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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是,《钦定宪法大纲》颁布后,皇帝将不能象以前那样随心所欲了,正如宪政编查馆在上奏《钦定宪法大纲》的前言中说的:“夫宪法者,国家之根本大法也,为君民所共守,自天子以至庶人,皆当率循,不容逾越。”在正文的14条规定中,还是可以明显的看出议院、内阁和司法机关对皇帝行使权力的制约的。如第3条,“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这里的意思除了确定皇帝的法律颁发权外,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的议决也就是立法主体是议院,两者权限分明,体现了政治分工的宪政基本规则。再如正文第10条中规定,“皇帝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

也就是说,法官虽然是皇帝任命,但其司法主体是“审判衙门”而非皇帝,审判依据是钦定法律而非皇帝诏令,这其实体现的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

另外,在正文第11条中说,皇帝有“发命令及使命令之权。惟已定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这里更是明确提出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而且,皇帝无权“废止”议院已经通过的法律,这实际上议院立法权的一种确认和对“朕即法律”专制皇权的否定。

日期:2008-7-1112:19:15

毫不夸张的是,这种准三权分立的结构性变化是对原来一元专制结构的一种革命性颠覆,假以时日,这种仿日本的伪君主立宪制在民众觉悟日益提高的情况下,必然会向英国的虚君制君主立宪发展,从而和平、平稳的建立符合世界潮流的民主制度。这是何等美好的蓝图!(当然,这可能只是美好愿望,在我们的国家,我们的专制文化已深入人心,断难产生有风度的对抗精神,笔者注)

《钦定宪法大纲》之所以饱受非议,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把国民的一些基本权利义务规定划到了附录而不是正文。不过,有总比没有好,毕竟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宪法性文件的形式规定了国民的基本权利义务。《钦定宪法大纲》中规定的“臣民的权利义务”有9条,“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有“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言论、著作、出版、结社等事准其自由”;“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请法官审判其所呈诉之案件”;“专受法律所定之审制衙门之审制”;“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这些基本权利。另外,《钦定宪法大纲》也规定了国民遵守国家法律和按法律所定的“纳税”、“当兵”义务。

应该说,《钦定宪法大纲》对国民权利的规定已经很接近现代的法律了,加上其附属的《选举法要领》,国民基本拥有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财产限制,当时的世界通例)和言论、著作、出版、结社等基本权利,特别是“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这条,与欧美各国宪法的“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条基本接近。这些权利规定,在封建法典是不可想象的,要说它没有任何进步、完全是欺骗,是站不住脚的。

如果说诚意,《筹备事宜清单》还是能说明点问题的。这这份预备立宪路线路上,宪政的设计者们将预备立宪期限定为9年,并详细开列了这9年的筹办大事和时间表,比如

第一年(1908年)筹办谘议局,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国民普及教育,编订重要法典等;

第二年(1909年)举行谘议局选举,颁布资政院章程,人口调查,设立各级审判厅等;

第三年(1910年)资政院开院,筹办厅、州、县地方自治,颁布文官考试制度等;

第四年(1911年)续办各级地方自治,颁布地方税章程等;

第五年(1912年)各级地方自治初具规模,颁布国家税制章程等;

第六年(1913年)实行户籍法,试办全国预算,各级审判厅一律成立等;

第七年(1914年)试办全国决算,各级地方自治一律成立等;

第八年(1915年)确定皇室经费,变通旗制等;

第九年(1916年)宣布宪法,宣布皇室大典,颁布议院法,颁布上下议院议员选举法并举行选举,确定全国预决算等。

总的来说,九年的预备立宪期规划了设立谘议局和资政院,开办各级地方自治,调查人口和户口,修订法典,推广普及国民教育,实行地方税和国家税改革,编制国家预决算,办理巡警,清理财政,举行文官考试制度,厘定官制,变通旗制,确定皇室经费,举行皇室大典,颁布议院法,颁布议院法和选举法,进行选举,宣布宪法等等,诸如此类。

从规划和时间表来看,要办的这些事情基本都是大事情,对于一个向现代国家转型的旧中国来说,其难度可想而知。客观的说,新政和预备立宪的各项措施在辛亥革命前还是取得了一定成效,这也说明清廷已在某种程度上已经突破了沿袭千年的“祖制”(不仅是清朝,而是从秦汉以来的传统专制制度),正在自觉或不自觉地朝着现代国家推进。

特别到了预备立宪,更是深刻地触动传统政治体制中最保守最核心的成分---专制皇权。在这个结构性变化即将来临的时候,任何的鲁莽和冒进都将给中国的未来带来灾难。但是,正如1909年日本首相桂太郎冷眼旁观的,“立宪和国会等制度是好的,但需要很长时间的准备,中国现在走得太快,一定会出问题的”。(而后来的立宪派更是急吼吼的要求提前为三年立宪,革命派则一分钟都不能等!)

