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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滥用刑讯。显德五年(公元958年),柴荣下了一道敕令。“州县自长官以下,因公事行责情杖,量情状轻重,用不得过臀杖十五;因责情杖致死者,具事由闻奏。”(20)规定司法官员在审案时不得使用滥刑,即使刑讯逼供,最多也只能杖击屁股十五下。如果发生犯人被打死的时候,官员就要受到一定处罚。

二、给盗窃犯三次赎罪的机会。“"诸盗经断後仍更行盗,前後三犯,并曾经官司推问伏罪者,不问赦前後、赃少多,并决杀。”(21)人总会犯错误的,贫困之下,偷窃别人财物,罪自不当致死。但如果抓进牢子蹲几天,出来再行偷窃,甚至再三再四,这就无法容忍了。柴荣规定,如果犯盗窃罪超过三次,不问第三次盗窃的财物价值多少,一律处死,即使第三次行窃只偷到一文钱。

还有一点非常值得称道,就是柴荣对入狱服刑的犯人的人道主义关怀。犯人虽然有罪,但毕竟也是人,就有权利享受最基本的人权,至少要保障在狱中的饮食问题。

柴荣就考虑到了这个问题,“窃钩者诛”,非政治性的犯人往往也都是穷苦出身,入狱后,家里未必有经济能力给他们送食物,有时犯人家中已经无人了。监狱的饮食标准不高,有时难免饿肚子。在周刑统制定出来的前三年,也就是显德二年(公元955年)四月二十五日,柴荣专门下了一道《供给无家罪人水米敕》:

应诸道见禁罪人,无家人供备吃食者,每人逐日破官米二升,不得信任狱子节级减稍罪人口食。仍令不住供给水浆,扫洒狱内,每五日一度洗刷枷杻。如有病疾者,画时差人看承医疗。(22)

如果犯人无家可依,或家中贫困无力承担犯人饮食,就由官府来承担饮食费用。规定家中无人来送饭的犯人,每人一天可以获得二升米的主食供应,大约是现在的两斤半左右,以及足够的饮用水。

关于狱中无家可依的犯人的供应主食数量,《册府元龟》记载是每人三升。“(显德)三年四月,敕节度应诸道所禁罪人,无家人供奉吃食者,每日逐人给官米三升。”(23)不过从时间上,这两次对犯人的优待并不是同一次,一次在显德二年,一次在显德三年。应该是柴荣第二次提高了贫穷犯人的主食供应。

与此同时,柴荣严禁狱吏从中苛扣。有些朝代的狱吏是非常吃香的,可以在狱中称王称霸,犯人都成了他们的服务员和取款机,比如《水浒传》里那几个著名节级、押狱。但柴荣时代的狱吏没有这个福分,在柴荣的理解中,狱吏不但要从事监狱管理,更要为犯人们服务,不能当狱霸。

狱吏按规定,每天都要打扫狱舍,保持狱舍清洁,防止疾疫发生。另外,每隔五天,狱吏都要清洗拷羁犯人的木枷。如果犯人生了病,官府也不会不管,会有狱吏请来医生来监狱,为犯人治病。

柴荣很重视司法官员的选拔,无论是多少完善、充满人性关怀的法律条文,终归是要由具体的人来执行的。如果遇上贪官、昏官,法律的执行效率就要大打折扣,进而影响到政府形象,以及社会的稳定。

有些官吏对辖境内发生的治安案件不闻不问,任由地头恶霸欺负乡里,社会影响极坏。“州郡林落之间,有不务营生,以狡蠹自负、虚构辞讼、恐动人民者。乡闾相畏,不与之争;官吏避事,不惩其咎;得志斯久为害。”(24)

柴荣早在即位之后,显德元年十一月,柴荣就要求地方政府是选派“明干僚吏”来处理司法诉讼案件。如果这些司法官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能秉公执法,不出现冤假错案,朝廷知道后,还会予奖励,或升官,或赏财物。

如果司法官员治案不利,还在受到罢免职务的处分。比如显德三年(公元956年)六月,因为“鞫狱之失”(25),即发生了司法失误,可能是弄出了冤案。相关司法官员,如御史中丞杨昭俭、知杂侍御史赵砺、侍御史张纠都被罢免,“出为武胜军节度行军司马”(26)。

