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的母亲早逝,她的伤大都在不能给男人看的地方,每次哭回娘家,都羞于给老父亲和弟弟说,所以,父亲和弟弟远远不知道这个女人所受伤害的严重,依旧劝女儿忍者让着,都是为了小外孙等等,让跟那个家伙将就过活。
事情在某天发展到难以控制的地步了!
女儿裹着床单逃回了娘家,吓了父亲和弟弟一大跳,气愤之下的女儿不顾羞耻,把那些层层叠叠的伤痕展示出来,老父亲和弟弟惊呆了,心疼的差点晕死过去。
老父亲做主,不跟他过了!让弟弟去把小外孙接来,离婚!
弟弟去接小外孙时,被这个醉姐夫给打了一巴掌,还用最难听的话辱骂了一顿。
弟弟没敢还手,带着小外甥回来了。
女婿酒醒后,来接老婆儿子,你说父亲和弟弟会把人交给这样的畜生吗?当然不会!他们提前把女儿藏到了亲戚家。
女婿没见到老婆孩子,在老丈人家大闹一场,走了。
自此,女婿三天两头的去老丈人家里闹,还用极为恶毒和肮脏的话来辱骂父子二人(据传说,辱骂的话中就有父女姐弟乱伦之语)。
这一天,酒醉的女婿又来了,骂骂咧咧的砸了老丈人的茶几,还扬言要宰了父子两人这一对猪狗都不如的牲口。
弟弟忍不住了,跟姐夫动了手。
但弟弟身体单薄,不是醉鬼畜生的对手,很快就被女婿打倒在地。
老丈人不能眼睁睁的看着儿子被打,上去帮忙了。
老丈人和女婿缠斗在一起,倒在地上的弟弟得以抽空起来。
弟弟起来后跑回屋里,拿出了一把匕首,趁父亲搂着女婿的空档,一刀捅了上去。
一刀!就一刀!女婿当场死亡!
这个畜生该死!
咱们不必惋惜,不必指责这父子俩,若有人敢那么对待我的姐姐或妹妹,我.
我相信各位有血性的客官也会是一样的选择,不是吗?
案发后,老丈人王某报了案,在家里等着刑警队上门,配合刑警队把经过讲了一遍。
他讲的经过和我们所知道的事实不符,他说是他用刀杀的人。
他的口供是这样的:
女婿经常酒后无故殴打女儿,女儿受不了殴打跑回他家,他为了让女儿躲开女婿,把女儿送到了她大姨家。
女婿多次上门打砸辱骂,这一次又来了,砸了他家的茶几,还要杀了他们全家。
儿子和女婿理论,被女婿打到在地,他气愤难当,拿了刀子出去捅了女婿一刀。
他说的好像是那么回事,可却与刑警队的现场勘查不符:
第一,他说是从中间窑洞拿出的刀,可刀鞘却在西边窑洞、儿子的床边地上被发现的。
第二,刀上没他的指纹,指纹是儿子的。
第三,他说是趁女婿骑在儿子身上殴打儿子的时候,他动手捅的,可女婿的伤口却是在腹部。这个操作难度就很大了,因为一个人骑在另一个人身上,又是在打斗中,腹部应该不好攻击,按照常理,他应该是捅背部才合理。
第四,儿子袖口有血迹。
第五,他身上没用血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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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有这么多疑点,但刑警队的办案人员还是按照王某的口供定了案,放了儿子,把王某收押了。
在此,我要向那几个办案人员致敬!
我觉得他们这样做是人性的表现,是对法律最好的运用。
第一,那个女婿该死。
办案人员也跟我的想法一样,都同情这对法盲父子,觉得那货已经死的太迟了,早该喝醉掉洽河淹死,不要连累任何人。
他们在出事后调查过女儿,据说当时女儿身上的伤痕让验伤的女丨警丨察都落泪了,直骂女婿是畜生。
办案人员看了女儿伤痕的照片,直骂女儿是傻子。问她为什么不早报案,不让丨警丨察早把这个畜生抓起来枪毙,现在祸害是除了,却害了自己的父亲。
第二,死了一个畜生,有一个人顶罪就足够了。
王某五十多了,可儿子才二十多岁,就让王某替儿子把这个血气方刚之下的正常反应认了吧。
若我国法律有血清复仇一说,那么,这父子二人就不是罪人,而是英雄!
王某的案子虽然让人同情,但他在看守所里面的表现却真的难以让人入眼,怪不得都说人性复杂呢。
王某身高一米八六,入监时体重九十七公斤,又是农民出身,体宽腹阔胃口好,所以饭量极大。
一开始,九号的外地头铺很同情他,按规矩过完了流程后就再没动他,见他饭量大,中午和下午打饭时还多给他半个馒头。
但号子里的人很快就发现了问题,王某偷别人东西!
他要么是在人家存的、让半夜值班时充饥的馒头上咬一口,要么偷开别人箱子,咬一小截香肠,捏一点方便面。
东西虽然不多,但恶心人啊!
告状的人多了,头铺不得不出面了。
头铺跟王某说了几次,但这家伙依旧我行我素,甚至还把头铺的鸡腿咬了一口。
唉,其实,王某若凭着自己身高体胖强要强抢,馒头香肠方便面,爷想吃那个吃那个,想吃谁的吃谁的,别说其他人,头铺也不一定有好办法。
杀人犯,又没做什么出格的事,就吃你点东西怎么啦?
就是管教来也没办法,总不能因为吃几口东西就戴铐子吧?
可他偏偏不,就要偷。
偷也罢, 方方的偷,给他全都拿了,几口全吃了,好歹也还算个事,可就一个上面咬了一口,特别明显的牙口印子摆着,别人又不瞎,怎么会看不到?怎么还能吃下去?
他这就不是偷东西的问题了,而是恶心人的问题。
头铺看着自己箱子里被咬了一口的鸡腿,那个火大的我完全可以相像。
打了王某五十鞋底,取消了半块馒头的补贴!严令值班人员,只要看到王某开别人箱子,先打了再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