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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恐迟迟归 九、有的人

有的人,从孩子出生那一刻做了父母,有的人,一辈子也做不成“父母”。

林家良,介于两者之间,他没渣到彻底,但不是合格父亲。

余思妍恰恰是从孩子孕育,就充满了母性的关辉,这样的女性,伟大柔韧,加上传统思想,不到万不得已不会离婚。

林家良于婚姻是把钝刀子,不断切割,但道口不锋利,且有些磨蹭、磨叽,余思妍长久蒙蔽,一则源于林家良的“钝”,一则源于自己的“钝”,后者是反应迟钝。

余思妍没有遇上好的恋爱,自然不了解“爱情”会怎让叫人着迷,她有一种“从众”的精神,反正是要“恋爱”,恋爱之后“结婚”,这一切都是林家良在推动,而林家良从追去余思妍就没那么用心,刚结束了一段女强男弱的婚姻,他继续找个“听话的女人”,余思妍脾气好,大多时候吵架都没气场,喊也喊不出多大动静,气急了就只会说—“你,你,你”!

他前妻是一个巴掌挥出去,巴掌拍散了原本就不痛快的婚姻,但林家良骨子里还是“欣赏”有能力的女人,前妻在城市合作银行,离婚后已经当上了分行行长,前面的婚姻维持了不到两年,林家良几乎没花自己的钱,衣服和鞋包都是名牌,前妻出手大方,林家良那时候妒忌老婆比自己有钱,但又说不出来,只能发横胡闹,前妻来的直爽,三两下收拾了他,林家良被母亲当成宝宝,那还忍受得住一直被欺负,索性离婚,离得匆忙,前妻婚后还了一两年的贷款也没来得及分,不是他不提,是人家告诉他,想要财产可以,慢慢走诉讼吧,我不急离婚!

算算分不到十几万,林家良那时候满心都是我一旦自由就怎样怎样,结果是自由了,忙着找更好的,东碰西碰发现女人都很现实,比前妻现实,唯一好控制的就是余思妍,余家爸妈可能想女儿找个市里的,家庭条件又好,就没要求结婚必须房子加女方名字.居然陪嫁了几十万的车给女婿开,登时三倍弥补了林家良前次离婚没拿到的损失。

林家良不以为自己也在算计,因为这个余思妍嘛,真是除了脾气好,爸妈不天添乱,就乏善可陈.林家良实在想不起余思妍到底有什么出色的地方,这样的女人放在家里“放心”,可她竟也和婆婆搞不好,那么除了她已经是孩子他妈,哎呀,想来还真难打发.

林家良感觉自己还蛮“道德仁义”,其实从他决意辞职去海南,且从不向妻子交代收入,就注定了他会妥妥成为渣男,再次抛弃婚姻。

目前他是有了一个女人,一个来自大连做水产的“大姐”,那位大姐比他大六岁,也有老公,所以,真要提离婚,首先自己妈就没法交代,他也说不上来大姐有多好看,长得也就那样,毕竟四十多岁了,出手大方,毕竟人家有钱,但也还没到给自己哗哗哗投资那一步,就是偶尔出国捎带个GUCCI皮夹,来往一年多,算算进出,自己也没占便宜,只是感觉上轻松,就好像知道对象有钱,不用担心那天开口问自己讨生活,以前前妻也不问他要钱,但,前妻对着林家母子嘴角那丝“懒得计较”叫他很不爽,不就是看不上林家生活习惯,把精打细算当“小气”么?

林家良有种感觉,大连大姐再怎么好,林母不可能接纳,一个不能为母亲接纳的女人,究竟能走多远,林家良心知肚明,所以,暂时不离婚,未必有多少真为孩子着想的成分。

只是习惯了背叛婚姻的男人,总能从细枝末节深挖道德高度,任何时候开口总能冠冕堂皇,他,是不会错的,如果错,那就是妻子不对!

借条、合同加这3句话:诉讼省钱、省力、省时间!

第一句

如任何一方(借款人、债务人)违约,守约方(出借人、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判决,如李强、杨娟【借款人】违约,吴晓光【出借人】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李强、杨娟【借款人】承担。该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诚信履行。

吴晓光为实现债权提起本案诉讼而与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吴晓光【出借人】需支付律师费20万元,该20万元为吴晓光【出借人】根据约定所必须负担的成本,且已部分履行。故一审判决李强、杨娟【借款人】承担20万元律师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李强【借款人】上诉主张律师费不构成诉讼的必然成本,不应由其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有了这一句话,打起官司,实现债权—

省钱!

第二句

借款人(合同甲方/乙方)的微信号为:·

注意是微信号,不是微信上的网名!

随着微信的普及,在许多诉讼中,微信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等都成为诉讼的关键证据。而在微信证据的认定中,目前难度非常大,由于目前微信并未实名认证,因此最大的难点是如何证明这个微信号就是债务人本人的微信号。

这个问题在许多人看来可能觉得不可思议,我跟他一直是用这个微信号联系的,不是他会是谁呢?

但是法庭上一切都必须讲证据,微信号目前存在假冒的可能性确实存在,在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该微信号是债务人本人的情况下,法院很难裁判。并且现在债务人也都会请律师,每次对微信证据的抗辩都是真实性不予认可。

但是!如果在借条上、或者合同中直接约定了对方的微信号,那么当发生纠纷时,该微信就可以直接认定为是债务人本人的微信号,上面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就都能够核实了。

有了这一句话,打起官司,实现债权—

省力!

第三句

合同载明的双方(各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在民事诉讼特别是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缺席率非常高,普遍面临“送达难”的问题。法院在向被告(通常是借款人、保证人等)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往往出现邮寄送达因“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原写地址不详”等被退回。如果无法送达给被告的话,法院经常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公告送达能把诉讼周期拉得很长,更重要的是,在这个期间,被告很可能已经转移财产!

201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其中第3条意见规定:

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因此只需要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即可。

有了这句话,法院不用担心送达难的问题了,当事人也不用因为公告送达等方式被拖延很多时间。总之—

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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