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不知道(同妻小说 四)
帮收红包的是周围围表侄女,小芊的同学朋友多数结婚了,不宜做伴娘,婚礼当天除了陪化妆的是小芊闺蜜,收款和引导宾客的都是周家人,等婚礼结束,小芊爸妈目送女儿和周围围上车,都没想到红包款在谁手里。
但是娘家亲友红包也是要登记作数,以后还人情,等到三天回门,小芊妈找机会问小芊红包登记的事,小芊才想起来收款的是周家侄女,当天晚上婆婆说让他们早点休息,她还等着抱孙子,小芊好像看见装红包那个包在婆婆手里。
小芊只好对她妈说我回去问问婆婆妈,婆婆妈这两天忙亲戚,也没说这事,周家从老家来了人,婆婆整天带他们出门逛,确实也没空闲登记红包。
终于等到婚后第五天,家里就剩三口人,小芊在吃早饭时说我妈问红包登记的事,我妈要个名单,以后还人情,主要是我妈家亲戚那边,都是这个礼数。
“小芊,你妈妈让你问我要登记?我这几天都在忙着你们婚礼请的客人,那有空登记,那些红包,我们家亲友来了五桌,还有围围同事朋友,你们家好像几桌?钱我也没数,这个婚花了多少钱,你们可能不知道,收来的,还还婚礼支出,也剩不下什么,你妈要多少人情?这个钱,按说也是两家儿女开支,共同摊,婚礼的钱我们一家出了,你妈还想要多少回礼?只要数目不是我们拿不出来,虽然不在礼上,为了两家和谐,我们可以掏!”
“妈!”周围围急忙一脸无奈拦住他妈,“没有谁家是丈母娘开口问婆婆要红包,咱们家也就是一般人家,这事儿儿子的过错,不能让您自掏口袋,钱不是都花在婚礼了?小芊,我们以后是一家人,要过自己的日子,你父母,终归也要考虑你这个做女儿的要不要为难?谁家红包不是给儿女用?杭州,好像没有婆家的红包,娘家的红包各自归还的道理吧?”
确实没有这个道理,但,也从没听说那一家婚礼红包婆收了,事后一分也不拿出来,还理直气壮!
小芊家妈妈的意思就是知道亲友都按什么礼数包的红包,以后照着还,并非自己要钱,红包当然是给女儿,结果.
周围围妈不是没做清册,只是他们家亲戚来了五桌包的钱还没有小芊家一桌多,小芊家四桌,包了七万多,她那个叔叔婶婶一家门一万二,人家就是嘴不好,出手倒是很讲究,主要也是面子嘛,出了一万二,吃的是一千五一桌,怎么能不落口舌?
小芊回家和她妈说了半天也没扯清头绪,倒是她爸爸看明白了,“老二家包了一万二,毛妹(小芊婶婶)吃饭时又跟我说了,生怕这笔钱小芊拿不到,还真给毛妹说准了!”
“包了一万二?!”小芊妈叫了起来,“你弟媳妇什么时候这么大方了?”
“老二原来也不怎么小气嘛,也就是毛妹平时爱计较,小芊是亲侄女,结婚这么大个事家里亲友都看着,老二不会包少,面子里子都要的,小芊毕竟是咱们家第一个女才女,这倒好,看来是被周家算计了!”
婚礼开支?婚照秒杀998,加,600后期升级1588,婚礼没有请高价团队,就是婚纱店提供的特惠一条龙,带化妆才6800.再有就是请帖、糖果、烟酒,都不是多讲求的品牌,满打满算用不上两万,小芊爸爸统计局工作了二十几年,三两下就算出轮廓,光小芊他们家的礼金少说也有6万,酒宴还是小芊刷卡,小芊爸越想越.
夫妻一方擅自将自己名下的共有房抵押,有效吗?
2018-12-05 09:17阅读:4
夫妻一方擅自将自己名下的共有房抵押,有效吗?X 来源:人民法院报;
文:韩耀斌;作者单位:北京市二中院
▌案情回放
某文化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300万元,某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李某向某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在某文化公司不能按期归还银行借款时,由李某向某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 任。李某的反担保物为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后某担保公司与李某到某公证处办理公证,在公证过程中李某书面承诺其未曾登记结婚,并向公证处出具了单身声明书和户口簿。后该公证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该反担保物亦在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
因某文化公司未能按时向银行归还借款,某担保公司全额代偿了全部借款。2016年,某担保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拍卖李某提供的抵押物,拍卖价款优先偿还其代偿的款项。执行中,李某的妻子、案外人王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涉案抵押物属于其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无权处分,李某签署的反担保合同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某担保公司取得抵押权不善意,且没有支付对价,应停止执行涉案房屋。
法院做出了执行裁定书,驳回了王某的执行异议。王某对该处理结果不服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同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夫妻一方擅自抵押自己名下的共有房屋的效力。就此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当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是涉案抵押的房屋系李某与王某婚后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将该房屋擅自抵押,属于无权处分,损害了王某的利益,且王某无过错,故应当优先保护王某的合法权益。二是某担保公司善意取得抵押权的前提是抵押合同有效,但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共同共有人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无效。故涉案抵押合同无效。三是某担保公司不能善意取得抵押权,因为某担保公司没有让李某提供民政局出具的单身证明,不能认定其为善意,且李某提供反担保并未获益,不能认定某担保公司支付了合理的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