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老万正商量呢,咱们这段时间业务不好,是不是风水问题?我见了好几个客户,谈的都挺好,但是一谈价格就没影了。不管我把价格压多低都不签约,急死人了!”王大姐面色焦急道。
“嗯,我手上也全是些会见的小业务,大业务谈完就没,这情况以前虽然也有,但是却没有这么频繁。”万胖子附和道,说完他看向王川:“你最近感觉怎么样?”
“我?一共就那么几个案子,哪有什么业务啊!饭局没少参与,客也没少请,但就是不出活儿,没辙!是不是市场不好啊!”王川道。
“不见得是市场的原因。我前几天问过付紫文她们,她们说最近正阳律师事务所业务开始上来了,几个人都有点忙不过来了!”王大姐道。
“那……要不请个大师看看风水?”王川试探着问道。
“我看行。我记得上次你不是说有位道长,走高端路线那个,他会看风水吗?要不抽空你联系下,请来给咱们看看?”万胖子道。
“对,川儿,你问问。实在不行咱们就去妙峰山、潭柘寺、八大处烧烧香。”王大姐急忙道。
谷潌“别乱烧香,人家说妙峰山是求子的,不是求财的。”万胖子道:“我上次就和媳妇去了一趟。”
万胖子家的事王川和王大姐都知道,屋里没外人,所以他也没什么顾忌。
“啊!这样啊!”王大姐惊讶道:“我还以为都一样呢,看来这香还真不能乱烧!”
“好,我一会儿就联系下,看看三元道长什么时候有空。约好了时间再告诉你们。”王川点头道。
三元道长是个大忙人,即便不忙有会找借口说自己很忙(至于为什么,懂得都懂),所以王川趁着中午吃午饭的时间给他打去了电话。
“道长您好,我是王川王律师,咱们之前见过,不知道您是否还记得我?”王川坐在会议室内,拨通电话后客气道。
“哦,是王小友啊!贫道上午刚做完一场法事,正要吃饭。小友有何事?”电话那头的三元道长声音显得有些疲惫,好像做法事消耗了他不少精力似的。
瞧瞧,老道果然是江湖中人,很忙的!
“道长,我和几个同事开了间律师事务所,想请您过来坐坐,帮忙看看风水,不知道您是否方便?”王川道。
“哦?!恭喜王小友!不过我最近在粤省,没在帝都,你要是不急等我回帝都后联系你。咱们再订时间如何?”三元道长慢悠悠道。
“好啊,道长名贯南北,道法高深,此去粤省必定有大主家相邀!我等您的消息!回来咱们再订时间。”王川恭维了道长几句。
既然有求于人怎么也得捧一捧人家!
“哎!拿人钱财与人消灾,其实咱们的工作性质都差不多。这次来粤省也不是什么大主顾,不过是个上市公司的老总而已。在南边遍地都是老板,不值一提,不值一提!”三元道长笑道。
好家伙!上市公司老总相邀还不值一提,正应了那句话:过度的谦虚就是骄傲!王川知道老道不是在谦虚,他是在臭显摆!显摆他走的都是高端路线!
七月七日早上差一刻九点,王川提着包到了粤省高院的大门前,通过安检后进入了法院。
庭审开始后,王川开始陈述再审请求事项及事实与理由。
“再审申请人因与海港餐厅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粤省中级人民法院于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2011)粤0x民终12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一、请求撤销(2011)粤0x民终12xx号民事判决;二、改判被申请人支付再审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十二万三千零三十元;三、本案诉讼费由海湾餐厅承担。
事实与理由:再审申请人认为二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如下:……”说到此处,坐在再审申请人席上的王川清了清嗓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上述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我国劳动立法也未明确禁止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就劳动关系的解除作出约定。因此,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并未违反法律,应属有效。海港餐厅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双方在合同中达成的约定。
再审申请人认为二审法院认定的上述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第一,劳动合同系被申请人提供的格式文本,再审申请人虽然担任管理职务但是并不具有与被申请人平等协商的地位。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条款:‘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但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或者赔偿对方一个月的工资。’该约定并非双方的协商达成一致的结果,而是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初被申请人为规避自己的义务,限制再审申请人的权利而设立的条款。
相关法律法规确实并未限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但是却规定在用人单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下并不违反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四条同时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在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下,是不可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也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王川陈述完再审的请求、事实及理由后,将再审申请书放在了桌子上,看向上面坐着的三位法官。
上面坐着的三位男法官一边看着再审申请书,一边听着王川的陈述,没有打断他。
“被申请人,进行再审答辩!”待王川说完,中间坐着的一位戴眼镜的男法官道。
“再审申请人入职海港餐厅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但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或者赔偿对方一个月的工资’,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申请人认为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也赋予了当事人可协商约定解除的权利。因此,被申请人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解除合同条款向再审申请人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法有据,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维持二审原判。
答辩完毕!”对方代理人,一位带着金丝眼镜,显得很儒雅的中年男律师道。
“双方有新证据提交吗?”戴眼镜的男法官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