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与陈远平一样都不善于社交,属于纯技术型的律师,这些年虽然积攒了一些客户,但是近几年帝都的律师越来越多,抢客户的事时有发生,他的五家法律顾问单位现在已经被顶着大所名头的律师抢的只剩下了一家。
就这仅剩的一家估计也支持不了多久,因为前段时间他想请顾问单位一位跟自己关系不错的负责人吃饭谈续约的事,但是对方婉拒了,看来续签法律顾问的事没什么指望了。
“哎!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啊!”
说完,关宏叹了口气,接着道:“这边生活成本太高了,业务虽然多,但是竞争也激烈,我又不太善于钻营人际关系,实在不行我打算回老家了。
咱们这个年纪进团队做工薪律师,恐怕……有点难!”
关宏眼神暗淡无光,他也想过加入别的律师团队,但是因为年龄的缘故,见了几个大律所团队的老大都没谈成。
小律所他轻易不会考虑,因为小律所的业务比较杂,做工薪律师意味着什么都得做,虽然可以解决温饱问题,但是做来做去最后只能是一个什么案子都会做但又什么类型的案子都不精的万金油律师,这样的律师在帝都太多了,根本没有竞争力。
所以一直至今他都没有找到合适的下家,当陈远平提出去远方律师事务所加入团队时,他不是太看好。
“不管难不难,总归还是要试试才知道。
我下午打电话问问情况,如果还可以,不如你跟我过去看看,如果不行再想别的办法也不迟。内推的总比社招的要好一些吧!”陈远平执着道。
“好,没问题。转让律所的事就这样了?”关宏问道。
“就这样吧,反正咱们也不想经营了!拿到钱办完手续后,咱们三个吃顿散伙饭,把钱一分了事,不用再惦记了!”陈远平道。
“好,那我跟中介说下。让他们尽快推进这事。”说完,关宏提着包向外走去。
五月中旬时于德志的案子开庭了。
王川坐在海淀法院的第五审判庭内,对面被告席上坐着两个女人,其中一个正是之前石景山法院审理的高姓保安索要加班费案子时,被告建筑公司的代理人,那位女法务专员;另外一位是个中年女性,长头发盘在头后,显得整个人很干练。
女法务专员抬起头看了一眼原告席,没想到这次开庭原告的代理人又是王川,她心里有点郁闷,上次在石景山开庭她被法官问的哑口无言,这次她心里憋着一口气,想要一雪前耻。
中年女人见身旁的法务专员眼神闪烁,低声问道:“怎么了?你认识那个律师?”
“罗总,上次小保安的案子就是他代理的,这家伙很有一套。咱们得谨慎点。”法务专员低声在中年女人耳旁说道。
“嗯,没事的。”中年女人一脸无所谓的伸手拍了拍她的臂膀,低声道。
她根本就没把对面的律师放在眼里,更何况对方还是一个小律所的律师。
罗总是建筑公司新任的法务部总经理,之前她曾在中院担任过多年的法官,主要负责审理商事案件,应该说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领域还是很有经验的,但是劳动领域就不好说了。
本来这种小案子是用不着她出面的,法务部如果觉得案件比较复杂可以直接委托给律师办理,大型国企一般都有自己的法律服务库,库里的律所可都眼巴巴的看着,等着拿业务呢。
但是于德志等人的起诉涉及金额达一百多万,建筑公司是一家大型国企,上面的大领导怕影响不好,让法务部跟进案件的审理情况。
她是新任法务部总经理,一上来正好赶上于德志的案子开庭,她想给领导一个好的印象,就把开庭的活都拦了下来。
按照她的理解,这种劳动纠纷的案子不过是走走程序的事,反正是员工提出来的离职,胜诉的把握很大。
“好了,现在开始开庭。请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坐在上面肥头大耳的男法官面无表情的例行公事道。
“原告诉讼请求,第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十一万零五百元。第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于二零零一年一月四日入职被告公司,一直工作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离职前的月工资为八千五百元。
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起,被告通知原告参见公司为期一个月的培训活动,但是培训完成前,被告再次通知原告进行培训,这次的培训期限是二个月,此后被告又多次通知原告进行培训,截止原告离职之日,被告对原告的培训期限长达六个月零十天。
在培训期间,被告只发给原告最低工资,未按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因为被告长期不提供劳动条件,致使被告迫于无奈提出离职。
原告认为被告的培训行为涉及恶意培训,其目的就是迫使原告离职,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请法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完毕!”王川读完起诉状后,看向法官。
“被告进行答辩!”肥头大耳的男法官淡淡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首先,原告是自动离职的,被告并未逼迫原告离职。其次,培训是为了更好的让员工为公司提供劳动,是被告正当行使管理权的表现。
最后,原告签字确认过培训期间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在双方已经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尊重双方的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约定为准。
答辩完毕!”法务专员道。
“原告,进行举证!”肥头大耳的男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劳动合同,证明原告自二零零一年入职,已经在被告工作了十三年。
第二份证据,离职证明,证明被告提出离职的时间是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三份证据,工资条,证明原告在参加培训前,正常工作的工资标准是每月八千五百元。
第四份证据,培训通知,证明被告先后向原告送达了四份培训通知,培训的开始时间为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
举证完毕!”王川道。
“被告质证!”肥头大耳的男法官瞥了一眼被告席道。
第一份证据,劳动合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
第二份证据,离职证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这份离职证明是被告根据原告提出的离职申请出具的。
第三份证据,工资条,该份证据认可,但是该证据仅能证明培训前的工资,不是培训期间的工资,根据双方约定,培训期间的工资为一千四百元。
第四份证据,培训通知,我们认可。
答辩完毕。”法务专员道。
“下面由被告举证!”肥头大耳的男法官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