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巴士书屋说:没有收尾的作品并非都是太监文,也许...就好比你追求一个人,最终她(他)并非属于你。

不但该地方的人民,感觉不安。即使徼幸成功,亦不易得治理其地的人才。蒙藏的情形,和新疆,东三省是不同的。

东三省汉人已占多数,新疆汉人亦较多,蒙藏则异于是。自清末至民国初年,最好是中央操外交,军事,交通,币制之权,余则听其自治。清季既不审外藩情势和内地的不同,操之过急,以致激而生变。

民国初年,又不能改弦易辙,许其自治,以生其回面内向之心,杜绝强邻的觊觎。因循既久,收拾愈难,这真是贾生所说,可为痛哭、流涕、长太息的了。

以上是中国的旧官制,中西交通以来,自然不能没有变动。

其首先设立的,是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实因咸丰八年,中英《天津条约》规定要就大学士、尚书中简定一员,和英国使臣接洽而起,不过迫于无可如何,并非有意改革。内乱平后,意欲振兴海军,乃设立海军衙门。

后来却将其经费,移以修理颐和园,于是中日战后,海军衙门反而裁撤了。庚子以后,又因条约,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其时举办新政,随事设立了许多部处。

立宪议起,改革旧官制,增设新机关,共成外务、吏、民政、新设的巡警部改。度支、户部改。新设的财政处,税务处并入。

礼、太常,光禄,鸿胪三寺并入。学、新设的学务处改,国子监并入。陆军、兵部改,太仆寺和新设的练兵处并入。

农工商、工部改,新设的商部并入。邮传、理藩、理藩院改。法刑部改。

十一部,除外务部有管理事务大臣,会办大臣各一人外,余均设尚书一人,侍郎二人,不分满汉。都察院亦改设都御史一人,副都御史二人。前此左都御史,满汉各一。

左副都御史各二。右都御史、副都御史但为督抚兼衔。大理寺改为院,以司最高审判。

宣统二年,立责任内阁。设总协理大臣。裁军机处及新设的政务处及吏、礼二部,其事务并入内阁。

而增设海军部及军谘府。今之参谋部。改尚书为大臣,与总协理负连带责任。

外官则仍以督抚为长官。于其下设布政、提法、按察司改。提学、盐运、交涉五司,劝业、巡警二道,而裁分巡,分守道。

此等制度,行之为日甚浅,初无功过可言。若从理论上评论:内官增设新官,将旧官删除归并,在行政系统上,自然较为分明,于事实亦较适切。若论外官,则清末之所以尾大不掉,行政粗疏,其症结实在于省制。

当时论者,亦多加以攻击。然竟未能改革,相沿以迄于今,这一点不改革,就全部官制,都没有更新的精神了。

民国成立,《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定行政分五部,为外交、内务、财政、军务、交通。这是根据理论规定的,后修改此条。设陆军、海军、外交、司法、财政、内务、教育、实业、交通九部。

其时采美国制,不设总理。孙文逊位后,袁世凯就职北京,《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改为《临时约法》,设总理,分实业为农林、工商两部。三年,袁世凯召开约法会议修改《临时约法》为《中华民国约法》。

即所谓《新约法》。复废总理,设国务卿。并农林、工商两部为农商部。

袁世凯死后,黎元洪为总统,复设总理。外官:民军起义时,掌握一省军权的称都督。管理民政的称民政长。

废司、道、府、直隶州、厅及散州,厅的名称,但存县。袁世凯改都督为将军,民政长为巡按使。于其下设道尹。

护国军起,掌军权的人,复称都督。黎元洪为总统,改将军、都督都称督军,巡按使称省长。其兼握几省兵权,或所管之地,跨及数省的,则称巡阅使。

裁兵议起,又改称督理或督办军务善后事宜,然其尾大不掉如故。国民党秉政,在训政时期内,以党代人民行使政权,而以国民政府行使治权。其根本精神,和历代的官制,大不相同,其事又当别论。

