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务合同补偿解答:
不好意思打扰打扰,看你在路上也挺闷吧?一大早听说公司解散,我还在哺乳期,突然听说这个公司解散了,理由是公司因亏损,股东决议解散,通知员工解除合同了。他们用这个理由与员工解除合同属于合法解散么?哺乳期的员工该怎么赔偿?不好意思,看了朋友圈你在车上,就随便帮我看看吧,这事很急,听说今天就让我们签解约了。
答复:
公司因经营不善而解散,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即终止,需要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支付经济补偿金时,不区分哺乳期员工与普通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故单位因经营不善提前解散导致你们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故单位需要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故根据你的工作年限,来计算你的经济补偿金。
建议你与单位积极协商经济补偿金事宜,如若协商不成,建议你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另外我在看车窗外风景,并不闷,您要求的是免费咨询,就不要扮演为我解闷了,谢谢!
天涯咨询你好,我只是在朋友要求帮忙下,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借款人是朋友,现在他无力偿还了,我也没写自己是担保人身份,法院现在叫我承担保证责任,这不对吧?另外给你们提个意见,法律咨询应该单独有个栏目,你这个帖子太长,不方便用户查找提问,应当专人专栏,及时答复。
答复:楼主不是天涯咨询频道,你的意见直接向天涯反应,楼主不是天涯雇用为您服务的律师。
关于你提出的问题,有现实案例,希望今后多动脑子,少打扰陌生人。
问题解答:【高级人民法院】
第三人只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保证人身份,出借人可否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解读—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有时会要求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或者见证人在借款凭证上签字,但如果第三人只是签署了姓名但未表明具体身份,此时如果发生争议,出借人能否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明确:第三人在借款凭证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的,如果通过其他事实能够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如果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无权请求第三人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本文将结合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最高法院法官的权威解读、地方高院的指导意见等对此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借条上签字的第三人未表明保证人身份但通过其他事实可以推定其为保证人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要旨
第三人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保证人身份,通过其他事实可以推定其为保证人的,出借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于民间借贷的见证人而言,其在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字,一定要在签名前冠以“见证人”字样,否则容易引起争议。如果签字人只签署姓名而其他证据可以推定签字人为保证人的,出借人仍然可以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二、对于民间借贷的出借人而言,一定要要求保证人在借款凭证上表明其保证人身份,否则出借人只有在结合其他事实证明签字者为保证人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签字者承担保证责任。
三、民间借贷的保证人在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字,也应主动在签名前冠以“保证人”字样,如果保证人在“借款人”字样后面签名,可能会引发其系借款人还是保证人的争议。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当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上,仅签字或者盖章,而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时,如通过其他事实能推定该他人为保证人的,则仍应由其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从仲富国就其在涉案借条上签字过程的相关陈述内容来看,借款人徐存勇与出借人李庆来的妻子吕小琳共同找到仲富国要求其在借条上签字时,系要求仲富国作为涉案借款的担保人来进行签名的。即借款人徐存勇及出借人李庆来关于仲富国签名身份要求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此种情形下,如仲富国不愿作为涉案借款的担保人,则其完全可以拒绝签字,或者即便签字也可同时标注其他身份,以表明自己不愿作为涉案借款担保人的意思表示。然而仲富国却直接在借条上签署姓名,而未标注任何其他身份。上述签字过程,可以表明仲富国系作为涉案借款的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的。因此,即便该借条上的“担保人”字样系借款人徐存勇事后添加,但也不能据此即认定该添加行为违背了仲富国的真实意思表示。综上,现有事实能够推定仲富国系涉案借款的保证人,故仍应由其承担相应保证责任。
案件来源
李庆来与仲富国、徐存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申3096号]。