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不知道(同妻小说 十)
因为怀孕,周围围“体贴”妻子,两人更不用夫妻生活了,小芊也是满怀期待,不过,家里的伙食还是老样子,小芊因为早孕症状明显,不再合适回家做饭,中午还是食堂,晚餐就过于素淡,孕检时发现营养不良,小芊妈这才知道女儿在婆家天天吃“炒素”,红烧肉都没两块。章家心疼女儿,小芊爸爸每天接女儿下班,在娘家吃饭后再回周家。
小芊在娘家养了一个月,脸上也有血色了,身体有些白胖,没想到周围围被学生举报,还是个男学生,说周围围利用考试成绩逼迫他发生xing行为,事情传开了,学校甚至展开了调查,丑闻蔓延到网络,小芊才知道她的老公“火了”。
小芊是不相信周围围是什么男同,但是,那个男学生贴出了两人火爆的聊天记录,小芊精神恍惚,没办法出门上班,一个人在家格外疑神疑鬼,居然找到了周围围不用的旧手机,按照网上的方法,用恢复精灵恢复了手机里的部分照片、微信记录,周围围和两个男人肮脏下作的视频彻底粉碎了小芊的幻想,周围围不是被污蔑,他是真的有着无比混乱的婚外同性xing行为。
小芊带着手机回了娘家,章家爸妈被视频和赤裸裸的男同照打击晕了,章爸爸立即让女儿离婚,妈妈却犹豫不决,一会考虑女儿肚里的孩子,一会又觉得周围围毕竟不是找了什么女人,也许只是糊涂、冲动,等孩子生了就不会这样了。
小芊自己没了主意,爸爸坚持让女儿离婚,妈妈瞻前顾后,理由是一离婚就要打掉孩子,个么小芊再恋爱结婚,三十好几,错过最佳生育期,周围围又不是找了什么女人,叫他改改,今后好好过日子,毕竟那些都是男的,也不会真走心。
章爸爸给老婆气得自己想离婚,等了两天,周围围也没来道歉,更别说上门接小芊,其实这也怪不得周围围,迫于舆论压力,周围围被拘留接受调查,律师按周围围的意思没通知小芊。
小芊又急又气看了好多同妻的悲惨遭遇,再想想自己的婚姻确实像个骗局,家里爸爸妈妈吵得鸡飞狗跳,小芊也不知道从哪来了勇气,找同学陪自己做了流产,还不到四个月,一小时就从手术室出来了。
同学送小芊回家,小芊妈才明白女儿吃了多大的亏,孩子拿掉了,那就等着离婚吧。
后面联系律师,找了几个都说小芊基本净身出户,最多就是把她的工资奖金红包拿回来一半,还不确定周围围有没有花掉,至于周围围出轨,婚姻法对出轨的界定一般指异性,周围围这个还真是不太好界定,就算过错方,给小芊一两万精神损失费也就顶好了。
得知小芊打掉了孩子还要离婚,周妈妈直接找到了章家,一顿造作,电视都给砸掉,骂小芊是娼妇,章家狠毒,咒小芊爸妈断子绝孙,要离婚可以,赔我们家一百万!
最后还是通过诉讼离掉了,一审的时候周围围满口谎言,说自己对妻子一片真心,自己是有同性恋倾向,那是疾病,自己都在控制、治疗,不希望妻子知道“病情”是为了她好.
那些算计、欺压、甚至家暴,在周围围的描述中都成了家庭琐事,妻子不成熟,不懂尊重婆婆,至于拿走小芊的三十万,账户上只剩一两千,不是消费就是还债,他并没有“刻意”转移财产,婚姻法也没说不能用配偶的收入还债~~
知情人说周家为了摆平那个举报的学生,花了三十万…
小芊得了抑郁症,离婚后整整折腾了两年才见好,周围围表面上摆脱了危机,不过传言如影相随,再次结婚,恐怕比较难。
不管怎么说,小芊回到了正常的生活。
X 房屋中介合同中容易出现哪些“霸王条款”呢?律师对三类“霸王条款”进行解读。
条款一:剥夺买受方的中介选择权
“委托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本人及与本人相关的其他人士不以任何形式与我公司介绍的房屋业主达成私下交易,否则我公司有权要求本人支付本次交易双方总佣金之和的违约金”。
解读:这一“霸王条款”实际剥夺了买受方的中介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条款二:交易成功与否都收中介费
“由于买受方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或签订后未能履行的,出售方收取违约金并支付中介公司相当于没收违约金金额的50%作为中介公司在委托期限内进行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的补偿(解约补偿)。”
解读:这一“霸王条款”使中介公司无论居间是否成功,均可取得相应报酬,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是无效的格式条款。作为中介公司,应当根据居间合同之约定,努力促使买卖双方成交,并据此取得相应服务报酬,在中介公司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因可归责于买受方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或签订后未能履行的”,是合同未成立的表现形式之一,中介公司不得据此要求支付报酬。这一格 式条款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加重了买卖双方的责任,排除了守约方根据买卖合同收取违约金的权利,侵害了守约方的合法权利,是无效的。
条款三:如买方违约将没收定金
“卖方收到定金后,中途不得借故中止卖房,否则加倍赔偿定金,中介方有权分享其中1/2的违约金;买方未能如期签订合同、付清房款,则支付给卖方的定金不予退还,由卖方与中介方平均分享。”
解读:这一条款通常出现在卖方、买方与中介三方签订的居间合同中,这是中介利用其优势地位,对消费者作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剥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没收定金的法定权利,目的就是使自己在交易中“旱涝保收”。该条款笼统规定,任何一方违约,一概由中介方收取1/2的定金的违约金,客观上会有违约金的数额远远超过买卖双方服务佣金的总和,造成了中介方的暴利,这一条款不仅不能起到促使中介方积极履行居间协调的义务的作用,反而会诱使中介方故意串通买卖双方,导致交易失败,自己坐收渔翁之利,获取暴利,这不仅违反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民事原则,同时也不利于行业发展和社会进步,弊端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