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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改变二审不判决离婚司法惯例的陈情书

陈情书

致:xxx法官

由:xx社区公益法律援助 丁毅

关于xx离婚案((201x)粤3民终xxxxx)的陈情书

敬启者:

Xx社区公益法律援助依法接受xx女士(以下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要求xx离婚案陈情如下:

本律师经调查核实发现的问题:

委托人与原审被告(以下称“被告”)经历了十六年无性婚姻,伴随着被告多次实施家暴,婚内嫖娼、出轨,双方都曾多次提出离婚,由于财产分割不符合被上诉人心愿才没能离婚。

2016年1月双方因家暴感情完全破裂分居至今,将满三年,原审中被上诉人对分居的解释了回老家照顾母亲,事实上,正常的夫妻,没有人会因为父母生病就与配偶分居,一两年不着家,对妻子只有微信中辱骂,毫无丈夫的体谅、关心。

被告没有丝毫对婚姻的尊重,对妻子的珍惜,故意践踏女性尊严,毫无人性的折磨委托人,导致无辜弱女子在十六年无性婚姻中独自苦苦挣扎,身患疾病,一辈子无儿无女,痛苦不堪。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依法应予判决离婚。

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结婚十五年,原告未提交被告出轨、家暴证据,原告虽提出双方没有夫妻生活并提交《租房合同》但不足以证明双方已分居,被告未到庭,书面答复不愿失去婚姻和家庭,原审判决不准离婚。

事实上,委托人符合准予离婚的法定分居情形,不仅连续两年分居,并且,结婚十六年,没有夫妻生活,委托人还是处丨女丨,从头到尾感情不和,双方没过一天正常的温馨家庭生活,被上诉人通过十六年的冷暴力,让上诉人完全丧失了做母亲的资格。

因原审被告没到场,法官第一句话就是“这次不能判离”,完全无视委托人漫长的无性婚姻,没有子女所承受的痛苦、人为磨难。

一个女性从青春到年华已老十五、六年的无性婚姻,在孤独的无性婚姻中痛苦挣扎了近半生,从没有过一天正常的婚姻幸福生活,丈夫的冷漠、家暴、刻薄,漫长的痛苦煎熬从未停过,这是多么可怕的婚姻!

因为被告一直拒绝真正的夫妻生活,导致了上诉人患上xx障碍,病因并非器官病变,是长期心理受挫形成,更可怕的是无性婚姻导致了委托人错过了生育期,转眼已经步入中老年,一辈子无儿无女,在丈夫一次次出轨,婚外与人同丨居丨的打几下,独自艰难营生,等到孤独的死亡。

这样的伤痛,竟还不足以让原审法官同情,原审法院还是为女性。难道婚姻中值得救助的不是弱者,不是无辜的唯一性婚姻受害人?原审法官没有认可证据可以确定被上诉人确实珍惜家庭,力求挽回,却根本听不进去委托人一再恳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条规定,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委托人完全符合判决离婚情形。

一审法院在对证据的确认、保存采纳上存在疏漏,致使事实认定不清。

委托人于2018年3月19日当庭提交三份租房合同,分别是2016年1月到2017年1月,2017年1月到2018年1月,2018年1月到2019年1月。以此证明委托人与被告因感情破裂,被告返回老家租房子住,分居已满二年,达到法定的离婚情形。

2016年1月,委托人因回老家过春节,被告不同意当即发飙用力一推,委托人险些摔伤,年近五十,由于常年饱受不幸婚姻折磨,委托人身体状况非常差,担心被丈夫再次推倒骨折,或再家暴,不敢再共同丨居丨住,租房子分居自保,签下租房合同,合同作为证据开庭时提交。

委托人还提交了派出所开具的2016年7月起临时居住证明,半年后xx公丨安丨局核发xx居住证(2017年3月到2018年3月的居住证),xx居住证号xxxxxx,原审法院却表示没有收到2016年1月到2017年1月的租房合同,导致判决书中仅仅提到一年的租房合同,委托人追问租房合同怎么只有一年了?原审法官说没看到房产资料,要求补交,委托人说已经提交,助理解释说卷宗里有,又解释法官在开庭前因家中发生大事请假一周,法官不在状态,导致没有全面核实证据,含糊认定分居时间,致使本应该明确的分居事实不能明确,对委托人无疑雪上加霜!

一审法院未尽调查义务,致使判决有误。

一审过程中,委托人提出被上诉人多次实施家暴,派出所有出警记录,诉状中载明被告的出轨对象为同事gx,gx于2013年9月通过被告转告委托人,公开身份,让委托人出门小心点,要殴打委托人,多次电话骚扰逼委托人净身出户离婚,后于2014年4月三人一起到xx派出所调解,委托人请求法院调查核实。法院完全未尽调查核实义务,直接认定家暴、出轨没有证据。

其实被告也一直同意离婚,只是因为财产方面上诉人没有达到其要求,才坚持不离,没有哪个珍惜家庭的丈夫会对妻子不闻不问,分开两年多,分文不给,连看都不来看一眼,纵容第三者恐吓妻子。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依法应予判决离婚。

陈情请求:

委托人年逾半百,长期无性婚姻导致生理、心理疾病重重,被告又去了外地,住所不明,本律师多次联系无果,委托人实在无法再承受反复诉讼,找不到原告再起诉难上加难。

委托人最需要的是离婚后安安静静的修复、质料,这次如不能判决离婚,被告已经不知去向,今后委托人异地维权更加费时、艰难!

综上所述,恳请x法官从一位女性角度体谅委托人的不幸,对原审法院所作判决不当,依法做出公平裁定,让委托人今早脱离婚姻的噩梦,尚能有一个一个平静的晚年。

法律需要彰显同情弱者、匡扶正义精神,本律师作为法律援助工作者深深同情委托人的不幸遭遇,也诚意恳请付法官,给委托人一丝温暖与希望。

此致!

Xx 丁毅

2018年x月x日

律师经验,手机短信举证攻略!

最高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了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

新民诉法解释认可了电子证据,而在案件实际审理中也常常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作为证据使用的手机短信、微信截图,其中以离婚案件与民间借贷案件为最。

但是,此类电子数据内容易遭到篡改,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以破除其作为证据使用的真实性障碍与关联性障碍。

以手机短信为例,其作为证据使用,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手机短信举证攻略

一、手机短信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解析: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提示:建议作短信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人员会对短信的内容、存储短信的设备进行拍照或摄像,方便法院客观采纳事实

二、审查手机短信应注意哪些情况?

解析: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1、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发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发(收)件箱中;

3、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但因短信、微信存在易删改的特性,还存在运营商不提供个人隐私信息等问题,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由于真实性存疑,法官很少直接依据此类短信、微信截图认定案件事实。但如果双方对此短信、微信聊天内容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或者该截图经过了公证,则该电子数据基本能满足作为证据使用的真实性要素。但除真实性要素外,举证人仍须证明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即证明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中另一方的真实身份。

如2012年出台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四条四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其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则保全的电子信息可能不具有证据效力。为破解此类证据关联性障碍,当事人在签合同时,最好能做个约定,明确某个微博或微信等账号为其所有,表明该账号的发言即为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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狐狸最新离婚案例小说系列第19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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