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的接风宴是纯粹的吃饭,韩舟没有安排其他节目,王川不喝酒,韩舟准备的陪酒人员无用武之地。不喝酒,一顿饭很快便结束了。
接风宴结束后,众人离去,只有韩舟和王川留了下来。这里的住宿环境还是很好的,设施齐备,毕竟是给贵宾预备的,都是高配。
韩舟带着王川来到茶室,将明天的培训给王川介绍了下,让王川心里有个底。
“王律师,说实话前几年我们公司一直处于发展阶段,根本用不到合法合规,更用不到劳资培训。
当年如果有员工闹事,或者离职要经济补偿之类的,如果是外省的,老板会直接让保安部把人暴打一顿轰走,本地的直接带着家伙去他家‘谈判’。所以你知道我们公司原来是什么样了吧。
不过您不用担心,这几年国家倡导依法治国,我们老板的业务越做越大,产业也越来越多,他的脾气也收敛了很多。
我们老板也意识到了光靠拳头和关系是不行的,维护起来成本高不说,效果还不一定好,其实很多事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可以省去很多麻烦。所以现在才会邀请专业人员来公司进行劳资培训。后期我们还会对高管进行刑事培训,这次是第一步。
您看到的那个法务部总经理,其实不过是个大专生,是老板的外甥,后来读了个专升本,法律专业。毕业后考了五年司法考试总算过了,但是一直没进过法院。
跟您交个实底,我们老板不太满意现在公司的律师,正准备换人,之前我给老周打电话,想让他帮我推荐个帝都的律师。结果他就推荐了您。
这次培训其实也是一次试探,我们老板会在线收听培训。如果老板认可您,我正好可以顺水推舟,反而省了我的事了。”韩舟一边泡茶一边说道。
“谢谢,谢谢韩总的坦诚!我一定尽全力。后期如果贵司进行刑事培训,我可以让我们所的主任带队过来。”王川道,他不想放过任何一个可以拉近关系的机会,以免辜负了周一强的好意。
“你是老周的学生,我跟老周有些交情,所以这事你不用客气。”韩舟笑道。
两人在茶室聊了很久,一直到很晚。
次日一早,吃过早饭后,公司派来了一辆奔驰商务车,将韩舟和王川接到了公司大会议室。
这次培训是针对管理人员的,总部的管理人员坐满了大会议室,足有三十多号。
培训的主持人是人事部的赵副经理,她给大家介绍过王川的履历后,便将话语权交到了王川手中。
“首先感谢贵司邀请我来做这次培训……
我来之前跟贵司负责培训的同志沟通了下培训的内容,这次我将以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分为原点展开,进而扩展到劳动领域的其他方面。
今天培训的时间安排刚才赵经理已经说过了,上午两个小时我来讲大家消化,下午大家提问我作答。现在咱们开始……
我们先了解下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说的通俗一点,就是用人单位雇佣个人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领取工资,这就是劳动关系。
根据我的了解,贵司有部分劳动者是下岗待岗人员,还有些国有企业的内退人员,那么这些人与贵司是不是劳动关系呢?
根据目前司法实践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但是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也就是说,这类人员与公司只见属于劳动关系。”王川说到此处喝了一口桌上的茶水,润润喉咙继续说道:
“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用工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此之外,其他主体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
第二,劳动关系的双方具有隶属性。
劳动关系建立后,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一种以管理与被管理为特征的人身依附关系,包括人格的从属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
人格的从属性是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需要将其人身自由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劳动者有服从用人单位规制与工作指令、接受用人单位监督的义务。
经济上的从属性是指劳动关系需以劳动者提供劳动为内容,换取劳动报酬。
第三,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关系。谷袍
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劳动力就被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被纳入生产过程,因此,在劳动关系中,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场所、对象、工具等基本劳动条件,由劳动者来完成用人单位指令的业务工作。
第四,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
为了保护稳定的劳动关系,国家通过大量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予以规制……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如何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一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比较广泛,基本上法院都会以此为判断标准对劳动关系进行判断。”
王川停顿了下,接着道:“下面我介绍下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不构成劳动关系的,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的民事关系。比如家庭或个人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个体工匠雇佣的帮工、学徒,农村承包经营户雇佣的受雇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