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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代,是长不能过700字,短不能不满300字。此等规则,虽亦小有出入,但原则上是始终遵守的。因有(一)之条件,所以文中不能用后世事,这是清代学者,疏于史事的一个原因。

其式为明太祖及刘基所定,故亦谓之制义。其用意,大概是防士子之竞鹜新奇的。科举名额有定,而应试者多。

如清末,江南乡试,连副贡取不满200人,而应试者数逾2万。限于一定的题目,在几篇文字内,有学问者亦无所见其长。于是有将文字做得奇奇怪怪,以期动试官之目的,此弊在宋代已颇有。

明清时代科举之弊,在于士子只会做几篇四书义,其余全是敷衍了事,等于不试。士子遂至一物不知。此其弊,由于立法的未善。

因为人之能力,总是有限的,一个人不过懂得一门两门。所以历代考试之法,无不分科,就其所习而试之。经义诗赋的分科,就等于唐朝的明经进士。

这两者,本来不易兼通。

而自元以来,并两者为一。三场所试的策,绝无范围。

所以元明清三朝的科举,若要实事求是,可说是无人能应。天下事,责人以其所不能为者,人将并其所能为者而亦不为,这是无可如何的事。明清科举致弊之原,即在于此。

宋代改革科举之意,是废诗赋而存经义策论,这个办法,被元、明、清三代的制度推翻了。其学校及科举并用之意,到明朝,却在形式上办到。明制,是非国子监生和府州县学生,不能应科举的。

府州县学生应科举,是先须经过督学使者的试验的,谓之科考。科考录取的人,才得应乡试。但后来,除文字违式者外,大抵是无不录取的。

非学生,明代间取一二,谓之“充场儒士”,其数极少。所以《明史》谓其“学校储材,以待科举。”案科举所试,仅系一日之短长,故在事实上,并无学问,而年少气盛,善于作应试文字者,往往反易弋获,真有学问者反难。

学校所授,无论如何浅近,苟使认真教学,学生终必在校肄习几年,必不能如科举之一时弋取。但课试等事,极易徒有其名,学问之事,亦即有名无实。毕业实毕年限之弊,实自古有之,并不自今日始。

使两者相辅而行,确系一良好的制度。但制度是拗不过事实的。入学校应科举的人,其意既在于利禄,则学问仅系工具,所以从前应举的人,称应举所作文字为敲门砖。

利禄才是目的。目的的达到,是愈速愈好的。(一)假使科举与学校并行,年少气盛的人,亦必愿应科举而不愿入学校。

(二)况且应试所费,并来往程途计之,远者亦不过数月,平时仍可自谋生活。学校则不能然。所以士之贫者,亦能应科举而不能入学校。

(三)何况学校出身,尚往往不及科举之美呢,职是故,明朝行学校储才以待科举之制后,就酿成这样的状况:(一)国子监是自有出身的,但其出身不如科举之美,则士之衰老无大志者都归之。

(二)府州县学,既并无出身;住在学校里,又学不到什么;人家又何苦而来“坐学”?作教官的人,亦是以得禄为目的的。志既在于得禄,照经济学的原理讲,是要以最少的劳费,得最大的效果的。不教亦无碍于利禄,何苦而定要教人?于是府州县学,就全然有名无实了。明初对于国子监,看得极为隆重。所以后来虽然腐败,总还维持着一个不能全不到校的局面,到清朝,便几乎和府州县学一样了。

制科在唐朝,名义上是极为隆重的。但因其非常行之典,所以对于社会的影响,不如乡贡的深刻。自宋以后,大抵用以拔取乡贡以外的人才,但所取者,亦不过长于辞章,或学问较博之士。设科本意,虽非如此,然事实上不过如此,看《宋史·选举志》可知。清圣祖康熙十八年,高宗乾隆元年,曾两次举行博学鸿词科,其意还不过如此。德宗光绪二十五年,诏开经济特科,时值变法维新之际,颇有登用人才之意。政变以后,朝廷无复此意,直到二十九年,才就所举的人,加以考试,不过敷衍了事而已。

科举在从前,实在是一种文官考试。所试的科目,理应切于做官之用。

然而历代所试,都不是如此的。这真是一件极奇怪的事。要明白此弊之由来,则非略知历史上此制度的发展不可。

古代的用人,本来只求有做官的智识技能,此智识两字,指循例办公的智识言,等于后世的幕友胥吏,不该括广泛的智识。别无所谓学问的。后来社会进化了,知道政治上的措置,必须通知原理,并非循例办事而已足。

