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巴士书屋说:没有收尾的作品并非都是太监文,也许...就好比你追求一个人,最终她(他)并非属于你。

夫妻财产的归属

《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售楼小姐说可以转公积金结果银行不认可,可以退定金么?

律师你好,我在六安选好一套期房,售楼小姐说商业贷款半年后可以转合肥的公积金,我付了定金。等我去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办商贷时,对方都说不可以转合肥的公积金,所以我就想退定金,但对方不予退,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是否可以退回定金?

答复:如果你有相关的证据证明所陈述的相关事实,则有权要求退还定金。你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的途径解决。

根据你的描述,由于售楼处故意告知六安商业贷款半年后可以转合肥公积金的虚假事实,你由此陷入错误认识,并因错误认识才向对方缴纳定金。这属于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你享有撤销权。你向售楼处缴纳的定金属于立约定金,是作为订立主合同(购房合同)的担保。

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是,本案中,由于该定金合同是欺诈导致,所以自你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通过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售楼处需将定金退还给你。

在实际维权过程中,不管是通过协商还是向法院起诉,都需要相关的证据支持。若你没有能够证明售楼小姐言辞的相关证据,则很难证明对方存在欺诈行为,在协商或诉讼中尼可能也不会得到相应的支持。建议你带着录音笔再去售楼处和那问题小姐“共同回忆”整个过程,记录下来她承认当初的说法;另外提醒,在订立合同或维权时,注意保存相关的书面材料,对于重要谈话进行相应的录音或录像,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买房是大事,在订立相关合同时需要谨慎再谨慎。

独生子女想完全取得父母的房产的两种渠道

独生子女想完全取得父母的房产的两种渠道X “我是独生子女,父母过世了,财产和房子肯定归我呀!”抱有这样想法的独生子女一定不在少数。不过,图样图森破,事情可没有你想像的那么简单。

子女这样才能取得父母所有房产的所有权?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非常麻烦。需要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出具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并经过公证,如果个别第一顺位继承人已经去世,还需出具已去世的证明,以及已去世的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人(如有)和转继承人(如有)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但是,在父母有意愿由独生子女完全取得房产的所有权的前提下,实际上有两个比较简单易行的途径可以实现,即生前过户和立遗嘱。

(01)生前过户

生前过户,即在父母去世前,将房产先行过户至独生子女名下,父母去世后,该房产便不可作为父母的遗产被其他继承人继承。

生前过户大致有两种方式,即买卖和赠与。两种方式各有利弊,需要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两者最主要的差别在税收,现以大连为例,将两者在税收方面的差异对比归纳如下:

从上表可知,如果父母房屋购买两年以上且系父母唯一住房,通过买卖的方式过户税收成本较低,否则,赠与的纳税成本较低。

如果子女无偿受赠父母的房产之后再行出售,需按照出售金额减除受赠房产时所缴纳的税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子女取得该房产之后打算另行出售,最好通过买卖的方式取得父母房产的所有权,以降低税收成本。如果子女无另行出售的打算, 则可通过赠与的方式。

(02)立遗嘱

遗嘱是指父母在生前做出的对其去世后遗产分配的意思表示,于立遗嘱人去世后生效。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立遗嘱的方式有多种,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等,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如果数份遗嘱内容相互冲突,以公证遗嘱为准。

鉴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等被篡改、伪造、销毁的可能性较大,实践中还出现侄子在姑姑去世后未火化前用姑姑的手指在遗嘱上摁手印将房产过户的极端例子。

因此,房产交易中心一般只认可经过公证的遗嘱。如果持未经公证的遗嘱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房产交易中心不仅要求出示父母去世的证明,还需要父母的继承人做出放弃继承的声明并做公证,程序繁琐,甚至有些不可能实现,导致兄弟翻脸,亲戚成仇。

因此,父母去世前,在征得父母同意的前提下,将父母的真实意思通过公证的方式固化,避免父母去世后由于继承人争夺房产而引起的不必要的纠纷。

办理公证遗嘱需要以下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及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精神诊断证明。70岁以上的老人需到县级以上的医院开具,证明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通过以上两种方式,子女完全可以获得父母所有的房产,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公司股东约定认缴出资遥遥无期,债权人如何救济?

公司股东约定认缴出资遥遥无期,债权人如何救济?X 重要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的认缴期限加速到期,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你好,我和一家建筑公司产生债务关系,准备起诉才得知,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居然是承诺一百年后出资。看到这种公司章程,我真是无语了,难道我要等一百年?

答复:在这种认缴出资遥遥无期的情况下,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的认缴期限加速到期,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不管是出资认缴期限一百年还是一万年,股东为逃避承担责任,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出资不实损害债权人利益。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的认缴期限加速到期,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加速到期股东认缴期限并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债权人通常而言需要走三步:第一、诉讼阶段取得对公司的胜诉判决;第二,执行阶段经强制执行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取得相应的裁定书;第三,向执行法院提起追加出资不实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若被驳回需要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要旨

股东为逃避承担责任,通过修订章程延迟缴纳出资时间,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损害债权人利益,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的认缴期限加速到期,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那些年,那些离婚的人们(纪实离婚案)》小说在线阅读_第729章_作品来自网络或网友上传_爱巴士书屋只为作者by我爱狐狸皮大氅_的作品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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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年,那些离婚的人们(纪实离婚案)第7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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