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好了,麻烦您帮我起草一份协议。第一,十六号开庭,双方达成一致,调解结案,他放弃索要经济补偿金。第二,签署协议之日起,公司放弃索要不当得利的款项。第三,他不得向公司员工及对外散布不利于公司的信息。”袁总道。
王川刚要说话,被袁总拦住了。
“就这样吧!我也不想把他逼得狗急跳墙,说实话这点钱对于我来说不算什么,做人留一线日后好见面,这段时间我也想开了!
吃一堑长一智,以后公司员工都上社保,不交社保公司得将钱补给员工,对公司来说一点好处没有,万一出了工伤我们还得自己承担工伤费用,实在不值得!”袁总道。
“好,您稍等会儿,我马上起草协议。”王川说完,回到工位开始起草协议,协议起草完毕后,他又与万胖子沟通了下,做了微调,然后让双方签字盖章。
签署完协议,王川和万胖子送走了周大壮和袁总后,王川松了一口气。
次日的开庭很顺利,不待法官宣布开庭,周大壮便主动找到了法官要求调解,在征得原告代理人王川同意后,双方调解结案。
袁总公司的案子终于了结了!
周末王川除了去往日如烟酒吧唱歌外,剩下时间他都在律所内,一直忙着合通公司与孙达汉的劳动仲裁案子,这个案件争议的标的有一百多万,穆律师很重视,所以王川要加把劲,好好准备一番。
五月十九日周一,当王川走进石景山法院楼上的审判庭时,他乐了。只见上面坐着的正是吴鸿雁法官。上周他开庭的四个劳动仲裁案子,有两个就是她审的。
见原告还没来,女书记员开玩笑道:“王律师,您又来了!您是把我们庭的案子承包了吗?”
“瞧您说的,只不过我做的劳动仲裁案子多些而已,所以咱们常见面,很正常!”王川笑道。
上面坐着的吴法官没说话,放下案卷看了一眼被告席上的王川。
不一会儿,只见一个身材瘦小三十多岁的男人跟着一个四方大脸的男律师走了进来,坐在了原告席上。
王川一见四方大脸男律师,心中笑了:这不是老熟人吗?有段时间没对庭了,这次又赶上了,记得上次开庭时,他被吴法官训斥了一顿,嚷嚷着要投诉吴法官,不知道后来有没有投诉。
上面坐着的吴法官见是四方大脸男律师,不经意中皱了皱眉,没有说什么。
四方大脸男律师看到被告席上坐着的王川和上面坐着的吴法官,心中虽然早有准备,但还是不由得心揪了一下。
法槌响过,吴法官宣布正式开庭。
“原告,你们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有变化吗?”吴法官问道。
“没有!”四方大脸男律师很老实,没有过多的废话。
“被告答辩!”吴法官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认为原告索要未签劳动合同两倍工资、三月份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失业赔偿金等共计一百多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王川简明扼要的答辩道。
“下面原告举证。”吴法官也不想王川长篇大论的答辩。
“第一份证据,离职证明,证明原被告之间是劳动关系,但是被告并未与原告签署劳动合同,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扣除已经支付的工资,被告还需向原告支付三千元的工资。
第二份证据,被告向原告转款的记录,证明原告三月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应当支付三月份全部工资,而不是仅仅支付九天工资。因此被告应该向原告补发三月份工资一千七百五十九元。
第三份证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离职协议,证明被告无正当理由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三千元,和经济补偿金一千五百元。
第四份证据,社保记录,证明直到目前为止,原告一直未工作,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失业赔偿金一百万元。”四方大脸男律师在举证时有些结巴,说话缺少底气。
吴法官皱着眉头看着原告提供的证据目录,待四方大脸男律师说完,她很少见的长出一口气,看向王川:“被告质证。”
“第一份证据,被告出具的离职证明,真实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仅仅在被告处工作了九天,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入职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该与其签署劳动合同。
原告才入职九天,尚未超出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被告尚未来得急与原告签署劳动合同,原告就离职了,所以被告不应因未签劳动合同而向原告支付两倍工资。
第二份证据,工资转款记录。真实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工资是用人的单位以货币方式向员工支付的劳动报酬,取得劳动报酬的前提是必须提供相应的劳动。
被告实行的“按月发薪”,仅仅是用人单位对发薪周期的规定,并不代表劳动者可以不付出劳动而获得全月工资。
本案中孙达汉仅仅工作了九天,就想获得一个月的工资,于情于理都说不通,更是于法无据,因此不应得到支持。
第三份证据,原被告签署的离职协议,该份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不存在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相反,双方之所以解除劳动关系,是因为原告认为被告伙食差,住宿条件不好,不借给生活费才主动辞职的。
双方虽然签署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但是究其原因是因为原告提出离职才解除的劳动关系。
另外,协议的第一条便约定了是由于原告个人原因提出的离职,所以双方才签署的协议。所以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
本案中原告主观上认为被告提供的饮食和住宿条件差,所以才提出的离职,根本不存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所以该证据的证明目的被告不认可。
第四份证据,原告打印的社保记录,真实性认可,与本案的关联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被告认为,失业是自然人想要并有能力工作,但尚未找到工作的状态。原告离职是因为他个人原因造成的(前面已经说过,在此不在赘述),他没有工作是他自身原因造成的,不是被告造成的。
截至目前,原告不过三十五岁,正是年富力强的时候,既无身体和智力上的残疾,也不是无行为能力人,距离退休还有二十五年,现在他就想躺平生活为时过早。其完全可以凭借自身的劳动赚取劳动报酬,自己养活自己。
反观原告,他不仅没有积极的寻找工作,反而要求其仅仅工作了九天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直至其退休之日幻想可以赚到的工资(一百万元),作为失业赔偿金,这是不公平的,简直就是滑天下之大稽。
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力,也是公民的义务,我们一直崇尚勤劳致富,而原告却心存不劳而获之心,严重破坏了中华民族勤劳、诚实的传统美德,有违社会公德,针对这种行为我们都应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