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总,赵总,这是我们律所的介绍,这是我个人的介绍。我主要是做公司法律事务,以劳资、日常合同起草审核和经营合规为主……”王川将介绍文件递给对方后,开始介绍起业务来。
在这种场合,他不可能说自己只擅长劳资业务,其他业务一般。虽然在他来说,其他业务他确实做的一般,但是客户不知道。
介绍完业务后,双方有问有答,碰巧最近亿丰公司人员变动比较大,涉及的劳动问题比较多,黄总着重问了下眼前遇到的问题。这块正好王川擅长。
“王律师,我请教您一个问题,也是我们公司之前遇到的问题。之前我们公司的法律顾问给过我们建议,但是我们觉得有必要再跟您咨询下。”黄总态度很诚恳,看起来像是个干实事的人。
“您说。”王川认真听着。
“因为业务需要,我们在重庆设立了一家子公司,说实话那边的子公司只有销售人员,真正的技术人员都在帝都这边。
去年六月份,我们公司派去那边的人员反应,子公司的业务开展的不太好,销售业绩滑坡挺厉害的。
我觉得不对劲,便让人暗中查了下。原来子公司的销售总监出了问题,他老婆和别人一起出资设立了一家科技公司。
我看过他们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与我们公司的经营项目很多都是重合的。而且这家科技公司的客户有几个之前与我们子公司接触过,后来不知道怎么回事就成了他们的客户。
后来我们咨询了法律顾问后,以侵犯商业秘密起诉了对方公司和子公司的销售总监。去年底的时候法院判了,认为那几个客户只是与我们接触洽谈并没有真正的实现交易,客户有选择权,所以尽管我们两家公司的经营项目重合度较高,但是并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这官司一打起来,我们与那位销售总监的关系算是闹僵了。他现在也不离职,天天在公司耗着。直接开除他吧,他在公司工作时间有五六年了,经济补偿金得给不少,不开除吧,我们看着他就膈应,说实话这事搞的我们挺狼狈的。”黄总一脸的无奈道。
“王律师,我们想让您帮忙分析下,看我们怎么解决这事合适。”一旁的赵总补充道。
“首先,我对贵司之前的那个侵犯商业秘密的案子了解不多,我没见到案件材料,所以仅就黄总刚才说的内容,我提下我的建议。
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重点落在商业秘密上,也就是秘密点上。贵司说的商业秘密必须构成法律上的商业秘密才能得到法律保护。
一般来说,客户信息是可以构成的商业秘密的,但就贵司的案件来看,客户只是与贵司重庆的子公司有过接触洽谈,并未实际达成交易,这样的客户只是贵司的潜在客户,不是法律上要保护的贵司的商业秘密。”王川道。
“为什么?与我们接触的客户有很多都不可能立刻达成交易,都需要一段时间的考察,这几家客户也是这样。
要是被其他公司挖走客户,我们可能反应还没有那么大,这几个客户是被我们销售总监的老婆的公司抢走的,这就让我们很气愤了!”赵总一脸怒气道。
“嗯,您的想法我理解,而且我也认为贵司子公司的那位销售总监吃里扒外,把客户转介绍给了自己老婆的公司。
但是毕竟这几个客户没有与公司达成交易,即便是达成交易,严格来说还要看贵司对客户的交易习惯的了解程度,以及双方的磋商程度,贵司与客户之间的交易条件是否不为外人容易知晓,以及合作的时间长短等等。
如果仅仅是一般的买卖关系,交易条件都是市场上通用的条件,通过简单的电话沟通就能得到客户的交易信息。这种客户信息一般不会被法院认定为贵司的商业秘密。
说实话,目前国内对于商业秘密的认知和保护不够,法院办理的这方面的案子裁判尺度也不是很统一。所以我觉得贵司打这种官司风险还是很大的。”王川道。
“王律师,您做过这方面的案子吗?”赵总突然问道。
“侵犯商业秘密的案子我做过几件,相比较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来说,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还是比较少的。
我虽然做的不多,但是近几年国内的案例我还是研究了不少。
几年前我去国际劳工组织学习时,也与国外的同行探讨过这方面的案件。所以对商业秘密的认定知道一些。”王川表现的很谦虚,但是他的潜台词内容又很多,很容易让对方浮想联翩。
商业秘密严格来说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在申请前都是处于严格保密状态的,一旦被公众知悉,申请专利将无法获得许可,甚至商业价值直接归零,之前花费的巨额研发费用也会付之东流。所以像华为这样对研发投入了天量级资金的大企业,每年花费在商业秘密保护上的费用都是巨额的。
尽管商业秘密保护不是劳动法领域的内容(属于反不正竞争领域),但是之前王川承办的案件中有五个案件是公司高管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的案子,但是这类案子不好举证,最后都是以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进行的处理,后来他对这类案件还专门进行过学习和研究。
细说起来,公司与员工之间约定的竞业限制其本质是作为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一项制度而存在的,商业秘密的保护是竞业限制制度存在的基础。但是竞业限制又独立于商业秘密而存在。(有点太理论了,看不懂的书友可以直接忽略)
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维权时公司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此类案件属于侵权案件。但是员工违反竞业限制(或者竞业禁止)约定则属于劳动法范畴,需要劳动仲裁前置,不能直接去法院起诉。
两者的诉讼成本也不同,法院收取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费是根据原告主张的赔偿额度来确定的,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责任,一裁两审都是按照劳动案件的标准收取诉讼费的(劳动仲裁免费,法院的诉讼费仅收十元)。
上述两类案件的诉讼成本存在巨大差距,获得的赔偿数额自然也不可能一样。侵害商业秘密类案件一旦获得法院支持,赔偿款项一般都会很高,有些案件的赔偿数额在常人看来简直就是天文数字。
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仅可能被追究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还有可能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足可见该类案件的惩罚力度之严苛。
反观违反竞业限制类案件,司法实践中多以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为标准进行裁判,赔偿数额过高的,经对方申请,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可以进行调整。裁判的赔偿数额比侵害商业秘密类案件要低很多。
“哦,这种案子听起来挺复杂的,专业性也很高啊!”黄总皱起了脑门,接着问道:“王律师,您看我们这个案子已经这样了,后期我们怎么解决比较好。”
“贵司子公司有没有《员工手册》?对方有没有签署过保密合同、竞业限制合同之类的文件。”王川问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