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巴士书屋说:没有收尾的作品并非都是太监文,也许...就好比你追求一个人,最终她(他)并非属于你。

8月4日晚,制宪议会改变议程讨论重建农村秩序。此时,那些中小贵族们体现了难能可贵的精神,主动放弃自己的封建权利,来为新生的政权助威。一个叫塔尔热的律师提议要加强法制,继续征收各种农村的税款。而诺瓦耶子爵则和他针锋相对起来,他认为当务之急是要宣布各个等级纳税平等和废除各种封建权利。埃基荣公爵对他的言论表示支持。后来,一个出风头的人穿着农民的衣服,用农民的口语要求贵族们放弃一切封建权利,把这些权利折合成货币,听任人们自行赎买(这一点很重要,要知道虽然这些贵族做了很大的让步,他们却也不想吃亏,用自己从老爹那里取得的权利换取钱财,然后再用这些钱财在资产阶级当政的社会里混得一个体面的生活,也很不错)。

就像现在的党员宣誓一样,贵族的表态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和应有的作用。现在,一些地方碰到拆迁难题,一些聪明的关员将拆迁区的党员们组织起来,说是去免费考察学习,结果就去了一些红色教育基地。于是,最大的领导便有感而发,提起此事,党员自然没有不配合的,然后,领导又提出要他们负责自己的亲戚朋友,在红色的现场氛围下仍然没有人说不,再然后,便是领导带领着大家在党旗下庄严地宣誓了。后来,党员即使发现这是坑爹的举动,也早晚了。

大部分的贵族都很亢奋,现场表示支持。但是,也有想不开的,比如说一位贵族就给制宪议会的主席(制宪议会的主席任期只有十五天,巴伊已当了巴黎市长,此时的主席不可能是他)递小纸条,说代表们都发了疯,应当暂时休会。

89、人性的光辉

8月4日晚开始的废除封建特权的讨论,实际上到了11日才形成法案并被表决通过,这些权利包括农奴制、领主的狩猎、地租、税收权,以及供应教士的什一税等。制宪议会发布的《1789年8月4日-11日废除封建制等法令》又统称为八月法令。法令第一条:国民议会全部摧毁封建制度。这第一条,就远远没有做到。就像您即将要看到的《人权宣言》一样,提出的人说的总比做的要好。这也正常,老百姓不主张自己的权力,而是寄希望于当官的自上而下改革,这是非常不靠谱的。正如《国际歌》中的歌词:从来就没有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那靠谁呢?只能靠百姓自己,只有自己,才能真正解放自己。

八月法令废除的内容大多是一些名存实亡或无关紧要的封建权利,特权等级并没有损失太大。所有与土地联系的封建权利都属于物权,都要求农民赎买之后才能在这些方面真正获得自由,可是,农民都是穷光蛋,赎买这些特权的钱呢?难道要抢吗?

虽然这样,八月法令还是有重要的历史意义,起码它在法律上废除了封建特权,法令颁布后,各个等级在法律上算是平等了,或者说等级消失了。最为直接的效果是,它很快恢复了因大惊恐而混乱的各地秩序。

8月13日,议会将八月法令提交给了十六,要他签字批准颁布,谁知,这哥们突然又对议会强硬了起来,拒不签字。可能,王后的枕边风起作用了,因为很快他就有那种想要将议会和新政府往死里整的那种冲动了。他发现,现在他的境况实在是糟糕极了,身为一国之王,居然不能说啥是啥,还要被议会逼着干这个干那个,实在是不爽。

议会见他不肯就范,便想办法逼他就范。与此同时,议会的活还得干。这就是伟大的《人权宣言》的起草工作。

从国民议会改为制宪议会时起,拉法夷特就提议要在宪法前加一个序言,阐明他们的理想和观念,提出宪法每一条文所根据的原则,虽然他们并没有完全遵循这个原则。总体上来说,以拉法夷特为代表的君主立宪派和后来者居上的吉伦特派都很是自欺欺人,说的和想的以及做的都矛盾着,所以他们很是失败。他们的失败主要是来自外部,而雅各宾派可和他们不一样,它的敌人是——自相残杀,或者叫内讧。

议会中也有反对声音,但是,卡斯特拉内伯爵说了一句名言:人越是懂得他们的权利,他们将越是钟爱保护他们的法律。同意的声音盖过了反对的声音,提议被通过了。

《人权宣言》的起草人,在网上有人说是拉法夷特,不过也不用这么朝他脸上贴金,他又不给你钱,真正的起草人,现在已经不可考证了。不过,有一点值得肯定,拉法夷特曾经以美国独立宣言为蓝本写了一个草案,宣言中至少有三条内容是根据拉法夷特的草案来的。

米拉波参与了宣言的审议,以他为首的5个人于8月17日提交了一份草案,结果惨遭否决。

制宪议会被分成若干“室”进行讨论,拉法耶特、西哀耶斯、穆尼埃等都提交了草案建议,但无一受到采纳,最后一致倾向采取第六室所提出的草案,经过激烈争吵和讨价还价,由最初的二十四条削减到了十七条,并于8月26日表决通过。

这部宣言是很伟大的。

有多伟大呢?俺就将其原文放到这里,作为俺文章的一部分,相信也可以为俺的文章增色不少。

人权宣言

法国国民议会

1789年8月26日

代表认为,无视、遗忘或蔑视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以便本宣言可以经常呈现在社会各个成员之前,使他们不断地想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立法权的决议和行政权的决定能随时和整个政治机构的目标两相比较,从而能更加受到他们的尊重;以便公民们今后以简单而无可争辩的原则为根据的那些要求能确保宪法与全体幸福之维护。

因此,国民议会在上帝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了十七条权利,它庄严宣布:

第一条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

第二条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三条 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 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条 法津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法津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预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第七条 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八条 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第九条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 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

第十一条 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

第十二条 人权的保障需要有武装的力量;因此,这种力量是为了全体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

第十三条 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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