傀儡(中篇连载 八)
每个人都只是小角色,资本才是“大人物”,掌控资本也会被资本掌控。资本勾画出更大欲望,表面无限风光,碧波万顷之下是深渊。
省厅安排我进入制药集团,却没有明确我的具体任务。核算中心能够进入ERP系统,我尝试过利用他人工号、其他客户端访问,再用我自己的小程序查找异常访问,整个体统防御能力有限,伪装身份进入核心可以畅行,我甚至备份数据拿给了省厅,经过分析,这套ERP内数据就是正常生产经营,除了部分涉税,虚增成本,少数农产品收购发票为虚开,没有省厅想要的结果。
怪不得这么轻易招聘了我,敢情我坐在的位置还真就是纯粹的技术活。
我设想过生产冰*的原料等,然而进货、库存都没有疑点,我的工作不需要下车间,工作时间除了去卫生间、茶水间、食堂,没机会到库区,系统中仓库数据已经被我反复验证,包括供货商、供货地点、入库、出库、进入生产、成品,全线对应没有异常,每个环节损耗也都在正常范围,制药集团属信用等级A类企业,且有一定招商引资背景,相关部门不能随时进去厂区检查,两个月下来,我都快觉得又要无功而返。
转眼入秋,连续暴雨,药品仓库漏水紧急搬离,人手忙不过来,临时叫人我就跟了过去,我从意外破损的纸箱中发现,我所在的C3库存有未标明品名成品注射剂,联想包装物材料出入库,无标不应进入成品库,怎么会有这样的疏漏?那些纸箱一模一样,我正打算撕开其他纸箱验证,库管经理已经带保安叫我们出去,说是发现贵重药品丢失,非仓库工作人员立即离开库区。
人员随即在保安带领下回到库区门外,库区有独立大门,我保持者和其他人一样的表情,内心狐疑不已。
当晚回到家中即向上级报告,结果他们告诉我密切观察,不要打草惊蛇,制药集团股东成分复杂,证据不足不能进入查封,不过他们会加大外围监控。
制药厂在郊区,在厂区食堂吃过饭乘班车回到家已经九点,第二天七点就要搭上班车,一周只有星期天休息,加班工资按劳动法来,严苛的工作制度却没什么可以挣扎。
再不弄到实锤,我觉得我要被这早出晚归的工作日程折腾疯了。
星期天仍是六点不到自动惊醒,从我家到班车上车点有三十分钟,刷牙洗脸等等都要时间,七点上车六二十半必须出门,我不习惯迟到,去迟了班车也绝不等人。
打的过去?两百多块钱,那就只有倒贴呵呵了。
暂时脱离警队,屌丝还要扮演屌丝生活,内心偶尔惶惑,我好歹也是Z大法学院,在律所弄个年薪三十万轻松的,考证对我没什么难度。
原本打算考证,现在的生活节奏,没时间看书了,人回到家洗过澡,洗两件衣服,就快十点了。第二天六点起来雷打不动,唉,心真累。
难得天晴,吃过午饭打算去书店,装装样子也好,心理安慰也罢,那个郊区的封闭厂区,已经让人非常不好。
意外在星巴克遇上诸葛无力,看到我时他的表情有些惊讶,“宋,小宋!”他端着咖啡过来,笔记本留在旁边。
“你在这里—作画啊?”突然嘴就特别笨。
“作画?”诸葛无力笑了笑,“也算吧,没有,看看国外的网站,对了,你去了哪儿?”
“制药厂,唉,一言难尽!”我收起了没用的少女情怀。
重磅!律师、权利人等即日起可以查询(当事人的、涉案人的)不动产的登记资料
2018-03-21 08:53阅读:168
重磅!律师、权利人等即日起可以查询(当事人的、涉案人的)不动产的登记资料X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80号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1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
2018年3月2日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2018年1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
(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条 不动产登记 资料查询,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设置自助查询终端、在相关场所设置登记信息查询端口等方式,为查询人提供便利。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询人到非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的,该机构应当告知其到相应的机构查询。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查询场地,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和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等工作。
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应当优先调取数字化成果,确有需求和必要,可以调取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第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查询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询主体;
(二)查询目的;
(三)查询内容;
(四)查询结果要求;
(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第九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代理人受委托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其查询、复制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
第十条 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
(一)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申请查询的目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询人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不予查询告知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申请查询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查询记录簿,做好查询记录工作,记录查询人、查询目的或者用途、查询时间以及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种类、出具的查询结果证明情况等。
第三章 权利人查询
第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第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
(二)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