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税法谈不上有什么先进意义,中国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税法有很多种,比如说均田制、租庸调制、两税法,以及后来出现的一条鞭法、摊丁入亩,无论哪一种税法也都不具备革命性,顶多只能算作是更加适合了当时社会的需要。这是因为税法的改变不会带来社会性质的改变,归根结底也都是在为君主制所服务。况且封建社会一向是人治大于法治,再好的经都能被念歪了,两税法刚颁布时也曾说过,“除两税外,辄率一钱以枉法论”,但没过多久,连鸡下出双黄蛋来都要征税。所以看一个朝代的百姓负担重不重,看正税是没有意义的,关键是要看劳役和杂税的多少。
北宋开国第二年,赵匡胤就下令免除了各道州府征用百姓运送货物的劳役,改由军卒充任。次年,又免除了征用百姓搬运戍军衣物的劳役,并规定如果州县不尊令行,百姓可以检举。在赵匡胤统治期间,很少征用劳役,即便是征用也主要是为了促进生产,比如说疏通河道之类。赵匡胤自己也说:“朕自继位以来,很少使用民力,只有春初修河才动用劳役,那也是为了百姓谋生计。”但即便是这种劳役,赵匡胤也很能为百姓着想,以往春夫服役是不给口粮的,但有一年赵匡胤亲自去督役,发现役夫们干活很累,有时候还吃不饱,所以心生怜悯,就传下旨意:“一夫每日给米二升,天下其他各处役夫也如此。”从此这项规定就成为了定制。还有一种临时出现的劳役,赵匡胤也不愿让百姓白干,比如说乾德元年(963年),为了加高朗州(今湖南常德)城,赵匡胤曾临时征调朗州的百姓服役,但随后就传旨免去了朗州百姓当年的夏税。
除了减少劳役之外,赵匡胤对各地大量的杂税也给与减免,并且经常对受到自然灾害的地区给与免税的优惠政策。国内各地区只要是发生了水、旱、虫、鼠等自然灾害时,赵匡胤都会减免当地的税收。比如说乾德二年(964年),全国很多州县发生了大面积的旱灾,赵匡胤诏令各州长吏下去巡视,并规定遇到旱情严重的地方,不需上报,就可立即宣布免其租税。对于南方那些被他陆续占领国家内的百姓,赵匡胤也很照顾,每当战争一结束,赵匡胤都会马上宣布免掉战火波及地区若干年内的税收,这也算是对当地百姓的一种补偿。
在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上,赵匡胤也很有办法。北宋承五代兵火之余,百姓大量死亡或逃逸,致使国内大量土地荒芜,为了刺激百姓垦荒,赵匡胤便下令凡新垦土地一律不征税,而且还给各地州县下达垦荒指标,规定凡垦荒成绩突出的州县官吏给予奖励,如果完不成任务,则要受到惩罚。同时,赵匡胤还鼓励农民种桑养蚕,对于那些因战乱或天灾而出逃的农民,赵匡胤也积极鼓励他们复业,并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
赵匡胤通过一系列地手段,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减轻了农民负担,使社会矛盾得到有效地缓解,社会环境迅速改善,这也是他所施仁政的具体表现。除此之外,赵匡胤还逐步减轻了刑罚力度,体现出他“宽仁为治”的治国理念。宋代刑罚承继唐代,但总体上有所减轻。唐代建中年间规定:“窃盗赃满三匹者死。”武宗时代则改为:“窃盗赃满千钱者死。”可见刑罚还是比较重的,而这种制度在唐亡之后又进一步加重,这是因为五代是一个武夫当家的年代,当权者多为法盲,头脑里根本就没有法律观念,各路诸侯专横跋扈,视杀人如儿戏,朝廷也不重视法制建设,只是一味靠严刑峻法来维护统治,比如说后汉年间,竟然有“民盗一钱处死”的规定,人命简直就贱如草芥。这种状况直到后周初年才略作改变,复遵唐朝建中年间制度。赵匡胤开国后,对这样的刑罚仍觉过重,便颁布法令,规定“盗钱三千者处死”,但改完之后仍不肯满意,所以没过多久就进一步放宽至“自今窃盗赃满五贯者死。”这一规定照以往的惩治力度已是大大地放宽了。而且,前代法律规定,凡强盗抢劫,即便不伤人,也要处以极刑。赵匡胤又将这一条款改为“不伤人者,止计赃论”,处处都体现出了人性化。
有一件事很能体现出赵匡胤仁慈的品性,就是王全斌平息蜀乱后,加大量的叛乱分子及其家属押解回京,按照当时的法律来讲,犯有谋逆罪的人是不分首从,全部都应处死。赵匡胤见牵扯的人太多,就找枢密使李崇矩商量,李崇矩也是非常犹豫,听完后便回答道:“这些人按律来讲都应被处死,就是把他们的家人杀了也不过分,不过这样一次就要处死一万多人,是不是有些太多了。”李崇矩的用意很明显,就是想保全一部分人,只将确实犯有谋逆罪的人处死,而将他们的家人释放。没想到赵匡胤听完立即说道:“你说的很对,但有一件事还没考虑到,就是这些谋反之人,也不见得是出自本意,多数都是被胁迫入伙的。”说完就下令将捉来的人全部释放。
