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不合时宜的顺案
除了在战略上模仿唐代以外,在惩治变节者这个问题上,弘光政权也效法了唐代惩治安史之乱中变节者的做法,查办投降大顺的官员,《明史•解学龙传》记载:“时方治从贼之狱,仿唐制六等定罪”。
解学龙时任刑部尚书,他的治罪方案于崇祯十二年上呈,具体内容是:
其一等应磔者:吏部员外郎宋企郊,举人牛金星,平阳知府张嶙然,太仆少卿曹钦程,御史李振声、喻上猷,山西提学参议黎志升,陕西左布政使陆之祺,兵科给事中高翔汉,潼关道佥事杨王休,翰林院检讨刘世芳十一人也。
二等应斩秋决者:刑科给事中光时亨,河南提学佥事巩焴,庶吉士周锺,兵部主事方允昌四人也。
三等应绞拟赎者:翰林修撰兼户、兵二科都给事中陈名夏,户科给事中杨枝起、廖国遴,襄阳知府王承曾,天津兵备副使原毓宗,庶吉士何胤光,少詹事项煜七人也。
四等应戍拟赎者:礼部主事王孙蕙,翰林院检讨梁兆阳,大理寺正钱位坤,总督侍郎侯恂,山西副使王秉鉴,御史陈羽白、裴希度、张懋爵,礼部郎中刘大巩,吏部员外郎郭万象,给事中申芝芳、金汝砺,举人吴达,修撰扬廷鉴及黄继祖十五人也。
五等应徒拟赎者:通政司参议宋学显,谕德方拱乾,工部主事缪沅,给事中吕兆龙、傅振鐸,进士吴刚思,检讨方以智、傅鼎铨,庶吉士张家玉及沈元龙十人也。
六等应杖拟赎者:工部员外郎潘同春,礼部员外郎吴泰来,主事张琦,行人王于曜,行取知县周寿明,进士徐家麒及向列星、李()八人也。
其留北俟后定夺者:少詹事何瑞征、杨观光,太仆少卿张若麒,副使方大猷,户部侍郎党崇雅,吏部侍郎熊文举,太仆卿叶初春,给事中龚鼎孳、戴明说、孙承泽、刘昌,御史涂必泓、张鸣骏,司业薛所蕴,通政参议赵京仕,编修高尔俨,户部郎中卫周祚及黄纪、孙襄十九人也。
其另存再议者:给事中翁元益、郭充、庶吉士鲁栗、吴尔壎、史可程、王自超、白胤谦、梁清标、杨栖鹗、张元琳、吕崇烈、李化麟、硃积、赵颎、刘廷琮,吏部郎中侯佐,员外郎左懋泰,礼部郎中吴之琦,兵部员外郎邹明魁,行人许作梅,进士胡显,太常博士龚懋熙及王之牧、王皋、梅鹗、姬琨、硃国寿、吴嵩胤二十八人也。
其已奉旨录用者:兵部尚书张缙彦,给事中时敏,谕德卫胤文、韩四维,御史苏京,行取知县黄国琦、施凤仪,兵部郎中张正声,内阁中书舍人顾大成及姜荃林等十人也。
得旨:「周锺等不当缓决,陈名夏等未蔽厥辜,侯恂、宋学显、吴刚思、方以智、潘同春等拟罪未合。新榜进士尽污伪命,不当复玷班联。」令再议。惟方拱乾结纳马、阮,特旨免其罪。
明年正月,学龙奉诏拟周锺、光时亨等各加一等,潘同春诸臣皆侯补小臣,受伪无据,仍执前律。当是时,马、阮必欲杀周锺。学龙欲缓其死,谋之次辅王鐸,乘士英注籍上之,且请停刑。鐸即拟俞旨,褒以详慎平允。士英闻之大怒,然事已无及。大铖暨其党张捷、杨维垣声言欲劾学龙,学龙引疾。命未下,保国公硃国弼、御史张孙振等诋其曲庇行私,遂削籍。
大铖既杀锺、时亨,即传旨二等罪斩者谪允充南金齿军,三等罪绞者充广西边卫军,四等以下俱为民,永不叙用。然学龙所定案亦多漏网,而所拟一等诸犯,皆随贼西行,实未尝正刑辟也。黄继祖、沈元龙、向列星、李()、黄纪、孙襄、王之牧、王皋、梅鹗、姬琨、硃国寿、吴嵩胤、姜荃林,皆未详其官。
从这个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关于顺案的信息:
一、主持顺案工作的是解学龙而不是阮大铖。解学龙时任刑部尚书,查办顺案正是他的职责,解学龙的另一个身份是东林党骨干分子,因此上述方案没有打击报复东林的成分。
二、对周钟、陈名夏、项煜、侯恂等东林党人进行处理,是解学龙本人的意思,可见在当时的人看来,他们的罪名是无可争议的,解学龙这个“同志”也无法包庇他们的罪行。
三、整体上看顺案量刑较轻,而且有不少遗漏。《明史》认为“学龙所定案亦多漏网,而所拟一等诸犯,皆随贼西行,实未尝正刑辟也”。这个评价比较客观,虽然“一等应磔者”有十一人,但这些人早在李自成攻陷北京时就己经加入其政府,他们应属于敌对阵营,而不应该作为变节者列入顺案,李自成跑路以后,这些人都跟随李自成一起行动,弘光政权对其鞭长莫及,无法对其实施处分,因此第一条基本上没有意义,真正判死刑的只有“二等应斩秋决者:刑科给事中光时亨,河南提学佥事巩焴,庶吉士周锺,兵部主事方允昌四人”,虽然这四人被判了死刑,但是“秋决”一词为日后营救争取了时间,可见解学龙所拟的方案基本上是不杀人的。
