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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件事是在汉成帝永始元年(公元前16年),以生活奢侈、残酷执法著名的南阳郡守陈咸多次送礼贿赂陈汤,要他帮忙调入长安,并说:“即蒙子公力,得入帝城,死不恨。”陈汤捡钱眼开,竟使出通天手段,让他入朝做了少府的肥差。结果陈咸在少府任上大捞特捞,还把属下捞的钱也据为己有,完全的不会做官也不会做人。陈汤为了钱就举荐这种垃圾,这也实在让人很无语。

第二件事儿则发生在这一年的五月份。原来陈汤有个好朋友叫王莽,没错就是那个取西汉而代之的王莽。当时成帝之母王政君有八个兄弟三个姐妹,其外戚势力盘根错节,权倾朝野,于是一门九侯、五大司马,唯独王莽父亲,也就是王家兄弟的老二王曼早死,莽一个孤儿不遭待见,竟只任了一个小小的骑都尉。陈汤为好友打抱不平,便上书成帝道:“莽父早死,独不封,母明君拱养皇太后,尤劳苦,宜封。”结果王莽就被封了新都侯,并在此后一路青云直上,直达顶峰。

从当时来看,陈汤这第二件事儿按说不是什么问题,也根本就不能算是犯法。只不过后来王莽篡位成了汉朝的死敌,所以连带着《汉书》也把这件事当成了陈汤的大罪过。

第三件事儿说是陈汤收了人黄金五十斤,答应为太后同母异父的弟弟苟参之子苟伋上奏求封侯爵。(这件事没办成)

第四件事儿则更大些,说有个弘农太守张匡,贪赃巨款百万以上,结果事发被双规了。然后陈汤竟加倍收了他两百万钱,帮他把审讯拖到了冬天以后。

你说这些事儿陈汤做的丢不丢人,连小生我写了都替他害臊。不过光这些事儿依汉律还定不了他的死罪,毕竟事情都只涉及受贿而无贪赃枉法之举,但陈汤不久又干了件更加出格的事情,这才真正命中要害,让他身败名裂。

这件事儿就是在成帝朝非常有名的昌陵事件。

我们前文有提过,自西汉建国以来,就一直奉行一个“强干弱枝”政策,以及这个政策所衍生出的“陵县”制度。也就是说,为了巩固中央集权,增加长安关中一带的中央地区实力同时削弱函谷关以西的地方势力,汉朝历代天子都在生前为自己建造陵墓,并将关东的富商、豪强,以及两千石以上高官家族迁居到陵墓周围,久而久之便形成了陵县。而正由于其居民非富即贵,所以这些陵县都非常繁华富庶,用现在的话说就是“高尚住宅区”,这种地方对于真正的富豪、权贵大家族来讲当然不稀罕,甚至不是很情愿(陵县依法不得族居),但对一些小家族、小官吏还是很有吸引力的,因为这是身份与地位的象征。

然而到了汉元帝时期,长安附近虽已形成了7个人口稠密、经济发达的的陵县。但元帝考虑建设陵县耗费巨大,另外由于昭宣两代对经济的过度宽松政策,以及对富人阶层的过度放纵与包庇,导致帝国贫富差距日益加大(看来所谓轻徭薄赋并不是解决社会民生问题的万灵丹,前提是必须解决好社会财富分配问题才行,即后文陈汤所言“均贫富”也),官僚地主与关东豪强勾结一气、势力盘根错节,尾大不掉,势难撼动,反之汉朝中央集权已不复武帝之强势,迁民若不慎引起反扑,恐怕动摇国本,所以就没有在元帝的陵墓渭陵建设陵县。到了汉成帝即位,也照旧例开始为自己修建初陵且不建陵县,但这时初陵工程总指挥(即将作大匠,掌皇家营筑,秩二千石)解万年萌动私心,竟想通过建成陵县立功升官,便怂恿自己的好友陈汤说:“今作初陵而营起邑居,成大功,万年必当蒙重赏。子公妻家在长安,儿子生长长安,不乐东方,宜求徙,可得赐田宅,俱善。”

陈汤果然动心了。在我们的既定印象中,古人是有迁徙的自由的,也不受户籍的约束,其实不然,自商鞅变法以来,秦汉历代都有严密的户籍制度,因生活所迫而逃离户籍的那叫流民,被抓到可是要遣返的。所以陈汤虽在长安为官多年,老婆孩子也都在长安,但根据当时的户籍政策,他的子女并不能取得长安户籍,只能随陈汤的原籍,登记在他的老家山东。一旦陈汤罢官或去世,他的子女就必须迁回原籍,否则不管大官小官的家族都在长安扎下根来,长安及京畿一带岂不迟早得被挤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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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古名将英雄梦(全景展示中国三千年战争史)第40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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