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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北美法案》是帝国议会制定的一项法令,只有帝国议会才有权做出改变。直到1949年,对这部法案拥有解释权的机构仍然是英国枢密院下辖的司法委员会。从法理上讲,新的自治领依旧是由帝国议会创设出来的,她不能改变宪法中的基础条文,不能通过有悖于英国法律的立法,理论上也不能直接处理任何的外交事务。实际上,除了按照责任政府的原则行事和经过确认才能设立自己的关税外,加拿大的宪法权利和当初殖民地在达拉莫时代的权利没什么差别。1867年的加拿大联邦不过只是个超级殖民地罢了。但是有了这个开头,人们就普遍看好未来是要变的,如果不是彻底改变,至少在领土主权和独立国家问题上应该要有个交代。

新的联邦宪法送交加拿大议会之后,有181个席位代表人民的众议院(即下院)应选而出。参议院(即上院)则由皇家任命的来自海洋诸省、魁北克和安大略地区的代表组成。最后创设了一个枢密院性质的机构作为执事会或内阁的躯壳,以女王的名义履行职能,为众议院负责。魁北克和安大略的级别下降为行政区而不是行政省了。

在众议院和内阁的组建问题上,英国传统做法体现得淋漓尽致,但参议院的模样与其说是参照了英国上院,还不如说是美国参议院的翻版。只是经过任命的参议员必须拥有一定财产,完全和英国政府的上院做法一致,其目的就是为了让参议院代表有产阶级和保守党。

美国政治经验体现在《英属北美法案》里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加拿大和美国一样面临着管理巨大而多样化的疆域。特殊之处在于加拿大人拥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文化和种群渊源。因此可以说,加拿大的新宪法具有大量未成文宪法的英国传统特色,《英属北美法案》只是加拿大宪法中很小的书面部分,而大部分未成文的议会习惯则指的是英国政府在过去几个世纪总是为适应新情况而随时会对殖民地政策加以改变。书面宪法的弱点是很容易过时,而且改变既定宪法往往不是一件容易做的事情。即使《英属北美法案》也因为书面宪法的这种僵硬性一度陷入了困境。例如,联邦之父们就算再精明,他们也不可能预料到今天现代交通、大众通讯媒体和教育等领域出现的联邦和行政省级司法权相互冲突的跨时代问题。

《英属北美法案》在新的省一级保留了很多以往殖民地时期本来就有的和英国政府的管理机构。省一级将会拥有立法权,这点则与他们老式殖民地议会的做法不同。新的省级立法制度也是新联邦级众议院的拷贝。拥有150年历史至今仍然是英国政府唯一掌握在手的岁收法案现在也下放给了海洋诸省的立法议会。每个省也拥有执事会或者类似内阁的权力中心,按照责任政府的原则行使政府职能。在其他方面,《英属北美法案》基本上就是英国政府宪法的翻版,即没有人权宣言;立法会和执事会不分,以及法官不是选举出来的。

有一点非常重要的特点是,在适用联邦原则上,《英属北美法案》受到美国案例的强烈影响。不过,联邦之父们显然对美国总统的权力持怀疑态度,美国内战的情景还记忆犹新,他们可不能象美国那样弄得州政府可以随便为所欲为,他们要把中央政府设计得比州政府强大许多。虽然新的省级政府无论看上去还是行事原则都和殖民地时期的政府很像,但实际上还是有根本区别的。省级政府是联邦政府的下属权力层,是依据《英属北美法案》创立的,该法案赋予了什么权力,省级政府就只能拥有什么权力。1867年和后来的一段时期,一些政客们曾经把加拿大联邦比作是建立了新一级政府的殖民地和英国政府之间的“合约”,法律意义上的实情并非如此。

关于省级政府的权力具体是什么,法案的第92章做出了精确的描述。法案第91章列出了中央政府的各项权力之后,把“和平、秩序和良好政府”的条款也纳入其中,这就给中央政府赋予了所有未规定的权力。该条款还包括了“普查后审核”条款,若有任何冲突,联邦政府的权力就会凌驾于省级政府之上。该条款尤其给联邦政府赋予了任何一个国家政府用以制定国民政策所需的所有权力,操控货币和金融、贸易和商业、船运、国防、刑法和监狱制度、渔业,特别重要的是,“可以通过任何方式或制度的税收来征取资金”。换句话说,联邦政府就是用省政府的钱给养强大的。联邦政府有权任命副总督、否决省立法会的法令、任命所有高级法官和承担他们的费用,以及创设联邦法院。只有在教育领域,联邦之父们总算手下留情,给省政府留下了一块自耕自耘的自留地,要知道在大多数国家,教育也属于国家大政方针。

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在一些重要的领域各自的责任:

联邦政府:

公共债务和财产;

贸易和商业条例;

可以用任何方式或制度的税收征取资金;

邮政服务;

民兵、军事和海军服务,即国防;

航海和船运;

货币和硬币;

金融、银行和发行纸币;

印第安人和印第安人的保护区;

国籍和侨民;

结婚和离婚;

刑法等。

省级政府:

在本省范围之内以直接税收的方式征取省政府所需岁收;

管理和出售属于本省的公共土地及其木材资源;

医院、收容所和慈善机构的建立、维护和管理;

出于为省政府、地方和市政增加岁收为目的针对商店、酒吧、客栈和拍卖行颁发执照;

地方建设和文教事业;

本省范围之内结婚仪式的举行;

本省范围之内财产和民事权利,司法管理;

一般情况下,在本省范围之内处理仅仅是当地或私人自然界的事务等。

上述内容虽然不是全部,但看客们会注意到《英属北美法案》在任何地方也没有提及十分重要的宗教事务。直到1982年,修改宪法的权力才从英国手里还给了加拿大,加拿大也迫不及待地亲自制定出了自己的新宪法,即《1982年宪法法案》。《英属北美法案》并没有废除,只是名字换成了《1867年宪法法案》,是新宪法的一部分。

1867年时,联邦之父们的意图还是十分明确的,可随着时过境迁和环境的变化,他们至少有部分希望在未来一百多年里还是落空了。

正是:三百年来殖民地,奉宗事主情何堪。蹉跎岁月终不弃,大好江山国固基。要知后事如何,且看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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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那些事儿第9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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