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总,您好。”王川接通手机后笑道。
“王律师,晚上有空吗?过来坐坐啊!”沈大头道。
“好啊,我也正想过去找您呢!您有事?”王川道。
“嗯,有点事,我有个朋友他公司碰到点麻烦事,想咨询下你。”沈大头道。
“是哪方面的事?方便透露下吗?”王川追问道。
律师也不是万能的,提前知道点案情也好做些准备,总比什么都不知道被人突然提问的好。这有点像老师安排学生回家预习课文,预习过后老师提什么问题,心里总会有点谱,踏实些,如果不预习突然被当堂提问多少会有些慌乱。
“其实也不是什么大事,有人拖欠他们公司一笔钱,大约有几千万吧,现在案子都到强制执行阶段了,债务人突然拿出两份判决书,说是外面还欠别人钱,车、房、土地及存款都被人划走还债了。
我那朋友觉得这里面有些蹊跷,之前一直没听说他有欠债啊,而且案子都是在外省一些偏远地区的法院审理的,非常快,一个多月就出判决了,明显就是在赶时间。
我也觉得这事有点不对劲,就想听听你的意见。”沈大头道。
“哦,我明白了,晚上几点我过去合适?去您公司?”王川问道。
“你七点过来吧,万寿路那边有个北平食府,咱们去哪吧,一会儿我订个单间。”沈大头说完又与王川聊了两句挂断了电话。
从沈总介绍的情况看,王川第一想到的就是虚假诉讼。债务人有可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虚构了债权,让虚构的债权人拿走自己的财产还债,从而损害真正的债权人的利益。
想到此,王川急忙给万胖子打了一个电话,确认他在律所后,急忙开车向律所驶去。
“这么急找我有什么事?”见王川进门,万胖子问道。
“上次你讲的那个虚假诉讼,就是民间借贷的那个ppt还有吗?有个客户要咨询我这方面的问题,我做做功课。”王川风风火火的走进主任办公室道。
“有啊!什么情况?”万胖子问道。
王川将沈大头说的话重复了一遍,然后看向万胖子:“万哥,你说这个是不是有点像虚假诉讼?”
“嗯,听着挺像的,不过要看过判决书后才能确定。”万胖子想了想道:“我把ppt发给你。你先看看。”
下午五点多时,王川突然接到了红姐的电话。
“川儿,今天晚上你自己解决晚饭哈,你家鸿雁被我征用了。我们公司今天晚上有个小趴体。”红姐笑吟吟道。
“好,我晚上正好也有安排,正要打电话给她,您的电话就进来了!”王川笑道。
现在王川和吴鸿雁的关系已经挑明了,周围的朋友都知道他们的关系。
“我把手机给鸿雁,你跟她说吧。稍等哈!”红姐说完,手机中没了声音,不一会儿,手机中传出了吴鸿雁的声音:“你晚上别喝酒哈!”
“我喝酒?就我那酒量怎么可能,要是喝酒,人家还没开始呢,我先钻桌子了。晚上沈总约我吃饭,有个案子要谈下。你放心吧,都是熟人,不喝酒。”王川笑道。
“行,到家给我发微信哈。我们估计得闹到晚上十一点多才能散。红姐让我问你,要不要过来热闹下?”吴鸿雁道。
“算了吧!你们一张嘴不是杰西卡就是汤米,要不就是一会儿有个meeting,会讲十多个国家的英文,我可不行,还是老老实实吃中餐吧!”王川自嘲道。
电话中传出一阵哈哈大笑声,听得出来旁边有不少女人。
“红姐开着外放呢,你就说吧!”吴鸿雁笑道。
“那赶紧挂了吧,省的我下次去你们公司被她们批判。有话回家说,我先挂啦哈。”王川说完,手机中又传出一阵笑声。
晚上七点,王川来到了北平食府,一进门就见沈大头正在与一位四十多岁,长相很精明的瘦子在交谈。
“王律师,快来,这位就说我跟你说的那位朋友,彭总,彭大华。彭总,这位就是我哥们,王川王律师。”沈大头介绍道。
“王律师,幸会!早就听沈总提过您,说您专业能力一流,人品没得说。快坐!”彭总起身与王川握手后笑道。
“彭总过奖了!”王川微笑道。
“我先点了点她们家的特色菜,你看看食谱再点几个菜。”沈大头说着将食谱递给了王川。
王川又点了一个菜,将食谱放到了一边:“彭总,沈总说您有问题要咨询,能否详细说下?”
此时,服务员陆陆续续的将之前点的菜都端了上来。
“王律师,咱们先吃,边吃边聊!”彭总笑道。说完,他递给王川一瓶饮料:“我知道您不喝酒,酒喝多了伤身,喝点这个吧。”
菜过五味后,彭总将他公司的事说了一遍。
原来,彭总的公司将五千万元资金,通过银行委贷的方式借给了一家公司,这家公司是搞房地产的,公司老板与彭总不是太熟,他们是在一次饭局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
房地产公司将名下的土地抵押给了发放委托贷款的银行(有些地区土地只能抵押给金融机构,所以发放委托贷款时,一般都会要求房地产公司将土地和房产抵押给发放委贷的银行,而不是真正的金主)。
(银行委贷:即银行委托贷款:根据《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三条至规定,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为什么非要通过银行发放委贷呢?要知道银行可是从来不提供免费服务的,雁过要拔毛!就算是铁公鸡从银行内走一圈也得被抠些铁屑下来交服务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
根据上述条例规定,在二零一三年以前,基本上法院审判企业间借贷的思路是: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法院认定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无效后,会判决借款人返还本金,并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一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罚款。
款项借出去了,不管是出借方还是借款方一旦走上法庭都得不到好处,所以出于合规需要,也为了资金安全,企业间相互借贷一般都会选择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的形式或者通过信托贷款的方式。
二零一三年,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商事审判会议上讲话,指出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