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巴士书屋说:没有收尾的作品并非都是太监文,也许...就好比你追求一个人,最终她(他)并非属于你。

“失信被执行人的孩子不能上学”,我想知道是否确有这样的事情发生?

2019-03-15 05:57:18

0

律师你好,听说“失信被执行人的孩子不能上学”,我想知道是否确有这样的事情发生?谢谢。

答复:

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信用惩戒措施非常多,有30多大类,100多小类,其中,限制其子女上高收费的贵族学校,在限制之列的。所谓高收费的贵族学校有两个要点,收费比一般正常的学校收费要高,这就属于高消费了。第二,被执行人来支付这笔费用,如果不是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支付的,当然也不在限制之列。所以,我们不能把正常的义务教育和高学历教育都列为限制之列。

去年下半年报道说,南方一个孩子考上大学了,要限制失信人孩子上大学,后来他就交了钱了。实际上这是个误读,公权力的谦抑性和审慎性,不能滥用。实际情况是这样,他父亲被纳入失信名单,欠人二十多万块钱,他的孩子考了大学,考得非常不错,他朋友跟他聊天的时候说,你得注意啊,弄不好还限制你孩子上大学呢,你欠人家的钱没还呢。这样他就自己主动跑到法院,把这二十多万给还了。所以,不管是教育部门也好,还是法院也好,都没有对这种情况采取所谓的限制措施。境外媒体还在说“搞株连”,中国的司法是非常文明的,法律制度也是非常文明的,当然不能“搞株连”了,会把握好政策界限。

婚前的个人股权婚后属于共有么?

第一部分:

首先要知道什么是股权?股权作为一种权利物权,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既然是婚前股权,那么依据《婚姻法》规定,除非另有协议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的时候婚前股权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其次,婚前股权作为一种原生性的权利,通过市场或人为运作必然会产生派生性权利。最常见的就是自然增值、投资收益。顾名思义,“股权收益”就是因自然人持有的公司股权价值上涨而带来的增值部分。这一部分就是派生性权利。根据“股权收益”的产生方式不同,大体可以分为:

1、因市场行情变化或自然人进行买入卖出等行为,使得股票所代表的股权利益增值;

2、因股权而产生的股息、红利;

3、通过婚后转让相应股权而获得的增值部分。

再次,了解什么是“股权收益”后,我们就要对其进行计算。基于股权收益的种类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常见的几类计算方法包括:

1、对于股票因市场行情或者人为买入卖出等操作而产生的溢价增值部分,通过最终股票价格减去成本价格后,多余的那部分就是收益部分;特别是存在人为操作的情况下,由于此收益可被认定为共同财产(见02部分分析),应当以第一个操作日时的股票市值作为基点,计算此后增值部分。

2、股息是股东定期按照一定的比率从上市公司分取的盈利,红利则是在上市公司派发股息之后按照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的剩余利润;

3、依照转让股权而获得的增值部分,则通过成本与交易价格的差额进行计算。

第二部分:

股权收益的财产性质

财产的性质问题,就其本质来讲就是财产所有权的问题。

最常见的派生性权利包括孳息、自然增值、投资收益,我们常说的股权收益其实就是这一类财产。在认定婚姻关系中“股权收益”的财产所有权问题时,最为重要的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条款根本上对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归属问题进行了界定。但问题是股权收益是否属于该条款中所说的孳息或者自然增值,进而认定为个人财产;还是说单纯地属于投资收益,从而认定为共同财产。在此,笔者认为股权收益并不单纯的属于其中某一种性质的财产。根据不同的类别,股权收益分属不同性质的财产。其中最主要的两种就是自然增值和人为的投资收益。从文理解释来看,自然增值是排除夫妻双方人为的干涉,完全依靠市场运作机制来控制,是不需要人为操作而自然增加的价值。而人为的投资收益则是付出了人的脑力和体力劳动,由夫妻双方或一方的转让、买入、卖出等行为实现。既作为股东,积极行使了权利义务,属于其劳动所得。笔者认为,这两种区分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婚姻法领域内特定人身属性而导致的。夫妻双方共同组建成家庭,目的就是为了相互扶持、相互依赖。一方的个人行为理应是以双方利益为出发点,其结果也应有双方共同承受。若双方都没有进行物质或劳动投入,那么根据财产的一般规则此类收益也当然属于原生权利一方所有。由此可见,一方婚前股权的婚后收益认定及分割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单纯依靠市场行情变化,婚后没有进行任何买入卖出操作的股票权益而言:由于夫妻双方都没有进行物质投入,将其认定为自然增值较为合理。即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不得作为共有财产分割。

