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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秦向阳从谢坤那离开后的第三天,谢坤打电话找到秦向阳说他承认自己杀了孙晓玉,凶器不是刀,而是一把斧子,上面除了指纹应该还留有干涸的血迹,就埋在别墅的花园里。但他请求秦向阳答应他一件事,不要把他和孙晓玉的父子关系告诉谢正伦,不然他只能自杀,他们谢家也全完了。
秦向阳告诉谢坤,他从没打算告诉谢正伦那件事,前几天之所以对谢坤那么说,纯属无奈之举。同时他告诉谢坤,先别急着自首,别问为什么,一切等他通知。
现在我们还是让时间回到秦向阳离开谢坤办公室那一天。
从谢坤办公室出来,他觉得浑身无比轻松,谢坤听到他那几句话后的反应,的确有些凄惨。他不想怜悯谢坤,又觉得谢坤很可怜。
没办法。万事皆有因果。
现在秦向阳终于可以处理最后一件案子了,1123男童挖眼案。
被挖眼的男孩叫浩浩,七岁,是清河市下面一个镇上普通人家的孩子,父亲叫王受成。
这个案子听起来非常简单,浩浩家所在的镇子叫大王镇,是煤矿区,他家后面有个荒芜的小山丘,附近的孩子没事都爱去那玩。2002年11月23日下午黄昏,浩浩独自一人在小山丘附近玩,被人活生生挖去双眼,然后被丢进一个枯井里。案发现场没有目击者,没有留下作案工具,脚印在丨警丨察赶到之前被统统破坏。
案子被报道之后,群情激奋,尤其是为人父母的网友,更是尤其关注案子的进程。民众情绪经过酝酿发酵,从而引起公丨安丨部的高度关注,命令专案组进驻,郑毅带头,限期破案。
郑毅等人的专案组进驻后的第十五天,锁定王受成的邻居陈秀兰为重大嫌疑人,并从陈秀兰家的地窖里发现了沾有浩浩血迹的衣服,衣服是陈秀兰的,案子宣告侦破。
这个案子的奇怪之处有两点。
一、陈秀兰被捕后主动承认自己确实杀过人,这一点对警方来说是意外收获。但陈秀兰说,她在七年前杀过一个孩子,孩子叫王芳菲,是王受成的大女儿,也就是1123受害人浩浩的姐姐,当年才五岁。陈秀兰杀人的动机很简单,她家平时就和王受成家颇有矛盾,自己家有三个孩子,却都是女孩,六年前王受成家添了二胎,却是个大胖小子。陈秀兰越想越气,有天趁着天黑,用零食哄骗王芳菲到了野外,用石头砸死了孩子,把尸体扔到一个废弃的小煤矿坑道里。当年王芳菲被杀的案子一直就没破,警方和孩子父亲王受成都没想到,那个案子最后着落到这个陈秀兰身上。但陈秀兰拒绝承认挖了浩浩的眼睛,可是专案组有血衣铁证,陈秀兰最终无奈认罪伏法。
二、浩浩被挖去双眼,这事本身就很怪。专案组最初怀疑这事跟人贩子有关,但没挖到什么线索。如果真是人贩子干的,为什么不直接带走孩子,而是只挖掉双眼呢?当陈秀兰落网后,专案组认为这一点就显得比较好解释了,陈秀兰挖掉孩子双眼,是出于嫉妒引起的报复。陈秀兰最初拒绝承认这一点,她说以前确实嫉妒王受成家,因此才杀了王受成的大女儿,从那以后天天担惊受怕,心里很不是滋味,中间还想过自首,最终因为害怕,又放弃了自首的想法,但早就不想再害人了。
令秦向阳颇为疑惑的,也是这一点,陈秀兰既然是王受成的邻居,那么不管怎么说,浩浩一个七岁大的孩子,都应该认识陈秀兰。如果凶手是陈秀兰,那她挖掉孩子的眼睛又有什么用呢?孩子只要活着,就能说出凶手身份。
关于浩浩的笔录,卷宗里说的很简单,因为孩子受伤要手术,没法第一时间做笔录,当手术完成,又休息了几天后,警方才询问孩子案发当时的情况。孩子精神上受了巨大打击,基本不怎么说话,只是提到两个模糊的字眼,黄头发,带着戒指。根据孩子的描述,专案组最后一致认为陈秀兰行凶时化了妆,带了假发套。
秦向阳前前后后,把相关笔录看了很多遍,整个案子的确有蹊跷之处。他前面已经调查完了三个案子,都被证明的确是冤假错案,那么这个一定也是。
最蹊跷的,就是孩子被挖掉双眼。
秦向阳认为孩子的笔录没问题,可是那两个关键词是什么意思呢?黄头发,带着戒指。
郑毅的专案组抓了个杀人凶手这点没错,但陈秀兰根本不是1123案的凶手。
一定不是。
她既然主动承认杀王受成的大女儿,如果挖眼案也是她做的,她又何必隐瞒呢?杀人是死罪,挖眼是活罪,哪有主动认领死罪,否认活罪的道理?
陈秀兰作为王受成的邻居,就算给孩子挖了眼睛,也藏不住自己的身份,除非再给孩子割了喉咙,不让孩子说话。
秦向阳越看越火,心中升起深深地无奈。
他深吸一口气,赶走负面情绪。
他觉得这个案子逻辑不难。
问题就在孩子的眼睛上。
逻辑上,对孩子来说,凶手一定是陌生人。
只有满足陌生人这个条件,才能保证挖了孩子双眼后凶手身份的安全性。
孩子一定是看到了什么,促使对方挖了他的眼睛。
那么,孩子到底看到了什么不该看的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