赵匡胤除了在关注民生、减轻刑罚上做足了文章,还在制度建设上投入了很多的精力。宋代实行的两府制前面已经说过,这里就不再重复,下面简单介绍一下赵匡胤在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上所做的工作。唐末五代之所以战乱不断,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藩镇势力过重,这些藩镇手中既有兵权,又有财权,管辖的地盘又很大,所以有很强的造反基础。对此,赵普曾给赵匡胤出了三条建议,即“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这是一个釜底抽薪的好办法,赵匡胤依计而行,果然达到了良好的效果。
日期:2009-04-1811: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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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末五代的节度使,除了管辖治所之外,还要兼管数州,其兼领之州称为“支郡”。比如说五代最威风的河东节度使,除了管辖治所太原府外,还领有汾、沁、仪、岚、石、忻、代、蔚、朔、云等十个支郡,足以构成对抗中央的资本。赵匡胤建国后,便开始将这些支郡的管辖权从各节度使手中夺了回来,改由中央派文官去担任各州的最高长官,称为“知某州事”,也就是“知州”。知州既管军、又管民,权力还是比较大,所以赵匡胤仍不放心,于是又增设通判。最初是由朝廷派出官员赴“府州通判军事”,后来逐步演变为定职,这样州府里面就形成了两套班子,都有权处置本州府的各项事务,知州也就彻底失去了作乱的条件了。不过增设通判的做法有利有弊,这是因为两套班子放在一起,职能重叠,容易扯皮。本来知州才是当地的一把手,可通判不但具有同样的权力,而且身上还带有监督知州的职责,往往显得权限更大。一旦知州和通判闹气矛盾,通判就会说:“我是朝廷派来监督你的。”知州听完只好做出让步。宋初流行一则笑话,少卿钱昆,余杭人氏,很喜欢吃螃蟹。有一年,他有机会外调,别人就问他想去哪个州,他便回答道:“哪个州都无所谓,只要是有螃蟹无通判的地方就可以了。”
将各地州府直接纳入中央管理,大大限制了节度使手中权限,接着赵匡胤又开始“收其精兵”,这就得介绍一下宋初的兵制了。宋朝的兵种有禁军、厢军、乡兵、蕃兵之分。其中乡兵也就是民兵,蕃兵则是从少数民族中招募而来的,这两个兵种数量较少,活动范围基本固定,所以影响十分有限,不做详细阐述,下面主要介绍一下禁军与厢军之间的关系。
禁军是军队中的绝对主力,担负着保卫京师、戍守边境、对外作战、对内镇压农民起义等诸多要务。厢军是地方军,直接归地方指挥,数量很多,遍布各地。唐末五代时期,地方军作为各地节度使的私人武装,影响力很大,各地的藩镇正是因为手中掌有军队,才敢目无中央政府,动不动就犯上作乱。
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后周年间才引起了重视,柴荣就曾下令要求各地甄选勇士送往京师,大大地强化了中央禁军的力量。赵匡胤称帝后,又将这一政策继续发扬光大,建国当年就下令“殿前、侍卫二司,各自检查统属的禁军,把骁勇者挑选出来编为上军,年老体弱者,则列为剩余人员。另行处理。”
对于另行处理的禁军,一般有三种出路。一是降为厢军;二是取消军籍,退伍为民;三是被定为小分。小分也叫半分,即只能拿一半军饷,也不再入行伍,只是在军中充当勤杂人员。这一规定等于是砸烂了禁军士兵手中的铁饭碗,使禁军系统从死水变为了流动的活水,高素质的士兵不断从地方补入中央,而老弱病残的士兵则被淘汰到地方服役,中央与地方军队间的差距越拉越大,地方也就没有了对抗中央的资本。
最后一点叫做“制其钱谷”。赵匡胤建国后不久,就下令从地方上收回财权,规定各州府的赋税收入,除保留正常的经费开支外,全部上交中央,又在各地设立转运司,管理地方财政收入。经过这几记重拳出击,北宋的地方建制已经较前朝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方镇、州、县三级管理体制改为州(府、军、监)、县两级管理体制。在州之上,宋朝还设立了一个叫做“路”的机构,其长官名为安抚(或加制置)、宣抚、经略等使,“路”在刚出现时,仅为监察地方职能的部门,后来权限有所加大,至北宋末年,全国共分26路,但始终都没有军权和财权,不能算作是完全意义上的行政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