杀掉,

执行就简单多了。

那么,为什么秦法在历史上会留下那么突出的严苛的名声呢?我想了不

少理由,到现在为止还是觉得因为秦国没有礼。礼本身的规定也是非常

繁缛苛杂的,对生活细节的规定也是很具体的。比如孔子说的,‘虽疏

食菜羹,必祭,必齐如也’。礼到底有多复杂,看看周礼和礼记这些书

就知道了。秦国的法需要同时肩负东方各国礼和法两方面负责的功能,

作用,和内容含量,所以看起来就非常苛细了。

但是,礼虽然复杂,却有一个核心,那就是德。内心的德运用在各种不

同的具体环境中,表现出来的外在行为,就是礼。也就是说,只有记住

德,饯行礼就不会错的太离谱。而德只有仁义忠孝这么几条基本准则。

秦国的法却没有这样核心的,简洁的原则,它是一大堆规定的集合。没

法总结和简化,所以让人觉得特别苛细。

还有,如果没能很好的履行礼的规定,会被人批评或者嘲笑。如果没有

遵守法,却会被投入监狱,所以秦法在东方各国人看来,就显得过于严

厉了。再加上秦法从军法中继承而来的一些严厉特征,所以总的给人的

感觉就是严苛了。

规定的那么细致的法律,即使有‘以刑去刑’的理论,还是有人免不了

会触犯其中的一条两条。对于犯法的人,法家是绝对不放过的。法律有

了规定,人们却可以想办法逃脱,长此以往法律的威信将荡然无存。所

以,法家主张“刑重而必”,“赦死宥刑,社稷将危”,还有“不赦不宥,

刑人必得”,每个犯法的人都必须找出来给予严惩。但是,这里又有一

个问题,军队是集中驻扎在一起的,行动整齐划一的,如果有谁违法,

或者和整体行动脱节,军法官容易发现,而日常生活是分散居住的。一

个县尉管理的范围就很可能超过一只十万大军驻扎的范围,这么大的范

围上分散居住那么多人,怎么才能及时发现每个犯了法的人呢?

所以,商鞅发明了连坐法,让老百姓自己互相监督。如果谁犯了法,应

该马上被居住在附近的人发现和告发。一家犯了罪,周围的九个家庭必

须揭发。若不揭发,则十家连坐。

为了保证连坐法的有效性,商鞅还特地规定了极其严重的惩罚:不检举

揭发的人,会被"腰斩",检举揭发的人同斩敌人首级的士兵一样受到赏

赐,窝藏有罪的人与投降敌人的士兵同样罪行。(又是明显用军法做类

比)降敌罪的惩罚是本人斩首,全家罚为刑徒。不告发的情节最轻的都

是判死罪,这么严厉的规定足以看出商鞅对连坐法的重视程度。

军队里的士兵,互相之间一般都没有什么特殊关系。但是在日常生活中,

人们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生活在一起的,血缘关系和亲人感情完全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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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误解最多的朝代---秦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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