于是学问开始影响政治,讲学问的人,亦即搀入政治界中。秦朝的禁“以古非今”;只许学习“当代法令”;“欲学法令,以吏为师”;是和此趋势相反的。汉朝的任用儒生,则顺此趋势而行。

这自然是一种进步。但既知此,则宜令做官的人兼通学问,不应将做官的人与学问之士,分为两途,同时并用。然汉朝却始终如此。

只要看当时的议论,总是以儒生、文吏并举,便可知道。《续汉书·百官志注》引应劭《汉官仪》,载后汉光武帝的诏书,说“丞相故事,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

(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第一种是德行,第四种是才能,都是无从以文字考试的。

第二种即系儒生,第三种即系文吏。左雄考试之法,所试的亦系这两科。以后学者的议论,如《抱朴子》的《审举篇》,极力主张考试制度,亦说律令可用试经之法试之。

国家的制度,则唐时明法仍与明经并行,所沿袭的还系汉制。历千年而不知改变,已足惊奇。其后因流俗轻视诸科,把诸科概行废去,明法一科,亦随之而废,当官所需用的智识技能,在文官考试中,遂至全然不占地位。

(一)政治上的制度,既难于改变;

(二)而迂儒又有一种见解,以为只要经学通了,便一切事情,都可对付,法令等实用不着肄习;遂益使此制度固定了。历史上有许多制度,凭空揣度,是无从明白其所以然的。非考其事实,观其变迁不可。科举制度,只是其一端罢了。

近世的科举制度,实成于明太祖之手。然太祖并非重视科举的人。太祖所最重的是荐举,次之则是学校。

当时曾令内外大小臣工,皆得荐举,被荐而至的,又令其转荐,由布衣至大僚的,不可胜数。国子监中,优礼名师,规则极严,待诸生亦极厚,曾于一日之中,擢64人为布按两司官。科举初设于洪武三年,旋复停办,至十五年乃复设。

当时所谓三途并用,系指(一)荐举,(二)进士贡监,(三)吏员。见《日知录·通经为吏》条。一再传后,荐举遂废,学校寖轻,而科举独重。

此由荐举用人,近于破格,非中主所能行。学校办理不能认真,近于今所谓毕业即毕年限。科举(一)者为习惯所重,(二)则究尚有一日之短长可凭,所以为社会所重视。

此亦不能谓绝无理由。然凡事偏重即有弊,何况科举之本身,本无足取呢?明制:进士分为三甲。一甲三人,赐进士及第。

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一甲第一人,授翰林院修撰。

第二第三人授编修。二三甲均得选庶吉士。庶吉士本系进士观政在翰林院、承敕监等衙门者之称。

明初,国子监学生,派至各衙门实习的,谓之历事。进士派至各衙门实习的,谓之观政。使其于学理之外,再经验实事,意本甚善。

然后亦成为具文。庶吉士初本不专属翰林。成祖时,命于进士二甲以下,择取文理优者,为翰林院庶吉士,自此才为翰林所专。

后复命就学文渊阁。选翰翰林院詹詹事府官教习。三年学成,考试授官,谓之教馆。

出身特为优异。清制:二三甲进士,亦得考选庶吉土。其肄业之地,谓之庶常馆。

选满汉学士各一人教习,视为储才之地。然其所习者,不过诗赋小楷而已。乡举在宋朝还不过是会试之阶,并不能直接入官。

明世始亦为入仕之途。举贡既特异于杂流,进士又特异于举贡。

所谓三途并用者,遂成(一)进士,(二)举贡,(三)吏员。见《明史·选举志》。在仕途中,举贡亦备遭轻视排挤,杂流更不必论了。清制以科目、贡监、荫生为正途,荐举、捐纳、吏员为异途,异途之受歧视亦殊甚。然及末造,捐纳大行,仕途拥挤,亦虽欲歧视而不可得了。

卖官之制,起于汉武帝。《史记·平准书》所谓“入羊为郎”、“入财者得补郎”、“吏得入谷补官”、买武功爵者试补吏皆是。后世虽有秕政,然不为法令。明有纳粟入监之例,亦仍须入监读书。清则仅存虚名。实官捐,顺康时已屡开,嘉道后尤数,内官自郎中,外官自道府而下,皆可报捐。直至光绪二十七年才停,从学校、科举、吏员等出身之士,虽不必有学识,究不容一物不知,捐纳则更无制限,而其数又特多。既系出资买来,自然视同营业。清季仕途人员的拥塞,流品的冗杂,贪污的特盛,实在和捐纳之制是大有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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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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