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陛下,这倒不是,而是臣担心朝廷的精力够不够财力是否支持。”申时行谨慎地回答,“可以说西南边陲问题由于鞭长莫及历朝历代都没有很好的解决,不知陛下有何良策?”
朱翊缓缓言道:“首先,必须得承认,土司制度在生产力水平不高、交通不便、民族文化差异巨大的情况下,曾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陛下,请问何为生产力水平?”许国立马儿不解地问道。
哦,说快了,不是一个时代的。
朱翊稍稍一滞,忙解释道:“生产力水平,简单地说就是我们人类创造财富的能力水平。生产力水平是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或者说是基础。”
许国点点头,尽管对他来说是个新鲜的词语,但好像不难理解。
朱翊接着说道:“但是,土司世代为官,独霸一方,更有一些土司专横不法,对境内居民实行政治压迫和经济掠夺,土司之间为争权夺利挑起械斗或战争,导致生灵涂炭,边境祸乱丛生,汉民被其摧残,当地居民也受其荼毒,这都是事实,且土司对朝廷叛服无常。”
“陛下所言极是。”
申时行与许国两都点了点头,包括冯保与陈炬也是。
其实他们哪个不清楚土司制度的危害?实行土司羁縻制度不还是因为朝廷没有能力解决吗?
所以他们更想听朱翊有何良策。
土司制度的弊端日益明显都清楚,关键是如何有效解决。
朱翊又掷地有声地说道:“随着社会的发展,土司制度日益腐朽落后,废除它已成历史之必然。”
稍顿了一顿。
朱翊语气平和也放慢了一些:“想我永乐皇帝年间,铜仁等地的思州、思南两个宣慰司叛乱,永乐皇帝派兵平定后,改设贵州布政使司,朝廷派遣可以随时撤换的流官担任当地官员。朕觉得这就是一个很好的举措嘛。只可惜那次改革仅仅针对于贵州叛乱的两个宣慰司进行,也就是说只覆盖贵州的一小部分地区,整个大明王朝西南绝大部分地区仍然实行落后的土司制度。”
“陛下,这也是朝廷无奈之举啊!”申时行感慨地接了一句。
朱翊又是掷地有声地道:“土司制度弊端日益明显,危害日益突出,倘若再不着手改革,终将会酿成大变,到那时候更是让朝廷头疼难办。”
万历年间三大征之一的播州之乱不就是这么来的吗?
……
。
“不知陛下有何良策?”
这已是申时行第二次问了。
土司制度存在弊端他很清楚,此刻他与许国只想知道解决的办法。
“朕有一个大致的方向。”
朱翊虽然做了大明的皇帝,可对这个敏感的问题也十分谨慎。
他缓缓言道:“首先,逐步试着推行改土归流,部分且合理地取消土司世袭制度设立府、州县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进行管理。”
朱翊的措辞也都很谨慎。
其实,为了解决日久相沿的土司割据的积弊,自明朝中叶开始,朝廷就已经在酝酿解决这个问题,因而到了万历年间“改土归流”的提法并不新鲜。
当时(也包括后来的清朝),改土归流一般采取两种办法。
一是从上而下,先改土府,后改土州;二是抓住一切有利时机进行,比如有土司绝嗣后继无人或宗族争袭,派流官接任;有土司之间互相仇杀被平定之后,派流官接任;有土司犯罪或反朝廷被镇压后以罪革职,改流官充任;有向朝廷申请“改土归流”时,朝廷以从民意革除土司世袭改为流官……
改土归流是土官与封建王朝的矛盾日益尖锐的情况下产生的。
这个矛盾,自唐、宋以来就长期存在,一直没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土司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需求。
加上广大人民不断的反抗斗争,又动摇了土司制度的统治。
与此同时,土官日益与封建王朝闹对立,反对封建王朝对它的管辖。这种有损于国家统一的行为,放在任何朝代都是不能容忍的,只是有没有能力去解决国家实力允许不允许。
“眼下大明的实力允许吗?”申时行与许国听了不禁暗自问道。
答案无疑是否定的。
在他们眼里,眼下的大明还真不具备这个实力,况且土司制度也不能一刀切全部废除这不现实。
少数民族不是分布于某一局部,而是广泛分布于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湖南湖北……还有西边、西北、东北,尤其东北西北的问题都没解决,又哪有精力与实力解决西南边?
改土归流需要国家强大的实力做保障做后盾,否则只会更乱。
好在朱翊措辞谨慎,“首先”、“试着”、“部分且合理”。
反正在申时行与许国看来,若仅有改土归流,他们信心不大。
……
朱翊之所以如此谨慎,是因为也不会完全改土归流。
毕竟土司制度存在了上千年,肯定有其合理的一面。
而且在他看来,土司制度与他将要倡导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铭记历史,才能展望未来。
土司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虽然孕育于不同的历史环境中,成长在不同的国家体制下,看似两种毫不相同的制度,其实不能完全割裂。
人类自从诞生以来就是沿着前人的足迹走到了今天。
人类历史上的任何发明创造也是建立在先人经验基础上的。
可以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对土司制度的一种“去伪存真、去粗存精”的扬弃与批判。
首先,它们在发挥土官带头作用上有接近之处。无论是土司制度还是民族区域自治,都重视土官的带头作用,同民族的人还是比较容易接受本民族的官员治理。
其次,自治权在一定意义上也有相似性。两种制度都是在土官统治的区域内,除臣服中央政权、履行国家的义务外,还享有比较充分的自治权。
第三,实施的前提也一样。都是国家统一的版图之内,并且都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在少数民族聚居区采取特殊措施的情况下接受中央的统治。在这个前提下,既保证了国家统一,又实现了因地制宜的管理。
所以说两种制度都是先民几千年来治理边疆经验的结晶。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继承了土司制度的精华。废除土司制度也并不是对它的全盘否定,不是说土司制度已经一无是处完全没有价值了。
即便终其明清两朝,哪怕是清朝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后,仍有不少区域还是遵循土司制度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