不幸而言中。

下一章《第六章、立宪还是革命,这是个问题》

日期:2008-7-1412:22:02

第六章、立宪还是革命,这是个问题

一、立宪派与立宪缓行派的争论

清廷宣布预备立宪后,立宪派欢呼雀跃。作为具有一定新知识、新思想的近代商人、实业家和开明士绅的群体,这群笃信君主宪政救国论者的人士,大多是受过传统教育的绅士,自幼接受过正宗的儒家文化教育,以救国济民为己任。立宪派和传统的绅士有所区别的是,他们或曾留学日本,或进过新式学堂,总而言之,大都或多或少的具备了一些现代的知识与观念。更重要的是,这些人大多家道殷实,而且多为各地及团体的头面人物,他们是国内立宪运动开展的主要社会基础和领导力量,他们的支持对预备立宪的顺利实施是至关重要的。

但是,在另一批绅士(姑且称为立宪缓行派)的眼中,立宪派的乐观未免太早。在他们看来,与其实行华而不实的立宪体制,还不如在原来的基础上实行开明的专制政治更佳。当然,这些人的观点在全国立宪思潮铺天盖地的时候,并不处于舆论的主流,到了革命派思想盛行的时候更是被迅速边缘化,以至于现在的很多人包括研究者在内,都已经忘却了他们及其那些不乏真知灼见之观点的历史存在,这令人颇为的遗憾。

立宪缓行派主要在历史、国情和实行宪政的后果等几个方面提出自己的质疑。比如江西道监察御史刘汝骥就提出,从表面上看,专制政体不如立宪政体,这个道理人人皆知,但具体问题得具体分析,清末立宪时期与西方当年实行立宪时的情况完全不同,“欧洲百年前,其君暴戾恣睢,残民以逞,其病盖中于专制,以立宪医之当也。”而清末立宪时,“官骄吏窳,兵疲民困,百孔千疮。其病总由于君权之不振。何有于专,更何有于制?”也就是说,刘汝骥认为西方立宪是专制过甚所导致,而清末的实际问题不但不是专制过甚,而是国家的权威不足,危机是从内部产生的。

由此,刘汝骥批评立宪派盲目模仿西方立宪,“彼曰立宪,我亦张皇其说曰立宪立宪,是犹医者不寻其脉理,不察其症结,见萎弱之病夫,施以猛烈之剂,奚其可?”他认为,在中国处于积贫积弱的情况下,不明就里的推行宪政实际上是病急乱投医的表现,而立宪来解决中国的“骄、窳、疲、困”等问题,很可能是乱开药方,越变越乱。因此,刘汝骥认为,当务之急是振作君权,加强君主的权威(这和晚清皇帝大都年幼而无子有关),来应对官僚体制的腐败失效、军队的无能和民生的困顿。因此,实行一种开明的君主专制或许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刘汝骥加强君权、实行开明专制的观点,得到了军机大臣孙家鼐、考察宪政大臣于式枚和御史赵炳麟等人的支持。应该说,这些人和与传统的顽固守旧派有着本质的区别,他们既不代表洋务运动中那种传统优越论的保守主义(如大学士倭仁等),也不代表庚子之役中的那种盲目仇外排外主义(如端郡王载漪等)。事实上,他们中的很多人并不否认立宪政治的优越性和功效,在某种程度上他们还是承认君主立宪制是优于君主专制的。持同类观点的还有当年的维新派梁启超,他也认为日本行开明专制二十余年,“今日中国当以开明专制为立宪之预备,”“君主立宪制,非十年乃至二十年以后不能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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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的凋零--晚清的最后十年第3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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