四、马阮通过影响弘光帝对顺案施加影响。弘光以圣旨的形式对解学龙的方案进行了批示,认为他的方案处罚力度不够,明确指出第二类斩秋决的周钟等人应当马上处死(不当缓决),第二类陈名夏等人刑名不足以掩其罪行(未蔽厥辜),其余侯恂、宋学显、吴刚思、方以智、潘同春等人也判得太轻(拟罪未合)。并认为所有的新榜进士都名节有亏,不应当再列朝班(尽污伪命,不当复玷班联)。弘光要求解学龙再议。有理由相信,马士英和阮大铖影响了弘光的决策,圣旨体现了他们的意志。第二年正月,解学龙不得不奉诏将“周钟、光时亨等各加一等”。
五、东林党人为了营救周钟等人搞了小动作。解学龙“欲缓其死”,于是和另一位东林党内阁大臣王铎串通一气,乘马士英请假(注籍)的时候上疏请求停刑,并得到了弘光的许可。马士英听说后大怒,但于是无补,阮、马迁怒于解学龙,弹劾他恂私舞弊(诋其曲庇行私)并导致其辞职。
六、顺案仓促中草率了事。朝廷处死了周钟和时光享两人,对二等罪斩和三等罪绞只实行流放,四等以下只是罢职为民。这反映了左良玉兵变后,时局危急,马阮等人不得不迅速结案,为了团结大多数人,他们草草了事,只处死周钟和时光享这两个他们认为是罪大恶极的人。周钟是马阮的目标,但是光时亨并非复社的人,与马阮也没有个人恩怨,对光时亨的处理反映了马阮对顺案的处理并非完全是公报私仇和打击复社。当时弘光己经做出停刑的决定,如果左良玉不发动兵变,阮、马等人或许会对其网开一面,东林党人救其同类的冒失举动,反误了卿卿性命。
七、对于投降清廷的人,弘光朝投鼠忌器。除了六等刑名之外,还有一类人是“其留北俟后定夺者”,这些人都是投降清廷的人,很显然,弘光认为投降清廷的人也是叛徒,弘光朝意欲对这些人进行惩处,但是为了不和清廷闹翻,弘光朝不得不隐忍不发,只留下了一个以后再说(俟后定夺)的模糊概念。
八、方案照顾了各方面的关系。侯恂是投降大顺的原明官员中唯一超过三品的。对明朝三品以上官员实行专政,是李自成进京后用人上的原则立场,然而这个原则立场只为侯恂一人开了后门,这实在不是一般的特殊,结合左良玉在长期的战争实践中与李自成相敬如宾的表现看,侯恂实在是大有问题,弘光政权理应对侯恂进行重处,但是碍于左良玉的面子,不得不做出妥协,仅将其列入“四等应戍拟赎者”之中。此外,名单中“其另存再议者”照顾了一些特殊的关系。比如史可法的兄弟史可程,此君不仅投降变节,还给史可法写过劝降信,本应该重处,为了照顾史可法的情绪,尽管史可法貌似大公无私要求严办,但朝廷还是没有给予史可程任何处分,只让他回家赡养老母(王以可法故,令养母),再比如吴尔壎,李自成逃跑后,他也跑到史可法营中宣誓效命,从而成为史可法的幕僚(贼败南还,谒可法,请从军赎罪,可法遂留参军事)并获得了他的保护,后来吴尔壎因卷入童妃案,朝廷欲抓捕之,史可法再次保护了他(遇一妇人,自言福王妃。尔壎因守臣附疏以进,诏斥其妄言,逮之,可法为救免)。还有吏部员外郎左懋泰,他的哥哥左懋第时任南京巡抚,后来因为出使有节名留青史,朝廷给左懋第面子,也对其网开一面。
综上可以看出,顺案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兼顾历史与现实,照顾了方方面面的关系,在惩处变节者的同时,团结了大多数人,总体上看雷声大雨点小。
如此看来顺案本身似乎没有问题,为什么会引起轩然大波呢?
这是因为决定事物结果的,往往不是事物本身,而是它所处的环境和背景,惩治叛徒本身并没有问题,顺案本身也没有问题,但是它和党争纠结在了一起,造成了弘光政权内部的矛盾和分裂,另一方面,它发生在敌我矛盾冲突的时其,为敌对分子利用。这个两个特殊情况导致弘光政权迅速灭亡,使得顺案看上去非常错误。
打个比方,某人的女朋友与一个男生拉手,他很生气,批评了女朋友,他完全有理由这么做,这没有任何问题,也不会引起严重的后果,但是他在批评女朋友的时候援引了她的情敌,这就会引起强烈的反弹。如果此时正好有另外一个男孩子在疯狂地追求她,事情就会变得很严重。
在打击东林的时候,弘光引用了东林的仇敌阮大铖,而与此同时,清廷正在大张旗鼓地追求这些变节者,勾引他们再一次变节。
虽然顺案是正当的,情节也很轻,但后果是致命的。它只擦出了一点火花,但是却引燃了党争和清廷诱降这两个火药桶,把弘光政权付之一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