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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高万合和张秀英不同意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谷即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高玉在未经被上诉人张秀英同意的情况下买卖其与高万合共有的房产,侵犯了被上诉人的权益,被上诉人同意一审判决意见。

请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答辩完毕。”三七分发型男律师道。

“现在开始法庭调解。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你们同意调解吗?”头发花白男法官问道。

“被上诉人同意调解,愿意多退还上诉人一些钱,但是房产必须返还给被上诉人。”三七分发型男律师道。

万胖子看向王川,低声道:“要调解吗?”

“不调解!”

怎么调?按照对方的说法将房产归还给对方,多要点钱?对方奔着房产来的,不管怎么调王川都吃亏!

换句话说,即便是最坏的结果二审维持了原判,买卖合同无效,房产归还给对方,对方也得将买房款退回来。与调解的结果相比,无非是多要点钱还是少要点钱的事。

人为一口气,佛为一炷香!既然如此,还调解干嘛?不如放手一搏,如果法院秉公办事,王川相信自己未必会输。

“上诉人不同意调解。”万胖子大声道。

“好,继续开庭。”头发花白男法官道:“你们有新证据要提交吗?上诉人?被上诉人?”

“没有新证据。”万胖子道。

“被上诉人没有新证据。”三七分发型男律师道。

“上诉人,你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签署房产买卖合同的时候,有没有核对过房主的信息,有没有对出卖方的代理权限进行过审查?”头发花白男法官看向王川问道:“请上诉人本人回答这个问题。”

“核查过。当时我查看过房产证,房主不是出卖人本人,是出卖人的儿子。当时卖房过户的授权委托书上仅有高万合的签字,为了保险起见,我让他又回去找他母亲张秀英签了字。”王川道。

“你怎么知道是房主的儿子在卖房?”头发花白男法官问道。

“我问过出卖方高玉,他跟我说这房子是他父亲在矿上工作时分的。而且房产过户时,也见过他拿的委托手续。”王川道。

“之前你与高玉认识吗?”头发花白男法官追问道。

“不认识!当时是万律师介绍我跟他认识的。一审案卷里有记录。”王川道。

“万律师?是你身旁的这位万律师吗?”头发花白男法官问道。

“是我!我当初代理过高玉的刑事案子,后来我们就认识了,但是不太熟。

后来高玉在链家和金城阜业挂牌出售房产,也问过我要不要买房。我当时手头没那么多钱,但是觉得房产地理位置虽然偏了点,但是小院挺好的,就介绍上诉人买了高玉出售的房产。”万胖子道。

“上诉人,房产的出售价格是多少钱?”头发花白男法官问道。

“最初高玉要价三十八万,我觉得贵没买,后来过了段时间高玉通过万律师跟我联系,将房价降到了三十五万,但是他要的比较急,要求过户前支付一部分,过户后当日全部付清。证据里有银行的转款记录,上面都有时间。”王川道。

“被上诉人,当时出售房产周围房产的出售价格是多少钱,你知道吗?”头发花白男法官问道。

“我们了解到在诉争房产同一区域,有个小院出售过,据说当时的出售价格是三十八万。

但是那个小院地理位置没有诉争的小院好,而且只有三间房,诉争小院内有四间房,院子的面积也比那个小院大不少。相比较之下,三十五万元出售诉争房产,价格明显偏低。”三七分发型男律师道。

“法官,我们了解到的信息与被上诉人所说有差异。就在诉争房产出售前差不多两个月左右,同区域有一个小院出售,我们了解到的交易价格是三十五万元,而且那个小院在中介挂牌了差不多大半年才卖出去。

上诉人认为,关于诉争房产的出售价格不能武断的确定偏低,而是要结合出售人的预期和交易条件综合判断。

第一,出售房产所在区域本身交通不是太便利,诉争房产又是很早以前盖的石头房,有意愿购买的人本身就少。这一地区的房产交易本身就不活跃,可以说当时这地区的房产比较难出手。

第二,出售人高玉急着用钱,当时他在中介机构挂牌价格只有三十八万,跟上诉人报的价格也是三十八万,为的就是尽快变现。

我们都知道,挂牌价和实际成交价大多数时候是有差距的,特别是在急需用钱的时候。所以从交易习惯上讲三十五万价格比较合理。

第三,出售人高玉对款项的支付有特殊要求,先支付一部分,过户当日支付剩下全部房款。当时确定交易价格后,高玉要求尽快交易,所以双方很快就进行了房产过户,如果走商业贷款时间根本不够。这也是出售人愿意降价出手诉争房产的原因。

所以从以上几个点来看,诉争房产售价三十五万尚在合理的价格范围内,在当时的情况下,这个价格和条件有人愿意购买已经很不错了。”万胖子反驳道。

“上诉人,房款已经全部支付完毕了吗?”头发花白男法官继续问道。

“过户当日就已经全部支付了。有银行转账记录为证。”王川道。

“被上诉人,是这样吗?”头发花白男法官问道。

“我们不太熟悉情况!”三七分发型男律师既不否认也不确认。

“本案诉争房产现在是什么状态?上诉人?”头发花白男法官继续问道。

“房产已经过户到了上诉人名下,现在房产属于出租状态。”万胖子道。

“被上诉人,是这样吗?”头发花白男法官看向三七分发型男律师。

“是的,我们也是后来才知道的。房产已经过户了,具体是谁在住就不清楚了。”三七分发型男律师道。

万胖子和王川以善意取得进行抗辩,法官当然要审查整个交易过程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谷揦

二零零七年十月一日实施的《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对善意取得的规定如下: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也就是善意取得):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物权法》因为《民法典》的正式实施而失效,但是《民法典》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与《物权法》没有差别。)

王川和万胖子在开庭前对《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进行了多次的探讨,也搜集了不少案例来佐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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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律师的律海生涯第4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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