无官之名,而许多行政事务,实在倚以办理的为吏。凡行政,必须依照一定的手续。因此职司行政的人,必须有一定的技术。

这种技术,高级官员往往不甚娴习,甚或不能彻底通晓,非有受过教育,经过实习的专门人员以辅助之不可。此等责任,从前即落在胥吏肩上。所以行政之权,亦有一部分操于其手。

失去了他,事情即将无从进行的。吏之弊,在于只知照例。照例就是依旧,于是凡事都无革新的精神。

照例的意思,在于但求无过,于是凡事都只重形式,而不问实际。甚至利用其专门智识以舞弊。所以历来论政的人,无不深恶痛绝于吏,尤以前清时代为甚,然其论亦有所蔽。

因为非常之事,固然紧要,寻常政务,实更为紧要而不可一日停滞。专重形式,诚然不好,然设形式上的统一不能保持,政治必将大乱。此前清末年,所以诏裁胥吏,而卒不能行。

其实从前所谓吏,即现在所谓公务员,其职实极重要。而其人亦实不能缺。从前制度的不善,在于(一)视其人太低,于是其人不思进取,亦不求名誉,而惟利是图。

(二)又其人太无学识,所以只能办极呆板的事。公务员固以技术为要,然学识亦不可全无,必有相当的学识,然后对于所行之政,能彀通知其原理,不至因过于呆板而反失原意。又行政的人,能通知政治的原理,则成法的缺点,必能被其发见。

于立法的裨益,实非浅鲜。昔时之胥吏,是断不足以语此的。(三)其尤大的,则在于无任用之法,听其私相传授,交结把持。

自民国以来,因为政治之革新,法律的亟变,已非复旧时的胥吏所能通晓,所以其人渐归自然淘汰,然现在公务员的任用、考核,亦尚未尽合法,这是行政的基础部分,断不可不力求改良的。

古代官职的大小,是以朝位和命数来决定的。所谓命数,就是车服之类的殊异。古人所以看得此等区别,甚为严重。然因封建制度的破坏,此等区别,终于不能维持了。朝位和俸禄的多少,虽可分别高低,终嫌其不甚明显。于是有官品之别。官品起于南北朝以来。南朝陈分九品。北朝魏则九品之中,复分正从;四品以下,且有上中下阶;较为复杂。宋以后乃专以九品分正从。官品之外,封爵仍在。又有勋官、散官等,以处闲散无事的官员。此等乃国家酬庸之典,和官品的作用,各不相同的。

官俸,历代虽厚薄不同,而要以近代之薄为最甚。古代大夫以上,各有封地。

家之贫富,视其封地之大小、善恶,与官职的高下无关。无封地的,给之禄以代耕,是即所谓官俸。古代官俸,多用谷物,货币盛行以后,则钱谷并给。

又有实物之给,又有给以公田的。明初尚有此制,不知何时废坠,专以银为官俸。而银价折合甚高。

清朝又沿袭其制。于是官吏多苦贫穷。内官如部曹等,靠印结等费以自活,外官则靠火耗及陋规。

上级官不亲民的,则诛求于下属。京官又靠外官的馈赠,总而言之,都是非法。然以近代官俸之薄,非此断无以自给的。

而有等机关,收取此等非法的款项,实亦以其一部分支给行政费用,并非全入私囊。所以官俸的问题,极为复杂。清世宗时,曾因官俸之薄,加给养廉银,然仍不足支持。

现代的官俸,较之清代,已稍觉其厚。然究尚失之于薄。而下级的公务员尤甚。

又司法界的俸禄,较之行政界,不免相形见绌。这亦是亟须加以注意的。

第七章选举

国家,因为要达其目的,设立许多机关,这许多机关,都是要有人主持的。

主持这些机关的人,用何法取得呢?这便是选举问题。选举是和世袭对立的。按世袭之法,倘一个位置出缺,便有一个合法继承的人,不容加以选择。

选举之法则不然,他是毫无限制,可以任有选举权者,选举最适宜的人去担任的。这是就纯粹的选举和世袭说;亦有从两方面说,都不很纯粹的,如虽可选择,仍限于某一些人之内之类是。但即使是不纯粹的选举,也总比纯粹的世袭好些。

西洋某史家曾把中国两汉时代的历史,和罗马相比较,他说:凡罗马衰亡的原因,中国都有的。却有一件事,为中国所有,罗马所无,那便是选举。观此,便知选举制度关系之重大了。

选举制度,在三代以前,是与世袭并行的。俞正燮《癸巳类稿》,有一篇《乡兴贤能论》,说得最好,他说:古代的选举,是限于士以下的,大夫以上是世官。这是什么理由呢?第四章已经说过:元始的政治,总是民主的,到后来,专制政治才渐渐兴起,如其一个国家是以征服之族和被征服之族组成的,高级的位置自然不容被征服之族染指。即使原是一族,而专制政治既兴,掌握政权的人,也就渐渐的和群众离开了。所以选举仅限于士以下。

士以下的选举乃系古代部族,专制政治尚未兴起时的制度,留遗下来的。其遗迹略见于《周官》。据《周官》所载:凡是乡大夫的属官,都有考察其民德行道艺之责。

三年大比,则举出其贤者能者,“献贤能之书于王。”《周官》说:“此之谓使民兴贤,入使治之;使民兴能,出使长之。”俞正燮说:入使治之,是用为乡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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