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三十八、贞观初年(6)
第五是关注法制建设。
《旧唐书?刑法志》记载,隋文帝参照北周、北齐法律,制定了《开皇律》,“除苛惨之法,务在宽平。”但到了晚年,常常因个人喜怒而破坏法律,在朝堂上随意杀人。隋炀帝即位后,又制定了《大业律令》。李渊入主长安后,即“约法十二条”,只规定“杀人、劫盗、背军、叛逆的”处死,其余全部废除。李渊建立唐朝后,又下令制定了五十三条格,“务在宽简,取便于时”,武德七年五月,又命令裴寂等人制定,并颁布实施了《武德律》。
唐太宗即位后,即贯彻了“宽仁慎刑”的思想,他说:“死者不可复生,用法务必从宽从简。古人称:‘卖棺材的想让天下出现大疫,不是憎恨人,而是想卖自己做的棺材。’如今,执法部门在审理案件时,务求严苛,以期得到好的评级,该用什么办法才能让案件得到公平的审理呢?”王珪认为要选拔善良正直的人担任法官,判案正确就增加他们的俸禄,如此一来就会得到改善,唐太宗采纳了。
他还命令长孙无忌、房玄龄会同学士、法官们一起讨论修改法律。戴胄、魏征认为旧法太重,建议其中五十条判决绞刑的应改为免死,砍断右脚。唐太宗仍嫌太严厉了,对侍臣们说:“前代不执行肉刑很久了,如今突然恢复肉刑,砍断人的右脚,实在于心不忍。”谏议大夫王珪说:“古人执行肉刑,认为肉刑是轻罪,如今陛下怜悯死刑太多,让本该处死的又获得了重生。受刑的将庆幸自己能够活命,岂能害怕失掉一个脚?况且,还能对看见的人起到警示作用。”唐太宗说:“本来是为了宽刑,才这样做,然而,每当想到这里,总会产生恻隐之情,久久不能忘怀。”又征询萧瑀和陈叔达等人的意见,大家也都认为:“古代的肉刑是在死刑之外设定的,而陛下的是在死刑之内开恩设定的,是以生换死,当然应为宽大之法。”但唐太宗还是没有下决心改定。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又上书提出法律中四十多条不便之处,唐太宗遂命他与房玄龄等人一起研究修改法律,最终把砍断右脚之法改为流放三千里,服劳役两年。
根据旧法,兄弟分家后,恩典相互之间不得继承,但因一方犯罪仍要受到牵连被处死,爷孙之间则没为奴仆。同州人房任谋反被杀,他的哥哥房强也受到牵连,也将被处死。唐太宗在翻阅案卷时顿生怜悯之情,对侍臣们说:“朝廷不得不使用刑罚,全是因为教化不到之故,百姓又有什么罪过,而要让他们承受重刑?这更显示朕的寡德。用刑的关键在于审查案件的轻重,然后加以惩处,哪有不探究人的主观动机而一概诛杀的道理?这不是在珍惜生命。谋反和大逆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兴师动众,二是口出恶言,违犯了法律。轻重当有差别,可是对于连坐的却一概处死,这岂能让朕心安?”又命群臣再议。房玄龄等人经过复议后,说:“就亲疏关系来讲,祖孙之间比兄弟之间更亲,应当处罚重的反而判处流放,应该轻的却反为死刑,这确实不妥。建议:祖孙与兄弟之间连坐的,一律罚为奴仆;恶言犯法、情节较轻的,兄弟之间免死,流放。”唐太宗同意了,从此以后,判处死刑的与过去相比要少了一半。
贞观二年三月五日,大理少卿胡演把每月囚犯的名单上呈给唐太宗,唐太宗命令从今往后,凡是死刑的全都交由中书省、门下省四品以上的官员会同尚书省一起商议,以免出现冤案。不久,又把罪犯拉到大殿之上,其中有前岐州刺史郑善果,唐太宗说道:“郑善果虽然有罪,但官位不低,岂可令其与其他罪犯为伍?从今往后,凡是三品以上犯罪的,不用拉来,只需押到殿门即可。”唐太宗对侍臣们说:“近来,有奴仆告发主人谋反的,这条法律影响很坏,必须废除。假设真有谋反的,一定会有同伙,大家一起策划的事情,肯定会引起他人的议论,还非得等奴仆来告发?从今往后,凡是奴仆告发主人的,一律不予受理,并下令将奴仆斩杀。”
唐太宗曾对侍臣们说:“古语说:‘大赦对于小人来说是件幸事,但对于君子来说却是件坏事。’‘一年大赦两次,好人都不敢吭声了。’放任野草疯长,就会害了秧苗;赦免罪犯,也会让他们肆无忌惮地残害良民,因此,朕即位以来,不想屡屡大赦,就是担心坏人借此会轻易犯法啊!”
贞观三年三月八日,唐太宗亲自审理案件,有个叫刘恭的人,脖子上的纹路像个“胜”字,遂说:“我将称霸天下。”因为这一句话而被打入大牢。唐太宗说:“如果上天要让他兴起,也不是朕所能阻挡的了的;如果没有天命,就是脖子上有个“胜”字,又有什么用呢!”当即下令把那人放了。贞观四年十一月,唐太宗读了《明堂鍼灸书》,书上称:“人的五脏六腑都与脊背相连。”下诏不得再用杖打囚犯的脊背。濮州刺史庞相寿因贪污而被免官,他自称曾在秦王府服务,唐太宗念及旧情,就下令恢复了他的官职。魏征劝谏道:“秦府的旧人朝廷内外尚有很多,这样一来恐怕会人人自恃旧恩为非作歹,让天下的好人们害怕。”唐太宗欣然采纳,对庞相寿说:“我过去当秦王,是一府之主,现在当了皇帝,就是一国之主了,不能再偏袒旧人。朝廷大臣不同意我的意见,朕岂敢违背!”于是,赏赐给他一些财物,把他打发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