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久攻不破
王雨辰不知不觉又走到了徐家别墅,夜晚铁栅栏门内的独栋别墅分外阴沉,像是恐怖片场景,从栏杆望进去,整栋楼像是被暗夜的黑幕渗透,院里只有零星的路灯,发出惨淡的白光,且照不多远。
王雨辰想着郑簇的推断,如果真有那种可以算好时段挥发的药,干嘛不直接毒杀,等发现死者,毒药挥发,法医检查不出死因,或者根本无法确定某种药物,对于凶手来说,疑罪从无。
不过中毒死亡症状和疾病突发不大一样吧,王雨辰不懂尸检和法医常识,又想到郑簇的说法没准儿全是他自己瞎猜的,干嘛要相信一个体育特长生呢?还是散打.郑簇看上去有点儿傻,是那种故作机灵时冒出来的傻气,王雨辰重新把视线集中到别墅主楼,有种力量在推动她进去,翻墙进去!
反正也是闲着,白毛老怪回台湾了,估计两三天不会出现,趁这个空档,也许在徐老太凶案上能有所作为,王雨辰需要一个扬眉吐气的机会,只要立功,邓旷和李长安就会一步步被自己踩在脚下,自己也可能想黎队,特立独行,让人羡慕,却又无法拿捏。
进入警队到目前为止,这是离“立功”最近的一次机会,王雨辰知道自己注定无法成为摸摸姐那样的“人才”,但是,只要有人的地方,就有现实,有规则,王雨辰要的是无人敢拿捏自己。
也不过两年,此刻想要出人头地,已经背离了进入警队时的热血初衷。
但是王雨辰没想到那些,她这个年纪,有些野心,有些想法很正常,若不然,再混两年,王雨辰也会变成李长安,工作拖延,待人热情,善于拉拢小团伙,但是领导评价就很一般,为获得领导认可,又要学摸摸姐,或者另辟蹊径,站队找后台。
这样下来,再配上结婚生子,很快就三十五,最多混上副科,月收入不到1万,同样的十年在调查公司,没准儿自己已经拉人另立门户,年收入几十万不难。在体制内若想混日子,浑浑噩噩时间飞快,消磨了上进心、锐气,变得八面玲珑,一点亏不吃,十年下来,这辈子都看到底了.
王雨辰围着别墅转了一圈,别说,除了铁栏杆的雕花大门,就没有别处可以攀爬进去,围墙太高了,大铁门勉强好爬,可是目标太大,没等下决心,巡视的保安过来了,王雨辰只好装成散步,跟保安哈哈了两句,保安劝她一个小姑娘,别到这边来了,虽说小区安保不错,可这边僻静,何况刚出过事。
王雨辰溜回工作室时郑簇已经离开,没什么情况,他应该回家了,刑侦也是这么的无聊么?王雨辰出来快一个星期了,除了观察那白毛,发现小区监控被人删改过,工作日志都没什么可填写的,想了想那个化学保姆,王雨辰继续追查删除监控的id,感觉陷入鬼打墙,每个可疑端口都是死循环,久攻不破,处处屏障,对方留过痕迹的系统像迷宫,要不是王雨辰抗干扰能力不差,精神都能崩溃。
那种怎么绕也绕不出来,撕扯缠在一起的细绳一般的感觉,让人火不打一处来,“md,服务器在哪,真想砸了它!”
四点半,王雨辰疲惫的离开电脑,站起来竟有些眩晕,赶紧走向阳台,冷风一吹,清醒了一些,工作室的阳台对着街面,黎明前的黑暗,街道寂静无人,周围的建筑少说也是十几年前的,夜幕中有些破落,徐老太当初开发时不包括对面用地,这个靠山高档别墅楼盘,与周围有些格格不入,不过现在看来倒是都有一种老旧、破落。
王雨辰终于明白过来这边少什么—人气不足,不光小区,连同附近的建筑,很多空置!
这样的地方,犯罪和藏匿,都挺适合吧?
最全房屋风险规避
【导读】:作为承租人,在拿到一个租赁合同,需要做些什么?签一个租赁合同之前,需要审查的哪些具体内容?一起来学习吧~
一、房屋本身是否可以租赁
如果要来看房屋本身是不是可以租赁的的话,
要讨论的是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哪些情况下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租赁房屋本身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引发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
(二)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可以法定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1.《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八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三种情形包括例如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情形。
给承租方的建议:在上述情况下,建议承租人在签署租赁合同之前首先要求出租人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消防验收证明以及房屋产权证明。
二、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房屋
根据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分为以下2种情况
1.出租人非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直接出租给承租人
给承租方的建议: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要求出租人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该人出租房屋的授权委托书。
2.出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的情形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