通过一系列的司法改革,周朝的法律体系逐步完善,朝着盛世的方向更进了一步。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禁止少数人凌驾于大多数底层百姓之上,只有这样,社会才能得到真正的进步。真正的盛世,一个最重要的标准,就是最广大的底层百姓都要从中受益,至少不能让他们本来就不多的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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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韩非子.二柄》第七

(2)《册府元龟.刑法部.总序定律令》卷六百零九

(3)《旧唐书.刑法志》卷五十

(4)《唐律疏仪》卷一

(5)(6)《册府元龟.刑法部.定律令》卷六百一十三

(7)(8)(9)(10)(11)《文献通考.刑考五》卷一百六十六

(12)《宋史.王处讷传》卷四百六十一

(13)(14)《宋史.剧可久传》卷二百七十

(15)(16)《旧五代史.刑法志》卷一百四十七

(1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十六

(18)《旧五代史.刑法志》卷一百四十七

(19)《宋史.刑法志一》卷一百九十九

(20)《宋刑统》卷一

(21)《文献通考.刑考五》卷一百六十六

(22)《五代会要.刑法杂录》卷十

(23)《册府元龟.帝王部.仁慈》卷四十二

(24)《册府元龟.帝王部.英断明察》卷五十七

(25)(26)《宋史.杨昭俭传》卷二百六十九

第七章奠定盛世的基础

七树立正确的道德价值观

乱世时代,礼崩乐坏。世风日下,人心不古。

封建时代的“礼”,其主体含义,实际上是严格的等级制度。一代儒圣孔子在回答言偃为什么要以礼治国时说:“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故失之者死,得之者生。《诗》曰:"相鼠有体,人而无礼,人而无礼,胡不遄死!"是故夫礼,必本于天,殽于地,列于鬼神,达于丧祭射御冠朝聘。故圣人以礼示之,故天下国家可得而正也。”(1)

但“礼”除了必然存在的阶级性外,还有教化的功能,就是制定伦理道德的行为规范,这一点非常重要。国无礼不立,人无礼亦不能立。在这个层面上讲,所谓“礼”,用现在的语言讲,就是树立正确的道德价值观,包括伦理亲情、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

从生理意义上讲,人也是动物的一种。但人之所以能有别于其他动物,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具有丰富感情的基础上,用一种普遍认同的价值观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其实动物也有丰富的感情和道德行为约束,虎毒尚且不食子。有时骂人,会用到“禽兽不如”这个成语,禽兽不如,指的其实就是一些人蔑视道德约束力,做出了与主流道德价值观不能容忍的坏事。

一般来说,盛世“讲礼”,乱世“不讲礼”。承平时代,社会久无兵革,所以政府有一个垂直而严密统治体系,来实现全民讲礼。但在乱世,统一政权的崩溃,军阀各自为政,成天打打杀杀,人性丑陋的一面被彻底释放出来,人命贱如草,鲜廉寡耻,什么样的丑事都能做出来,正确的社会道德价值观不复存在。

承唐末大乱之余,五代十国时期的道德价值观基本上是恶性的,善性的一面几乎不存在。以杀人为乐,甚至把人肝当成了美味佳肴,如赵思绾;以媚上为荣,朝秦暮楚,毫无原则。为了争夺权力,父杀子、子杀父、兄杀弟、弟杀兄,人性之恶,至是极矣!

五代五十三年间,能被欧阳修列入只有人品端正才能入选的《新五代史.一行传》的,只有区区五人:郑遨、张荐明、石昂、程福赟、李自伦。

上层社会建筑的种种蔑视道德约束的行为,必然会对中下层社会建筑造成非常大的负面影响。上行一善,下必行之;上行一恶,下亦必从之。五代十国时期的道德大崩溃是全局性的,从上到下,从横侧面到纵侧面,全面崩溃。

最为荒谬的是,道德价值观的崩溃,引发了许多违背正常人伦关系的反常事件。不仅是石敬瑭认了比自己小十一岁的耶律德光做干爹,更难以理解的是,有许多家道中落的士绅见了自己有权势的外甥、侄子,都要跪拜磕头,甚至还有可能出现外甥、侄子收舅舅、叔父做养子的极端伦理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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夭折的千古一帝——隐藏在历史背后的周世宗第6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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