2、对于婚后进行了买入卖出操作行为的股票权益,无论其为一方还是双方行为,都应当将其认定为投资收益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为一方在付出劳动的同时,另一方也通过其他形式的劳动为其提供帮助。

3、对于因持有公司股权而享有的股息、红利部分,由于此项权益是基于股东身份而产生的,与股东的权利义务不可分离,和公司的经营状况密切联系。在公司存续过程中,股东不可避免地将行使一定的权利、履行一定地义务,如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外债务等。因此,此项权益被认为是一方的劳动所得较为合理。即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通过有偿转让股权而获得的增值部分,这部分显然是由于股东的积极作为而产生的,因此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此,通过辨别财产性质从而采取不同的分割方式显得更为合理。而不是一刀切地认定为共同共有,从而维护好夫妻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体现民法领域内的公平原则及意思自治原则。

第三部分:

司法判例

2014年,郭某与冯某发生婚姻纠纷,郭某诉冯某离婚。其中案件查明的财产事实中有两个值得注意的地方:1、郭某婚前开设股票账户,登记时市值21万元,婚后经常买进卖出,离婚时市值365000元。2、郭某婚前持有某公司股权,与美国某公司签订置换协议,取得美国某公司100万元股票,后该美国公司每一股票新增2股,现值300万元。[1]

一审法院认定:1、郭某股票账户婚前21万元,离婚时365000元,增值155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郭某婚前持有国内某公司的股权,这些股权系其婚前财产。但郭某转让股权的行为以及取得美国某公司股票的事实均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票市值的变化并非完全取决于资本市场的波动,期间郭某进行了资本运作并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其股票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

一审判决后郭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很好的验证了自然增值与人为投资收益之间的差异与处理方式的不同。郭某婚前购买的股票,由于婚后不断进行买进和卖出的人为操作,付出了一定的人力劳动,离婚时的增值收益属于主动作为的投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郭某持有的美国某公司300多万股股票的增值收益,属于有偿转让行为,其行为不只是发生形式上的变化,由股权转为股票,而是包含了人为因素和资本运作成分,因此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以上的阐述分析,仅仅围绕婚前股权的婚后收益的认定进行了解读。在实际生活中,相关主体在对其进行辨别和认定时需要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细致分析。但总的来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就此类相关问题在指导文件中明确指出了判断方向: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其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进行任何人为的操作,离婚时收益增值更倾向于认定为自然增值。

由此可见,在最高院的意见中,认定婚前财产在婚后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个人财产的关键在于:夫妻一方是否实际参与了经营、使用,是否积极行使了相关权利义务,如果没有进行实际活动,一般为个人财产,否则就认定为共同财产。基于此,我们对于其他类型的股权收益问题,也可参考此文件的规定进行辨别。

最后,提出问题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那么,在现实生活中,财产分割问题如此费时费脑,特别是涉及到股权等尤为复杂的财产时,我们应当如何去简化此类问题,或者说如何尽量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这里,我简单说几点:

1、通过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前财产的增值归婚前财产一方,从而实现资产隔离;

2、婚姻存续期间可以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既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3、在股权问题上,注意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管理。如果参与了,注意那些决策签字的文件,可以为另一方认定为共同财产作证明。同时注意保存存取款的凭据、新旧存单,以证明财产的来源问题。

[1]《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1辑)

[2]《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1辑)

狐狸最新离婚案例小说系列》小说在线阅读_第218章_作品来自网络或网友上传_爱巴士书屋只为作者by我爱狐狸皮大氅_的作品进行宣传。

首页

狐狸最新离婚案例小说系列第218章

书籍
返回细体
20
返回经典模式参考起点小说手势
  • 传统模式
  • 经典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