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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警方一死一重伤,拆 迁工作人员一重伤,轻伤、轻微伤众多,因为关乎到工程,省里超乎寻常的重视。警方立即立案调查,现场至少有三台摄像机在拍摄执法过程,所有事实都有目击证人。那个男人的供述也一直非常稳定:只想保住果园,实在保不住,就自焚,没想要杀死别人。在批捕环节,市检察院就没有抗住压力,侦查监督处做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很快此案就到了公诉环节。

那时我刚调到市检察院不久,没有人愿意接手这个案子,所以只有我来承办。所有证据确凿无疑。单从事实上看,手段残忍,性质恶劣,伤亡多人,一目了然。关于砸伤的部分,夫妻二人有共同的伤害故意,又都实施了扔石头的行为,不管是谁仍的石头砸中了被害人,都是故意伤害既遂。

真正的争议在烧死烧伤2名警察的问题上,检察委员会经过一番激烈的争论,形成了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行为人的目的仅限于保住果园,而不在于伤害警察。作为神志正常的成年人,两名行为人一定预见到了到汽油泼在人身上后,再持火把挥舞,可能发生起火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实际中,泼汽油和挥舞火把仅是阻止警方进一步靠近的手段。由于楼顶距离地面较远,那女人自认为不会引燃地面警察身上的汽油,轻信致人死亡结果可以避免。但由于不慎失足掉落楼下,以致引燃大火,导致自身被摔伤并被烧死,两名警察一死一重伤。对于死亡结果,女人是持排斥、反对态度的,故应当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由于其已经死亡,故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男人在主观上也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其向楼下警察泼汽油的行为,也是导致警察被烧死必要原因之一,其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因为女人失足坠楼而中断,因此,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意见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理由是男人明知汽油倒在人身上是一种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依然对警察泼洒汽油,可以看出起对可能的伤害后果并不持反对意见。在造成明确的危险后,其有义务阻止危险事故的发生。但在女人持火把挥舞的时候,他有能力阻止却并未极力阻止,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所以属于不作为的故意犯罪。

第三种意见是故意杀人罪,理由是征地拆 迁是政 府基于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决定,嫌疑人若认为拆 迁决定不正确,可以通过法定途径要求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暴力的方式不能阻止征地拆 迁的进行,因此嫌疑人自称想通过暴力抵抗或者自焚的方式保住果园的目的根本不能实现。嫌疑人先通过抛掷石块砸伤了两名拆 迁工作人员,在警察对其抓捕的过程中,其明知对警察泼洒汽油并挥舞火把会造成警察死亡的结果,依然主动为之,具有明显的故意杀人动机,其意图就是抗拒抓捕,以期逃脱法律制裁。虽然女性嫌疑人因不慎失足造成两名警察身体着火,但是其主观上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客观上结果又已经发生,只不过事件发生的过程与嫌疑人预计的发生了一定偏差,但并不影响定罪量刑。所以应该定故意杀人罪。

我的意见?我觉得是正当防卫,最多算个防卫过当。换个情形,如果不是官方行为,而是第三方的公司因为修建工程来征地,补助款让人无法继续生存的情况下,就带上推土机,拆人家的房子,强行毁去人家赖以生存的果园的话,这个比抢劫的性质还严重!这种急迫情形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都是必要的。既然如此,为什么换成官方行为就不是正当防卫了呢?唉,不过我的意见只能发发牢骚罢了,没敢在讨论的时候提出来。所以只能附和了第一种意见。其实第一种意见我也不太赞同,不过是在以刑定罪罢了。因为这几种意见看似理论争议,可实际上过失致人死亡最多判7年徒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既遂,最高可以到死刑!虽然警察一死一伤,让人痛心,但那是他们在执行公务发生的意外,没的选择。而且政 府的优厚抚恤金和各种优待条件十分到位。何况平心而论,这公务执行的也并不光彩。这个案件如果判处那个男人死刑,是我无论如何都接受不了的。

检委会上的三种意见都无法形成过半数的多数,因此决定将本案提交给省检察院请示。省检察院很快就下了指示,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并且要求量刑建议要提死刑。私下里我也跟省检公诉一处当面询问过,他们的态度就是指指天花板,长叹一口气。瞬间明白,这案子是上面在施压。

上面施压是什么概念?就是说这个案子很可能被当作阻碍省政 府重大工程的样板“鸡”,杀给不老实的猴子们看的。省检都这样了,省高法的压力也不会小,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罪起诉,加上两个重伤,嫌疑人一定会被判死刑,死刑复核权又掌握在省高级法院的手里,也就是说嫌疑人死定了。

我到看守所去提审那个男人的时候,他早已经接近精神崩溃。除了痛哭,就是傻呆呆的坐着,对问话都是机械的回答。我不停的问自己:这个老实巴交、与世无争,一心过自己幸福日子的农夫,为什么会沦落到这般田地?是这个社会害了他吗?还是急功近利的官僚害了他?我不知道。不过,救他一命,成了我一时间不可动摇的信念。我承认,有时候,我可能不太适合做一个司法工作者,因为在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我的处理过程中有时候掺杂了大量的私人情感。当然,我不会因为情感而枉法办案。不过多年的办案经历,我依然没有被消磨去最初始的本心。我始终坚信,司法,除了冷冰冰的程序推进和逻辑判断,依然应该有对生命的基本尊重,有着最温柔的人文关怀。在司法之上,我始终秉承着最本源的人性判断,凭着这个本源人性判断,我分辨着善与恶,判断着对和错,体验着良心的拷问,衡量着司法的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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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花时节——某检察官的幸福小日子[BL]第2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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