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完毕!”女法务专员道。
“被告举证!”男法官道。
“被告只有一份证据,《合作协议》,证明原被告双方是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女法务专业道。
“原告质证!”男法官道。
“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我们认为该份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体现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质证完毕!”王川道。
“被告,你刚才说每月发放给原告的钱不是工资是补助,补助的标准是多少?有没有约定?”男法官问道。
“补助标准是一个月一万。是口头约定的!”女法务专员犹豫了下道。
“《合作协议》中约定在项目公司设立之前,原告按基本工资加业绩提成方式获取报酬,被告,项目公司成立了吗?”男法官问道。
“没成立!因为项目进展缓慢,项目公司一直没成立。”女法务专员道。
“被告,协议中约定的基本工资你们给过吗?”男法官接着问道。
“协议中约定的基本工资其实就是补助。当时笔误写错了。”女法务专员狡辩道。
“原告,是这样吗?”男法官问道。
“不是!我们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是基本公司,给的钱也是基本工资,从来没提过补助的事。”王川道。
“被告,双方除了签订《合作协议》外,还签了其他文件吗?”男法官问道。
“没有!
虽然合作协议中使用的一些词语比较敏感,但是我们认为合作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两者的名称和内容都不一样。被告签署协议时的本意也是出于合作目的,不能因此就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女法务专员道。谷伂
“被告,你认为《合作协议》是什么性质的文件?”男法官问道。
“我认为双方是商务合作关系,签订《合作协议》属于合作经营合同。”女法务专业犹豫了下道。
“原告,你对《合作协议》的性质怎么看?”男法官问道。
“原告认为,《合作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属性。
原告认为,对协议性质的认定不能仅看名称,应实质重于形式,即应该根据协议内容来确定双方的实际法律关系,也就是说通过协议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进行认定。
首先,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聘任原告担任项目经理,原告负责公司的软件产品的研发和管理。日常生活中,“聘任”一词被广泛的用于招聘场合,一般解释为用人单位雇佣劳动者为其提供劳动。
其次,双方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了原告的报酬获取方式,无论项目公司是否设立,研发项目是否成功,原告均可获得基本工资、业绩提成等劳动报酬。很明显原告获取报酬与项目结果无关,做一天有一天的钱,工资条体现的很明显,具有明显的劳动属性。
另外,众所周知,“工资”是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此种取酬方式与真实的合作经营中的收益分配方式明显不符。
最后,既然是合作经营,就应该双方共同出资、共担风险,这也是合作经营的典型特点。而本案合同中既未约定原告的出资比例,也未约定风险的承担方式,很明显与真实的合作经营合同不符。
综上所述,本案《合作协议》名为合作经营,实为劳动雇佣合同……”王川停顿了一下,却不料对方突然开口打断了他的发言。
“对与原告的说法,被告有不同看法。
在我国,劳动雇佣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就是我们都熟悉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受《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领域的法律法规的调整;第二种是劳务关系,受民事法律法规调整,不属于劳动领域。
被告认为本案中的《合作协议》即便不是合作经营合同,也应属于劳务合同。不受劳动法规制。”女法务专员急忙道。
她本以为自己抓到了王川说话的漏洞,却不知王川其实还没说完,后面还有话说。
“原告,你认可被告的说法吗?”男法官问道。
只要双方不是车轱辘话来回说,无理搅三分,男法官还是很乐意看双方的代理人互掐的。法不辨不明,两个代理人围绕本案的关键问题进行辩论,法官也愿意给他们时间帮自己理清案件的法律关系。
认可对方的意见?怎么可能,王川如果认可对方的意见就不来做代理人了!
“原告不同意被告的意见。
原告认为,本案的《合作协议》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需要进一步分析协议的性质,除了合同内容外,还应当考察原被告双方在实际履行《合作协议》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雇佣的形式体现为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这话没错。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存在相同之处,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据其劳动获得相应的报酬。”王川停顿了下,清了清嗓子。
“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也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区别在于劳务关系的双方在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后,双方始终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且报酬是根据工作结果来结算的。
而劳动关系的双方在签订合同或者协议时看似平等,其实劳动者处于弱势,双方虽然可以就合同内容进行协商,但大多数时候劳动者是没有发言权的。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双方在地位上的从属性也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具体可以表现为人格的从属性和经济的从属性。
回到本案,根据经过公证的电子邮件显示,原告向被告的总经理汇报每周工作和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被告的管理,根据被告的意志对项目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整。而且原告每次请假都要向被告提交申请,被告考勤人员对原告的出勤进行统计并与工资挂钩。这表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合同中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双重特征,足以认定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完毕!”王川道。
“被告认为,即便碰巧《合作协议》与劳动关系的某些特征相符合,也不能视为双方签署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协议中约定的与劳动相关的内容应为无效。”女法务专员见说不过王川,便开始胡搅蛮缠。
“被告,你的意思是《合作协议》中部分条款无效,是这意思吗?”男法官问道。
“是的。”女法务专员道。
“具体哪些条款无效,你明确下!”男法官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